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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法院调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条件:调解程序的简易性,有利于提高解纠的效率;调解方式的自愿性,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调解结果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但在现实的运行中,强制、非自愿调解问题突出,调解结果隐性违法现象存在,过分强调调解破坏法治建设。这些都不会影响我们对法院调解的信心,只会引发我们改革司法体制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