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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正在进步——通过案例的观察、感悟和批驳》(《法学家茶座》第七辑)一文中,刘作翔研究员提到了“滥诉”的问题。他认为:所谓“滥诉”一说是不成立的,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笔者认为刘老师的观点有失偏颇,“滥诉”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十分普遍,对此,因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