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监督的加强、“医闹”的愈演愈烈构成了一个怪圈,使矛盾的焦点集中于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在思考和论辩中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对于制度的完善非但无益,反而会加剧医患矛盾。从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界定、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三个方面,针对目前相关认识误区,立足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提出将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限定为医疗事故行为是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应坚持过错推定,需要调整的是赔偿标准而非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