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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社会产生的背景来看,它产生的原因就是,这些人都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社会的遗弃,他们单独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于是他们自愿成立一个黑帮,而黑帮成立后,要生存,要发展,如其没有严格的管理,黑帮又如何能在社会竞争中又立足之地,所以为了大家更有序的生活,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制定一部帮规,更能促使黑帮“团结”合作有序的牟取利益;其次,正如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摩擦,即使黑帮当初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但是,在功利化目的非常明显的黑帮中,内部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黑帮帮规规定的具体分析
1.黑帮帮规处罚的严重性
作为一部帮规,其规定了某些处罚措施来促使成员更好的履行帮规,本应是无可厚非的,就连我国的法律同样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处罚措施,但是,黑帮帮规所规定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超出了法律或者一般人可容忍的范围,例如在前文提到的黑帮帮规规定每个成员都要孝敬父母,这本应是好的表现,然而,黑社会帮规规定在发现有人不孝敬父母的时候,对其的处罚也是极为严重的,有时甚至处以极刑。这一规定,在古代的环境下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道德标准的,能得到官方的支持,因此这一规定出现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时代在发展,古代的帮会规定发展至今时今日的中国,却没有任何的合法性,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虽然我国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孝敬父母的道德理念,但是今时今日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后果,更别说不孝敬父母就处以极刑,因此可以说黑帮帮规这一规定失去了得以实施的社会背景。
2.黑帮帮规管理成员的不科学性。
黑社会帮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成员,有了帮规的存在,成员内部形成一个金字塔统治,黑社会老大对帮规的执行拥有绝对的解释与豁免权,这有点类似与古代的君主制统治,老大就类似于国王。黑帮帮规本来就是一种可选择性的规则,且每个成员都有意志自由的权利,我内部成员拥护某个人为老大,在其领导下通过制定黑帮帮规,接受其的统治,这是黑社会内部的自由,这时并没有适用法律的必要。但是,黑帮帮规的制定者是其统治者,因此黑帮帮规更多的是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在我国法律的位阶无疑高于民间法,即使黑帮帮规赋予了老大任意剥夺成员性命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并不足以让其不受法律的追究,在我国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成员自愿加入黑帮,受黑帮帮规的约束,并不代表其讲性命让渡于黑帮,所以,只要黑帮出现了任意剥夺成员性命的情况,无论你身处哪个团体的哪个位置,或者是黑帮帮规赋予了你权利,但都无法改变你违法的事实,你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与黑帮帮规的博弈
(一)黑帮帮规为何要受到打击
黑社会帮规的违法性是最主要的原因。正因为黑社会帮规的违法性,导致在这帮规管理下的成员也从事着违法的事情,试想一下,如果黑社会帮规的制定没有违法,那它所起的作用就不会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正犹如我国其他的民间组织,他们内部管理的规定是合乎法律的,因此他们的存在也是合法的,反之我国的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时非法的,必须给予打击。其次,法律与黑帮帮规的博弈还应更多的体现在利益的博弈。黑帮帮规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黑帮这一个组织,可以说体现的是黑帮组织的利益,更直接的说体现的是黑帮统治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法律根本立足点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人,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规避法律的适用。因此在这一程度上讲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要优于黑社会帮规所保护的利益,我们追求的是法治社会,尽管国家法应该是多元化的法,我们因为地广人多的关系,也必须允许部分民间法的存在,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民间法不能与国家法相矛盾,就犹如我国允许特别行政区的存在,但必须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黑社会帮规鼓励成员通过一切手段去获取利益,即使牺牲大部分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在利益衡量上,这无疑触犯了允许民间法存在的大前提,在这个情况下,黑帮帮规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因此,我国必须严厉打击黑帮帮规,进而用法律取代黑帮帮规的适用。
(二)法律取代黑帮帮规的必然性
既然黑帮帮规被法律所取代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那无疑是表明法律的位阶高于黑社会帮规的位阶,那为什么黑社会的成员从内心上是怕违反帮规而不是怕法律呢?是他们不懂得帮规的某些规定违反法律吗?其实不然,有些时候他们明知道两者冲突,但不得不选择违反法律来做到符合帮规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体现出黑社会帮规与法律在成员内心的博弈,从性质上讲黑社会帮规可以说是“恶法”,它规定的处罚后果,让人害怕,动不动就是断手断脚,甚至有时会连累家人,而我国的法律时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良法”,在黑社会帮规与法律之间,虽然两者都规定有处罚的后果,但良法的处罚相对于恶法的处罚,让人不那么害怕。举个例子而言,某个黑社会成员一旦被警方捉获,黑社会帮规规定每个成员都不得透露信息,出卖黑社会组织,这是就与每个公民都应如实作答的义务,一旦成员违背了黑社会帮规,等待他的就是酷刑或者极刑,有时甚至连累家人,而跟警方沉默,违背法律的规定,至多独自承担罪名,判罚几年徒刑。所以说对于黑帮成员来说,此时若遵守了国家法,势必会与黑帮帮规冲撞,受到帮规的惩罚。而且黑帮帮规的惩罚往往比违反国家法更严厉,因此, 鉴于帮规的严厉性,他们更多的选择恪守帮规,这也反映出我国国家法所存在的不足,进而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取代黑帮帮规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应该汲取黑帮帮规有益的成分。从我国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看,黑帮帮规所调整的范围,即无业游民的管理问题,恰恰是被立法有意无意忽略或回避的,黑帮帮规对于这些黑帮成员来说,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我们需要反思这样一种倾向,即“我们热衷于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借鉴成熟的经验,而从社会习惯及其他规范中产生或认可规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种倾向我们必须迫切进行转变,立法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习惯或者规范,例如本文所提到的黑帮帮规。 三、国家法律与黑帮帮规的融合
(一)法律与黑帮帮规融合的必要性
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提出了我国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说构建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建立了公正的、畅通的、和平的、规范的矛盾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对于诸多矛盾纠纷,不能幻想它们被彻底消灭,永不再生,也不能高度压制,而应建立多元化的法治机制,使社会在矛盾中不断展开、不断解决中发展。反思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多为僵硬的法,且多为惩罚性的法律,而且,基于我国人口众多,面积广大,法律的宣传与普及还非常不到位,且在高调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仅仅依靠国家僵硬的法律就能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了吗?
为了走出这种怪圈,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当然是对策之一,但是从另一方面,作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考虑更加充分,促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具有可行性。我国从来不是自满自傲的国家,我国的法律从来不排斥外来优秀的文化,这从我国积极汲取优秀的西方法律文化得以看出,但是,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可行性不高主要是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无论我们承认与否,国家法与黑帮帮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黑帮帮规并不是只在短期内具有生命力,可以说,它在目前我国国情下将长期存在。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改变思路,在制定国家法时应广泛吸收黑帮帮规的有益成分,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积极沟通。前文已经论述了黑帮帮规不好的方面,其黑社会帮规规定的获取利益的手段是非法的,而且帮规中其他的规定也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但是,引用一句话“存在即合理”黑社会帮规既然从封建时代一直存在至今日,则一定有着其合理的地方,黑帮帮规从本质上讲是封建性的,但是,黑帮帮规里面也包含着某些在今天看来仍为合理的因素,尤其是其某些道德观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这些与现代法治理念并无根本矛盾,因而堪称优秀遗产的内容,对这些启示的贯彻和实践,可能是中国建成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的法律体制应该是多元化的法律,虽然黑社会组织必须给予打击,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吸纳黑社会帮规的某些合理性规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与黑帮帮规融合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体现之一。
(二)法律该如何与黑帮帮规融合
在这里,或许有的人提出既然黑社会帮规通过其处罚后果的严重性将这些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有效的进行管理,那为何我国的法律不采用其管理成员这一规定,将其从法律的层面用于管理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呢?笔者赞同法律应该要与黑帮帮规融合,但该如何融合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的法律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法律的生命或价值实现在于它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而一种法律能否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又必须以这种法律是否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道德期待为前提。当社会成员认定他们所面对的法律是良法道德的法律时,他们才可能守法,而如果社会成员面对的法律在他们的道德价值评价中是劣法、恶法时,其心理表现可能就是避法、违法甚至抗法。当人们认定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法律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相称的,人们就视其为良法、道德的法律,就会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种法律。而当人们认定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是不公正的,法律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相称的,当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远远超过所应享受的权利时,他们就会视其为恶法、不道德的法律,就会抗拒和抵制法律。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
一、黑帮帮规规定的具体分析
1.黑帮帮规处罚的严重性
作为一部帮规,其规定了某些处罚措施来促使成员更好的履行帮规,本应是无可厚非的,就连我国的法律同样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处罚措施,但是,黑帮帮规所规定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超出了法律或者一般人可容忍的范围,例如在前文提到的黑帮帮规规定每个成员都要孝敬父母,这本应是好的表现,然而,黑社会帮规规定在发现有人不孝敬父母的时候,对其的处罚也是极为严重的,有时甚至处以极刑。这一规定,在古代的环境下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道德标准的,能得到官方的支持,因此这一规定出现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时代在发展,古代的帮会规定发展至今时今日的中国,却没有任何的合法性,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虽然我国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孝敬父母的道德理念,但是今时今日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后果,更别说不孝敬父母就处以极刑,因此可以说黑帮帮规这一规定失去了得以实施的社会背景。
2.黑帮帮规管理成员的不科学性。
黑社会帮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成员,有了帮规的存在,成员内部形成一个金字塔统治,黑社会老大对帮规的执行拥有绝对的解释与豁免权,这有点类似与古代的君主制统治,老大就类似于国王。黑帮帮规本来就是一种可选择性的规则,且每个成员都有意志自由的权利,我内部成员拥护某个人为老大,在其领导下通过制定黑帮帮规,接受其的统治,这是黑社会内部的自由,这时并没有适用法律的必要。但是,黑帮帮规的制定者是其统治者,因此黑帮帮规更多的是体现着统治者的利益。在我国法律的位阶无疑高于民间法,即使黑帮帮规赋予了老大任意剥夺成员性命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并不足以让其不受法律的追究,在我国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成员自愿加入黑帮,受黑帮帮规的约束,并不代表其讲性命让渡于黑帮,所以,只要黑帮出现了任意剥夺成员性命的情况,无论你身处哪个团体的哪个位置,或者是黑帮帮规赋予了你权利,但都无法改变你违法的事实,你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与黑帮帮规的博弈
(一)黑帮帮规为何要受到打击
黑社会帮规的违法性是最主要的原因。正因为黑社会帮规的违法性,导致在这帮规管理下的成员也从事着违法的事情,试想一下,如果黑社会帮规的制定没有违法,那它所起的作用就不会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正犹如我国其他的民间组织,他们内部管理的规定是合乎法律的,因此他们的存在也是合法的,反之我国的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时非法的,必须给予打击。其次,法律与黑帮帮规的博弈还应更多的体现在利益的博弈。黑帮帮规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黑帮这一个组织,可以说体现的是黑帮组织的利益,更直接的说体现的是黑帮统治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法律根本立足点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人,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手段规避法律的适用。因此在这一程度上讲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要优于黑社会帮规所保护的利益,我们追求的是法治社会,尽管国家法应该是多元化的法,我们因为地广人多的关系,也必须允许部分民间法的存在,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民间法不能与国家法相矛盾,就犹如我国允许特别行政区的存在,但必须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黑社会帮规鼓励成员通过一切手段去获取利益,即使牺牲大部分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在利益衡量上,这无疑触犯了允许民间法存在的大前提,在这个情况下,黑帮帮规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因此,我国必须严厉打击黑帮帮规,进而用法律取代黑帮帮规的适用。
(二)法律取代黑帮帮规的必然性
既然黑帮帮规被法律所取代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那无疑是表明法律的位阶高于黑社会帮规的位阶,那为什么黑社会的成员从内心上是怕违反帮规而不是怕法律呢?是他们不懂得帮规的某些规定违反法律吗?其实不然,有些时候他们明知道两者冲突,但不得不选择违反法律来做到符合帮规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体现出黑社会帮规与法律在成员内心的博弈,从性质上讲黑社会帮规可以说是“恶法”,它规定的处罚后果,让人害怕,动不动就是断手断脚,甚至有时会连累家人,而我国的法律时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良法”,在黑社会帮规与法律之间,虽然两者都规定有处罚的后果,但良法的处罚相对于恶法的处罚,让人不那么害怕。举个例子而言,某个黑社会成员一旦被警方捉获,黑社会帮规规定每个成员都不得透露信息,出卖黑社会组织,这是就与每个公民都应如实作答的义务,一旦成员违背了黑社会帮规,等待他的就是酷刑或者极刑,有时甚至连累家人,而跟警方沉默,违背法律的规定,至多独自承担罪名,判罚几年徒刑。所以说对于黑帮成员来说,此时若遵守了国家法,势必会与黑帮帮规冲撞,受到帮规的惩罚。而且黑帮帮规的惩罚往往比违反国家法更严厉,因此, 鉴于帮规的严厉性,他们更多的选择恪守帮规,这也反映出我国国家法所存在的不足,进而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取代黑帮帮规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应该汲取黑帮帮规有益的成分。从我国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看,黑帮帮规所调整的范围,即无业游民的管理问题,恰恰是被立法有意无意忽略或回避的,黑帮帮规对于这些黑帮成员来说,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我们需要反思这样一种倾向,即“我们热衷于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借鉴成熟的经验,而从社会习惯及其他规范中产生或认可规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种倾向我们必须迫切进行转变,立法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习惯或者规范,例如本文所提到的黑帮帮规。 三、国家法律与黑帮帮规的融合
(一)法律与黑帮帮规融合的必要性
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提出了我国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说构建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建立了公正的、畅通的、和平的、规范的矛盾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对于诸多矛盾纠纷,不能幻想它们被彻底消灭,永不再生,也不能高度压制,而应建立多元化的法治机制,使社会在矛盾中不断展开、不断解决中发展。反思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多为僵硬的法,且多为惩罚性的法律,而且,基于我国人口众多,面积广大,法律的宣传与普及还非常不到位,且在高调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仅仅依靠国家僵硬的法律就能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了吗?
为了走出这种怪圈,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当然是对策之一,但是从另一方面,作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考虑更加充分,促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具有可行性。我国从来不是自满自傲的国家,我国的法律从来不排斥外来优秀的文化,这从我国积极汲取优秀的西方法律文化得以看出,但是,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可行性不高主要是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无论我们承认与否,国家法与黑帮帮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黑帮帮规并不是只在短期内具有生命力,可以说,它在目前我国国情下将长期存在。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改变思路,在制定国家法时应广泛吸收黑帮帮规的有益成分,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积极沟通。前文已经论述了黑帮帮规不好的方面,其黑社会帮规规定的获取利益的手段是非法的,而且帮规中其他的规定也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但是,引用一句话“存在即合理”黑社会帮规既然从封建时代一直存在至今日,则一定有着其合理的地方,黑帮帮规从本质上讲是封建性的,但是,黑帮帮规里面也包含着某些在今天看来仍为合理的因素,尤其是其某些道德观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这些与现代法治理念并无根本矛盾,因而堪称优秀遗产的内容,对这些启示的贯彻和实践,可能是中国建成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的法律体制应该是多元化的法律,虽然黑社会组织必须给予打击,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吸纳黑社会帮规的某些合理性规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与黑帮帮规融合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体现之一。
(二)法律该如何与黑帮帮规融合
在这里,或许有的人提出既然黑社会帮规通过其处罚后果的严重性将这些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有效的进行管理,那为何我国的法律不采用其管理成员这一规定,将其从法律的层面用于管理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呢?笔者赞同法律应该要与黑帮帮规融合,但该如何融合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的法律才能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法律的生命或价值实现在于它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而一种法律能否为广大社会成员自觉遵行,又必须以这种法律是否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道德期待为前提。当社会成员认定他们所面对的法律是良法道德的法律时,他们才可能守法,而如果社会成员面对的法律在他们的道德价值评价中是劣法、恶法时,其心理表现可能就是避法、违法甚至抗法。当人们认定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法律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相称的,人们就视其为良法、道德的法律,就会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种法律。而当人们认定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是不公正的,法律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相称的,当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远远超过所应享受的权利时,他们就会视其为恶法、不道德的法律,就会抗拒和抵制法律。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