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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眼睁睁看着别人肆意乱用自己的照片,到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摄影人已经在不断完善着自己的维权之路。同时,日益完善的国家法律环境也为摄影人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现实中仍有这样那样的障碍会成为摄影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每年4月23日,是“世界图书和著作权日”,我们采访了相关律师、在维权路上努力拼搏的摄影人、摄影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希望通过他们来了解,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你该怎么办?
律师谈维权
刘琛律师,擅长法律领域——知识产权。曾代理环球、华纳、正东等知名唱片公司的卡拉OK侵权赔偿案件及网络侵权案件,现重点关注摄影著作权工作,代理了著名摄影师闻晓阳等人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
网络时代,警惕侵权
图像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和“图片侵权”成为了完美的搭档。除传统的媒体、广告侵权外,网络、手机彩信都是目前常见的侵权方式。
花非花-百合花石广智摄
[案例]
2002年,北京某杂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摄影师石广智《花非花》系列中的一幅作品用作封面,未署名、未支付报酬。最初,该杂志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不承认,经过长期的电话联系、交涉,该杂志终于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私下和解的建议。最终,摄影师经过权衡,认为自己这幅作品多次获过大奖,要求侵权方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侵权方赔偿摄影师12000元人民币作为图片使用费,摄影师则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程序
1、取证:是维权成败的关键。一般网络的变化性很大,取证时要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传播自己作品的侵权网页打印出来,形成固定证据。而发生在报刊、杂志等出版物方面的侵权,因其可变性不大,无需进行公证,只要有出版物为证即可。
2、由代理律师向侵权方发律师函。目前一些法律网站上都有介绍一些律师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足不出户就能找到合适的律师,例如一法网(www.1cnlaw.com)。
3、侵权方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侵权方在收到律师函后,会向权利人进行两方面确认。
确认权属:确认权利人是否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确认证据:确认相关侵权作品是否确实存在于自己的网站、出版物、广告
4、和解:在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衡量权利人利益侵害程度之后,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5、诉讼: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判最终结果。
一般而言,只要权利人主动与侵权方交涉,很多摄影作品侵权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得以解决的。刘琛律师接手的这类案件大部分就是通过这两种方式得以解决。
在同侵权方接触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应对态度:一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单位承认其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而有些单位则是抱着观望的态度,认为在大家都是这么拿来就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花很少的钱把你“打发”掉。
目前,摄影作品的网络侵权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各大小网站都明知,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都抱着“等权利人找来再说”的侥幸心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这同权利人无视和放任自身权益有关,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网络侵权成本实在很低,即便侵权方被告上法庭,也无需担心自己会承担巨额赔偿。因为,他们知道,法院不会判他们赔太多的钱。
那么,我国法律对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何索赔
摄影人究竟应该如何索赔,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可从以下三方面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法定赔偿,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数额。
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类案件最后的赔偿数额往往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的摄影作品在不同的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赔偿金额,有时候甚至差距甚远。这时候,提供尽可能多的索赔依据就尤为重要。例如:作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稿酬证明等,就可以作为索赔的参照价格;又如,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相关证明。法官对摄影师、摄影作品的了解程度会影响最后的索赔价格。
索赔标准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就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常常会出现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相当大差距的实际问题。很多摄影人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相关链接
摄影作品赔偿标准的变化
1984年12月开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最早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50-150元,其他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元-120元不等。
1990年7月10日,《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颁布:“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1994年12月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文件《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个人的“战役”
“摄影师个人的维权意识”是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中往往由于各种坎坷,很多摄影师的积极性被慢慢磨平,有些甚至放弃了维权。而福建武夷山有位摄影师,多年来一直“仗剑出击”,主动为自己争取着公正和权利。
某先生(因当事人要求,隐去真实姓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从事摄影二十余年,出版了多本个人摄影画册,在当地摄影界有较高的知名度。从事摄影几十年以来,发现自己的作品经常被个人、团体大量、无偿的用于出版甚至广告等商业用途(见《武夷奇秀》、《大峡谷漂流》)。直到七八年前,他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主动出击,为自己挽回了巨大的损失。武夷山其他几位摄影师在他的鼓励下,也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他说,现在侵权的事情少多了,有人要用他们的照片肯定会先来和他们打招呼。
他将自己的维权经历总结了一下,发现在维权的路上喜忧参半:
个人力量势单力薄
在面对国家级的机构、大集团、政府机构侵犯自己图片的时候,作为个人、尤其是当权利人的“知名度”不高的情况下,维权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个人力量同这些有后台、有支撑的机构相比,微不足道,结果往往是虽然赢了官司,但赔偿额一般很少。这个时候个人常常要做出很大让步。比如,有些商家未经许可将某先生的摄影作品用在产品包装盒上,按规定,一旦判决生效,那些印刷好的、库存的包装盒就都要被销毁。但实际上,摄影师最后会做出让步:对已经印好的包装盒不再做出销毁,只要以后不再印就可以了。
上甘岭战地一角 孟昭瑞摄
[案例]
2003年8月,解放军画报社退休记者孟昭瑞发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使用了自己拍摄的9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故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该书;并支付作品使用费2.25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人民出版社侵犯了孟昭瑞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赔偿孟昭瑞5400元经济损失及1000元合理支出诉讼费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作为摄影师个人,要面对的侵权方常常是庞大的组织和机构,在这种“以强凌弱”的情况下,发起相应的组织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这也是应市场的需要。
200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从同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中国摄影家协会摄影著作权工作委员会(筹建中)
2005年,中国摄影家协会已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申请成立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报告。目前处于启动工作阶段。
职责
帮助摄影著作权所有人依法维护其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推动摄影作品的传播和被更广泛地使用;创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畅通的作品被使用的渠道;宣传和普及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要工作
1、依法建立完善、科学的摄影著作权保护机制,在国家版权主管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2、为摄影作品的合法使用提供服务。协调摄影著作权所有人与摄影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受摄影著作权所有人委托,追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要时作为当事人代理摄影著作权所有人进行有关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3、为摄影著作权所有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咨询;
4、积极推动摄影作品在社会上的应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生活;
5、宣传、推广著作权保护及其相关知识,提高作者和社会对摄影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6、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7、开展中国摄影作品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探索,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在摄影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相关链接
著作权集体管理
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我们早已习惯了卡拉OK免费用各种音乐和唱片,而不用和唱片公司进行任何交易。但近两年关于“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侵权、“钱柜等KTV要为使用音乐和歌曲付巨额使用费”、“大型商场放背景音乐不交纳使用费的要罚款”等几大新闻的爆出,让人们意识到了一个机构的存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我国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此外,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负责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也于2000年5月批准筹建。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大家当然不会忘记2004年国内外各大唱片公司纷纷向国内万余家卡拉OK经营者维权事件,当时可谓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直至今天,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2005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这又一次体现了集体管理组织力量的强大。
在摄影维权中,个人力量和集体力量的对比
单兵作战
1、力量薄弱,缺少时间和精力。
2、个人地位不能得到足够的认可。
3、缺乏相应的标准。
集体维权
1、可以把很多相关的案例集合在一起进行诉讼,使集体效益、经济效益都达到最大化。
2、在实践中制定出合理的“行业规范”,在谈判时有理可依。
每年4月23日,是“世界图书和著作权日”,我们采访了相关律师、在维权路上努力拼搏的摄影人、摄影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希望通过他们来了解,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你该怎么办?
律师谈维权
刘琛律师,擅长法律领域——知识产权。曾代理环球、华纳、正东等知名唱片公司的卡拉OK侵权赔偿案件及网络侵权案件,现重点关注摄影著作权工作,代理了著名摄影师闻晓阳等人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
网络时代,警惕侵权
图像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和“图片侵权”成为了完美的搭档。除传统的媒体、广告侵权外,网络、手机彩信都是目前常见的侵权方式。
![](/img/pic.php?url=http://img1.qikan.com/qkimages/dzsy/dzsy200704/dzsy20070404-2-l.jpg)
花非花-百合花石广智摄
[案例]
2002年,北京某杂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摄影师石广智《花非花》系列中的一幅作品用作封面,未署名、未支付报酬。最初,该杂志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不承认,经过长期的电话联系、交涉,该杂志终于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私下和解的建议。最终,摄影师经过权衡,认为自己这幅作品多次获过大奖,要求侵权方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侵权方赔偿摄影师12000元人民币作为图片使用费,摄影师则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程序
1、取证:是维权成败的关键。一般网络的变化性很大,取证时要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传播自己作品的侵权网页打印出来,形成固定证据。而发生在报刊、杂志等出版物方面的侵权,因其可变性不大,无需进行公证,只要有出版物为证即可。
2、由代理律师向侵权方发律师函。目前一些法律网站上都有介绍一些律师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足不出户就能找到合适的律师,例如一法网(www.1cnlaw.com)。
3、侵权方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侵权方在收到律师函后,会向权利人进行两方面确认。
确认权属:确认权利人是否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确认证据:确认相关侵权作品是否确实存在于自己的网站、出版物、广告
4、和解:在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衡量权利人利益侵害程度之后,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5、诉讼: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判最终结果。
一般而言,只要权利人主动与侵权方交涉,很多摄影作品侵权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得以解决的。刘琛律师接手的这类案件大部分就是通过这两种方式得以解决。
在同侵权方接触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应对态度:一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单位承认其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而有些单位则是抱着观望的态度,认为在大家都是这么拿来就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花很少的钱把你“打发”掉。
目前,摄影作品的网络侵权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各大小网站都明知,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都抱着“等权利人找来再说”的侥幸心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这同权利人无视和放任自身权益有关,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网络侵权成本实在很低,即便侵权方被告上法庭,也无需担心自己会承担巨额赔偿。因为,他们知道,法院不会判他们赔太多的钱。
那么,我国法律对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何索赔
摄影人究竟应该如何索赔,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可从以下三方面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法定赔偿,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赔偿数额。
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类案件最后的赔偿数额往往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的摄影作品在不同的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赔偿金额,有时候甚至差距甚远。这时候,提供尽可能多的索赔依据就尤为重要。例如:作品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稿酬证明等,就可以作为索赔的参照价格;又如,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相关证明。法官对摄影师、摄影作品的了解程度会影响最后的索赔价格。
索赔标准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就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常常会出现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相当大差距的实际问题。很多摄影人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相关链接
摄影作品赔偿标准的变化
1984年12月开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最早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50-150元,其他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元-120元不等。
1990年7月10日,《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颁布:“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1994年12月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文件《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个人的“战役”
“摄影师个人的维权意识”是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中往往由于各种坎坷,很多摄影师的积极性被慢慢磨平,有些甚至放弃了维权。而福建武夷山有位摄影师,多年来一直“仗剑出击”,主动为自己争取着公正和权利。
某先生(因当事人要求,隐去真实姓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从事摄影二十余年,出版了多本个人摄影画册,在当地摄影界有较高的知名度。从事摄影几十年以来,发现自己的作品经常被个人、团体大量、无偿的用于出版甚至广告等商业用途(见《武夷奇秀》、《大峡谷漂流》)。直到七八年前,他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主动出击,为自己挽回了巨大的损失。武夷山其他几位摄影师在他的鼓励下,也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他说,现在侵权的事情少多了,有人要用他们的照片肯定会先来和他们打招呼。
他将自己的维权经历总结了一下,发现在维权的路上喜忧参半:
个人力量势单力薄
在面对国家级的机构、大集团、政府机构侵犯自己图片的时候,作为个人、尤其是当权利人的“知名度”不高的情况下,维权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个人力量同这些有后台、有支撑的机构相比,微不足道,结果往往是虽然赢了官司,但赔偿额一般很少。这个时候个人常常要做出很大让步。比如,有些商家未经许可将某先生的摄影作品用在产品包装盒上,按规定,一旦判决生效,那些印刷好的、库存的包装盒就都要被销毁。但实际上,摄影师最后会做出让步:对已经印好的包装盒不再做出销毁,只要以后不再印就可以了。
上甘岭战地一角 孟昭瑞摄
[案例]
2003年8月,解放军画报社退休记者孟昭瑞发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使用了自己拍摄的9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故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该书;并支付作品使用费2.25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人民出版社侵犯了孟昭瑞9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赔偿孟昭瑞5400元经济损失及1000元合理支出诉讼费用。
![](/img/pic.php?url=http://img1.qikan.com/qkimages/dzsy/dzsy200704/dzsy20070404-4-l.jpg)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作为摄影师个人,要面对的侵权方常常是庞大的组织和机构,在这种“以强凌弱”的情况下,发起相应的组织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这也是应市场的需要。
200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从同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中国摄影家协会摄影著作权工作委员会(筹建中)
2005年,中国摄影家协会已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申请成立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报告。目前处于启动工作阶段。
职责
帮助摄影著作权所有人依法维护其自身的权力和利益;推动摄影作品的传播和被更广泛地使用;创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畅通的作品被使用的渠道;宣传和普及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要工作
1、依法建立完善、科学的摄影著作权保护机制,在国家版权主管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2、为摄影作品的合法使用提供服务。协调摄影著作权所有人与摄影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受摄影著作权所有人委托,追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要时作为当事人代理摄影著作权所有人进行有关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
3、为摄影著作权所有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咨询;
4、积极推动摄影作品在社会上的应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生活;
5、宣传、推广著作权保护及其相关知识,提高作者和社会对摄影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6、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7、开展中国摄影作品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探索,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在摄影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相关链接
著作权集体管理
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此后,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也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广播权、出租权等。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我们早已习惯了卡拉OK免费用各种音乐和唱片,而不用和唱片公司进行任何交易。但近两年关于“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侵权、“钱柜等KTV要为使用音乐和歌曲付巨额使用费”、“大型商场放背景音乐不交纳使用费的要罚款”等几大新闻的爆出,让人们意识到了一个机构的存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我国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此外,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负责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也于2000年5月批准筹建。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大家当然不会忘记2004年国内外各大唱片公司纷纷向国内万余家卡拉OK经营者维权事件,当时可谓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直至今天,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2005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这又一次体现了集体管理组织力量的强大。
在摄影维权中,个人力量和集体力量的对比
单兵作战
1、力量薄弱,缺少时间和精力。
2、个人地位不能得到足够的认可。
3、缺乏相应的标准。
集体维权
1、可以把很多相关的案例集合在一起进行诉讼,使集体效益、经济效益都达到最大化。
2、在实践中制定出合理的“行业规范”,在谈判时有理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