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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确认,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六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列为税务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双方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如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