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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为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书记员制度的制度性缺陷也明显暴露出来。我国部分省市法院针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也进行了一些建设性的有益探索。法院书记员制度最核心的改革就是通过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凸显书记员与法官不同专业分工的角色独立性,同时要强调书记员的事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