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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民间调解简便易行但也存在着履行率低的缺陷,如何衔接调解的自愿性和规范性,是发挥非诉调解功能的最重要的环节。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的创新,经过近两年实践,仍有一些争议亟待解决。
关键词: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能动
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84-01
作者简介:张静(1991-),女,汉族,江苏溧阳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是是近年来民事诉讼的一个新变化,目的在于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有利于民事纠纷解决走向多元化,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司法确认可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并且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及执行加以规范,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真正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
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意义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协调达成的协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案件。事实上,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单靠这一“合同”,后续协议实现上明显缺乏保证,因此,立法者同时增加了司法确认制度,以期借此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存在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调解协议的确定性
未设立司法确认程序之时,协议的义务履行依赖于当事人意愿,履行义务过程中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便束手无策。而司法确认程序的设立改变了这一困境,法院在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之后,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确定性,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更加顺利。
(二)监督调解协议的实现
司法确认程序的重点是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调解协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均是法院审查的对象。只有经过审查,调解协议才会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从侧面也是司法机关对协议的过滤和监督。
(三)有利于分流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比诉讼更加简便可操作,时间成本降低,并且现在又有了国家强制力来确认并保证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这一方式的信心,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在当前司法机关繁重案件积压的情况下,也有利于加快解决当事人纠纷,免去诉讼困扰,降低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能动作用。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实施中存在的争议
司法确认之诉的价值不言而喻,但同时,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亟待解决:
(一)司法干预是否背离调解自愿性的初衷
人民调解的核心是以当事人自愿为中心,在第三方主持下合意达成协议。而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确认程序造成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最终“殊途同归”,通过司法审查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做法,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司法强制力确认,实践中易造成纠纷久拖不决,加重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权是一种非讼裁判权,它已经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审判权,就像郝振江学者所认为的,非讼裁判权与诉讼裁判权相比它更类似于行政行为。司法确认并没有改变调解自愿与合意性的初衷,反而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手段保障了这一初衷的实现。从实践来看,调解的随意性导致了纠纷没有办法切实解决,而司法确认则改变了这个困境,给出了一种有力的解决途径。
(二)双方“共同”申请模式是否存在局限
对于申请方式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坚持双方共同申请的模式,对于这一模式,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共同申请的要求对于某一方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申请确认的,效果可能并不是很好。但也有学者认为,立法要求调解协议的确认必须经双方申请的目的恰好是在强调人民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意性价值。另外,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非争议性。申请司法确认本身只是一种相当于寻求公证的申请,因而司法确认裁判应当依据当事人合意进行,以双方统一态度为前提,不能仅凭一方申请即启动审查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调解自愿价值的实现。
(三)救济规定是否已经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被确认之后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驳回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协议,也可以起诉。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并未向法院申请确认,又确实有一方蒙受欺诈或胁迫的瑕疵情形,那么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于这一点,笔者期待在实践过程中民诉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三、结语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将非诉与诉完整地衔接,快速有效且有力地解决社会纠纷,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在立法中反映出来,新的纠纷在不断地出现,我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的相关配套法律解释应该与时俱进,并且人民调解机构也应当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够真正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王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的权利保障[J].商,2013(6).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谭筱清、王莉娟.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3(5).
关键词: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能动
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84-01
作者简介:张静(1991-),女,汉族,江苏溧阳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是是近年来民事诉讼的一个新变化,目的在于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有利于民事纠纷解决走向多元化,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司法确认可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并且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及执行加以规范,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真正达到解决纠纷的效果。
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意义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协调达成的协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案件。事实上,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单靠这一“合同”,后续协议实现上明显缺乏保证,因此,立法者同时增加了司法确认制度,以期借此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存在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调解协议的确定性
未设立司法确认程序之时,协议的义务履行依赖于当事人意愿,履行义务过程中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便束手无策。而司法确认程序的设立改变了这一困境,法院在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之后,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确定性,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更加顺利。
(二)监督调解协议的实现
司法确认程序的重点是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调解协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均是法院审查的对象。只有经过审查,调解协议才会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从侧面也是司法机关对协议的过滤和监督。
(三)有利于分流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比诉讼更加简便可操作,时间成本降低,并且现在又有了国家强制力来确认并保证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这一方式的信心,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在当前司法机关繁重案件积压的情况下,也有利于加快解决当事人纠纷,免去诉讼困扰,降低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能动作用。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实施中存在的争议
司法确认之诉的价值不言而喻,但同时,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亟待解决:
(一)司法干预是否背离调解自愿性的初衷
人民调解的核心是以当事人自愿为中心,在第三方主持下合意达成协议。而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确认程序造成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最终“殊途同归”,通过司法审查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做法,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司法强制力确认,实践中易造成纠纷久拖不决,加重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权是一种非讼裁判权,它已经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审判权,就像郝振江学者所认为的,非讼裁判权与诉讼裁判权相比它更类似于行政行为。司法确认并没有改变调解自愿与合意性的初衷,反而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手段保障了这一初衷的实现。从实践来看,调解的随意性导致了纠纷没有办法切实解决,而司法确认则改变了这个困境,给出了一种有力的解决途径。
(二)双方“共同”申请模式是否存在局限
对于申请方式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坚持双方共同申请的模式,对于这一模式,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共同申请的要求对于某一方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申请确认的,效果可能并不是很好。但也有学者认为,立法要求调解协议的确认必须经双方申请的目的恰好是在强调人民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意性价值。另外,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非争议性。申请司法确认本身只是一种相当于寻求公证的申请,因而司法确认裁判应当依据当事人合意进行,以双方统一态度为前提,不能仅凭一方申请即启动审查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调解自愿价值的实现。
(三)救济规定是否已经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被确认之后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驳回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协议,也可以起诉。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并未向法院申请确认,又确实有一方蒙受欺诈或胁迫的瑕疵情形,那么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于这一点,笔者期待在实践过程中民诉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三、结语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将非诉与诉完整地衔接,快速有效且有力地解决社会纠纷,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在立法中反映出来,新的纠纷在不断地出现,我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的相关配套法律解释应该与时俱进,并且人民调解机构也应当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够真正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王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的权利保障[J].商,2013(6).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谭筱清、王莉娟.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