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商业社会的规矩与方圆

来源 :商业文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jian1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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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点背景:
  在国务院新闻办8月22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向媒体介绍,《慈善法》具备了立法的基本条件,目前已列入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窦玉沛说,民政部在近年内做了积极的工作,除了在国内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外,还举办了多次相关交流和论坛,邀请国际上很多专家参与有关论证。据悉,即将出台的《慈善法》主要是按照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和志愿者的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经民政部审议通过后,这部法律还要报到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最后审议。
  
  视点一:慈善捐助主要是民间行为,在人人慈善的理念下,捐助行为也是商业社会的一种补充分配,没有市场经济打下的商业基础,企业及个人的慈善意愿很难实现。
  
  其实早在去年年初,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就曾表示,《慈善事业促进法》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和明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正处于起草阶段。今年“两会”期间,大会通过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把企业与个人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抵扣比例从3%提高到12%,表明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政策鼓励现代慈善行为。可以理解的是,任何一部法律在进入立法日程之前,都需要具备立法的基本条件,在立法机构对慈善的定义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相关人士难免存在争议和分歧,所以,慈善法正式出台的时间比坊间想象的要稍晚一些。
  8月26日,第12届华表奖颁奖典礼在北展剧场隆重上演。刚刚结束《功夫之王》拍摄的李连杰,原本是作为开奖嘉宾受邀出席此次电影盛会的,却因他主演的《霍元甲》获得“优秀对外合拍片奖”而同时成为领奖人。按惯例,李连杰被主持人邀请上台,但他的获奖感言却是一番关于“爱拥有改变世界力量”的发言,并当场表示将该奖项获得的40万奖金全部捐给了慈善事业。
  李连杰目前正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壹基金计划”,以“每一个人每一个月捐一块钱”的形式帮助中国红十字会筹款。在他不遗余力的推广下,“壹基金计划”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支持。
  影星的号召力首先在于他是影星,在充分相信影星人格的前提下,影星们捐献和组织捐献善款的条件要比普通人优越得多,在直播华表奖颁奖实况之前,中央台电影频道以特别的方式给予“壹基金”支持,安排播放了“壹基金”的公益宣传片,成龙、刘翔、周迅、周杰伦、刘德华、李安、陈可辛、吴宇森、申雪、赵宏博等两岸三地的文体明星均作为“壹基金”的义工,呼吁每人每月一块钱,彼此关爱,为人类大家庭带来更多的爱。而当晚出席颁奖典礼的章子怡、黎明等众多明星也一致表示将会大力支持“壹基金计划”。相信在此之后,至少有这些影星的粉丝们会效仿他们的偶像,也会加入慈善捐献的行列。
  中华民族素有积德行善、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同情弱者、济世为怀的传统美德。孔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体现的正是中华民族的慈善与公益观念。儒家讲仁者爱人,佛家讲慈悲为怀。可以说,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慈善道德积淀。
  慈善捐助主要是民间行为,在人人慈善的理念下,捐助行为也是商业社会的一种补充分配,没有市场经济打下的商业基础,企业及个人的慈善意愿很难实现。在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受到单一经济体制和企业固定模式的限制,慈善几乎只是一个名词,很难付诸具体行动。而整齐划一的分配制度,又使得人们的收入相差无几,个人的慈善意愿也很难得到实现。那时,对于受灾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几乎完全由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其救助资金的来源也多是国库支出,这只能算是一种国家救济行为,救助范围和救助力度都很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变化和个人收入的差异为慈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旧有的思维方式却习惯于把慈善与公益混为一谈。事实上,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公益事业是指众多的社会成员为公共事物谋取利益的事业,而慈善事业是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这种行为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由此也可以说,慈善事业只是公益事业的一部分。
  慈善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就是捐献财务。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其所捐款项往往会有比较明确的受助类型或受助对象,这也催生了管理和使用善款的非营利组织不断出现。
  由李连杰牵头的“壹基金”只是目前国内正规非营利组织之一。而据专家的估计,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有34万多家,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或在工商部门注册或干脆不注册的则有10倍之多,加起来,全国实际现有非营利组织约400万家。如果一个组织按10个人算,就有4000万人从事中国的非营利事业。如果一个组织一年的公益资产是10万元,全国每年的公益资产就是400亿元。这是一个值得审慎看待的好现象。
  
  视点二:慈善的意义不仅在于帮助具体的被救助对象,更是一种用爱心构成的文化,由于商业文化的缺失,具有传统和现代文化意义的慈善目前还没有融进我们的商业生活。
  
  不过,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如果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管理和法制保障,其引来的问题也会抑制甚至破坏慈善业的健康发展。
  前不久,一则与河北省慈善总会402爱心社有关的帖子在网上引起热议,因为“402爱心社每次都会从募捐来的爱心款中提取7%作为他们的提成”,网民质疑:402爱心社是不是一个打着爱心幌子收敛钱财的非法组织?
  402爱心社是河北省第一家民间网络慈善组织,成立于2005年4月2日,2007年5月份挂靠到河北省慈善总会,完成了一个由民间网络慈善组织到正规民间慈善组织的蜕变。按照《河北省慈善总会工作章程》规定,像402爱心社这样的组织是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7%作为办公经费的。但这7%具体是怎么使用的?其它的93%能保证送达到受助人手里吗?由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公众很难相信一个民间组织能够真正做到不牟利。
  402爱心社遭遇的困境实际上就是中国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状况的缩影。目前,我国的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管理结构,成为制约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瓶颈。而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数百万家公益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一直处于法律上的尴尬地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是非法组织。
  对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政策环境而言,现有法律、政策尚不足以规范和保护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包括对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慈善事业运行的政策规范、监督机制及机构的活动领域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规政策规范。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亦因缺乏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
  另外,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的倾向,很多慈善机构的建设并不完善,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难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应有的作用。
  
  慈善业的机制落后与法律滞后给管理带来难度,与此同时,这也在客观上使一些不法分子容易钻空子。更令人尴尬的是,当出现一些企业借慈善捐助之名,用高喊出的空头支票赚取商业利益而不履行承诺的现象后,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惩戒条文,慈善机构也缺乏继续追讨实际捐款的法律依据。
  2003年1月12日上午,太子奶集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捐赠仪式,宣布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各捐款100万元。可截至当年8月,该集团的慈善捐赠依然没兑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愤而将之告上法庭。而该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捐赠的100万元,至今也只到账20万元首期款,其余80万仍不见踪影。
  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还有武汉天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5月,天开公司负责人王禹浩找到省慈善总会,称愿意建校办学和捐资助学,并承诺可捐款数千万元。随后,天开公司确定了名为“天开慈善助学工程”的捐赠项目,并与省慈善总会签署捐赠协议:首批捐赠330万元,承诺向省慈善总会捐赠数千万元开展“天开慈善助学工程”,双方协定首批捐赠330万元用于资助高校贫困新生。但3年过去了,天开公司不仅没有履行承诺,甚至连当时为举办捐赠仪式由省慈善总会垫付的6万元也一分未还。
  
  视点三:慈善行为与商业运作有着必然的联系,经济利益支撑着慈善事业,商业手段也会帮助慈善捐款进入良性循环,但凡属于财富,都需要用心经营,所以,慈善也是一门生意。
  
  慈善捐赠作弊案的一再发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某些企业家不讲诚信的恶劣品行,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慈善的意义不仅在于帮助具体的被救助对象,更是一种用爱心构成的文化,由于商业文化的缺失,具有传统和现代文化意义的慈善目前还没有融进我们的商业生活。而有法可依正是慈善文化的基础保障。
  2006年,世界第二富翁巴菲特宣布将自己85%的财产捐给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创立的基金会。这笔大约370亿美元的捐款加上之前盖茨基金会掌管的292亿美元善款,总额超过600亿美元。有了这么一大笔资金,盖茨基金会轻松成为全球最富有的基金会。基金会理事会有三名理事,分别是盖茨、梅林达和盖茨的父亲老盖茨,他们是领导基金会运作的三驾马车。盖茨基金会的高层领导虽然热心慈善,但未必是慈善方面的专家。基金会的多数工作人员也不是慈善专家,他们除了知道怎么找人找项目之外,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懂得怎么赚钱。慈善基金会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但慈善基金会不能坐吃山空,必须要用基金赚钱。
  盖茨基金会2005年的捐款额为13.6亿美元,接受巴菲特捐款之后的2006年,捐款额超过30亿美元。
  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从1995年到2002年,美国人每年捐出的善款总额占GDP的比例接近2%,高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美国人热衷于慈善的原因很简单,除了善心、爱意和宗教信念,还因为慈善也是一门生意。
  慈善行为与商业运作有着必然的联系,经济利益支撑着慈善事业,商业手段也会帮助慈善捐款进入良性循环,但凡属于财富,都需要用心经营。有人就曾经给盖茨算过一笔账,说他每捐出1美元,他通过微软公司赚取的收益就超过1美元,这并不是说盖茨不捐款微软公司的产品就卖不出去,而是说盖茨通过慈善积累的好名声促进了微软公司产品的销售。另外,美国的富豪设立基金会基本上都以自己的名字或公司的名字来命名,除了盖茨之外,GOOGLE创始人也建立一个慈善网站,而先辈卡内基、洛克菲勒、梅隆等也无不如此。这样的慈善活动对于慈善家来说,在世时可以促进旗下的事业发展,去世后能够流芳百世。更何况,捐款还能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慈善事业的历史和运作,已经引起国内的关注。毕竟当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慈善事业就会提上日程。在这个时候,了解一下人家的历史、现状和具体做法,很有意义,至少我们知道,虽然医疗和其他公众福利也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但是个别人遭遇灾难通过传媒呼吁获得其他许多个别人的捐款帮助,并不是规范的慈善事业。
  
  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但这份爱心由谁来做却是一个关键问题。中国慈善组织公信力低,一般民众对慈善机构并不信任。中国所有慈善组织一年募集的善款总额,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个福特基金会。就目前来看,法规政策的滞后已经构成了制约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
  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过,《慈善法》也只是慈善事业及相关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广义上说,如果不能有效改善我们的商业环境,我国的慈善事业也难以做到规范。在一个违背承诺、轻视责任的“假慈善”现象还时有发生的社会,慈善事业首先要正视基本信用的缺失和企业社会道德的沦落。我们的许多企业还不知道慈善是怎样的商业属性。不会把慈善事业当作生意做的企业,往往也是不会按照商业规律做生意的企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说慈善立法是给商业社会设立了一种规矩,那么,在规矩中谋事的企业才会得到慈善与人,受益于己的天方地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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