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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论证我国《刑法》第338条修改前后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表面差别和实质差别分析得出污染环境罪对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优势。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比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罪名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解决了不处罚故意犯罪却处罚过失犯罪的悖论、改变了无法处理共同犯罪的状况、加大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从实质上加重了法定刑、顺应了生态中心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