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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要求登记机关如实、准确、及时地将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但繁杂的登记工作难免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错误登记在所难免。由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有误,若第三人受让,也受法律保护,因此会给事实上的权利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本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予以消除,但更正程序费时费力,甚至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所以就需要建立异议登记制度,以临时性地保护真正权利人。本文就异议登记的概念、生效要件、效力,并与其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