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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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面定调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
  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1年聚焦“三农”。今年的关键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站到了俯瞰全局的高度,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业如何现代化成为此次一号文件的核心主题。
  还权赋能,打开农业经济的闸门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我国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分享改革成果,有效维护农民权益,从而为夯实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而关于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规定,将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其中的关键在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担保和抵押功能重新赋予农民。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今年新出台的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这无疑是个进步。一号文件表明了一个大方向,其象征意义更明显,具体落实则需要配套的相关立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跟进完善作为保证。
  任大鹏认为,现有的《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限制的背景是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如果用于一般消费,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现在,农村外出务工者较多,很多农民并不以种地为生。因此,农民的部分承包土地流转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还能保证财产收益。
  2003年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11年前的那一次还权赋能,更多只是针对小范围、小规模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彼时,中国已经加入WTO,世界工厂的红利开始加速释放,海量农民转入城市做工,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恰逢其时。
  在那之后,城镇化率从40.5%提高至53.7%,意味着农村人口又减少了近2亿人,农地的大规模集中开始成为可能。去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亦首次出现了“职业农民”字样。
  不过,种粮好手一直颇多苦水,11年前的《农地承包法》尽管准许转让,却没有提及担保与抵押。换言之,种粮好手更多只能通过自身资金发展,担保和抵押一类的金融杠杆难以撬动,农地规模大为受限,职业农民之路依旧漫长。
  这一轮的还权赋能,打开了农业经济的关键闸门,农业生产力释放指日可期。但也要看到,这绝非“三农”问题的终点。
  53.7%的城镇化率,距离75%-80%的城镇化率目标,仍有二三十年的路要走。目前留在农村的6.7亿农民中,仍有一半人将进入城市工作、生活。此时,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和农村宅基地的浪费,就成为一对此消彼长的跷跷板。如何盘活海量宅基地资源,如何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已是摆在决策层面前的一组课题。
  此前,国土资源部的消息称,5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用地指标将被严控,正是这一对矛盾的现实写照。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试点,用意就在于从根本上缓解这一矛盾。
  如果宅基地的还权赋能工作,不能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离”改革后接力展开,则土地资本化难以推进,农民财产权的落实会受到影响,数亿农民进城的希望也会被拖延。
  也许有人会说,即使农民财产权没有落实,城镇化率依旧一路攀升到了53.7%。问题是,如果统计了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这一数字恐怕会下跌。户籍背后附着的社保、教育、住房等保障功能,才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目标最需发力之处。
  为“三农”输入金融血液
  针对当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尚不完善,“三农”贷款难、贷款贵依然突出的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其背后现状是,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之路渐宽渐稳的同时,仍存在融资难、融资渠道窄、金融服务硬件落后等诸多“短板”。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金融服务的“血液”营养,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应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蓄水池”和“灌溉渠”。同时,各方还应着力破除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机制体制弊端,为农村金融创新减少障碍,让金融“输血”更通畅。
  如何使农民获得充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有人说:金融支农支小,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决不能因为“难”而对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服务不足视而不见、无所作为,而是需要进一步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推进这项工作的紧迫性,更需要进一步强化改革动力机制,通过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面对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发展农村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包打天下”。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服务“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投资机构种类全覆盖和地域无限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1071家,民间资本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的合计持股占比90%、在村镇银行占比71%。
  2013年10月中旬,随着马鞍山农商行发起的甘肃永登新华村镇银行的正式挂牌成立,我国第1000家村镇银行也正式诞生。上千家村镇银行,是我国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抓手,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村镇银行共吸纳4000余家企业股东和8000余名自然人股东,直接和间接入股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达到472亿元,较年初增加57亿元。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明确表示,2014年将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按照银监会最新发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已由过去的20%降低到15%。这样的比例调整,对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空间,实现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机联合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抵押物问题的解决是关键。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使农民最大的资源发挥效用,改变了以前缺乏抵押担保物的状况,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突破口。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将农民家家都有的土地经营权,变成“三农”金融服务的“信用证”,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致富渠道。这是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抓手,也是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金融权利、使他们获得发展资金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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