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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权具有权力和权利两种性质,无论是作为公权的考试权,还是作为私权的考试权,都具有公平性。公务员考试公权性质明显,公平性对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当前的公务员考试存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尤其表现在发布招考简章和救济公民考试权利方面。政府应从均衡公权与私权的需求出发,规范考试权力,保护公民考试权利,有效实现公务员考试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