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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认可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一种是要求申请人将具体适应症或治病机理限定到权利要求中,以获得说明书的支持。本文分析了两种做法的原因,并提出了在化合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申请人请求保护未用机理或具体适应症限定的制药用途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