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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价”法)简易可行、一目了然,故颇受招投标参与各方的青睐。然而,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不断发现,少数当事人往往在认定经济标“最低价”的同时,明显忽视了“技术标”的重要作用,并且这种倾向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不及时调控纠正,极可能使严肃的招投标活动功亏一篑,甚至导致招投标最终流产的严重后果。因此,亟待引起参与各方相关人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