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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中第九十七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意味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作为一项重要性常态化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