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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然而,湖北黄冈大道工程项目在玻璃钢管采购招标的评标阶段,招标人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其中一家投标厂家一对一议价,该厂家两次调整价格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这一违规行为遭到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