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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600317)公告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2月5日签订了总金额为50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于收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泊位资产。每笔提款的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中长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每满1年浮动周期(浮动周期为12个月)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作为下1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5日开始为期10年,分10期还款。该笔供款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