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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