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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作为刑事侦查活动主体,在案件侦查中,程序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或错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不规范,制约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权的正当行使。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的效果不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监督属性,丰富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效果,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