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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价费字[2016]1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