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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史街区"(historic quarters)概念的初次提出,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指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提出"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s)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