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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财产犯罪的历史性考察,以恩格尔定律为基础建立了确定和调整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的理论模型,指出应以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作为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并应在家庭平均储蓄余额等于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时将财产犯罪数额标准调升为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并根据模型论证了财产犯罪与财产侵权的区别,对实定刑法上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失当进行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