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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身价数百亿的钢铁大亨陷入了离婚官司。这位低调富豪的一封《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某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的万言书, 使得钢铁大王杜某与结发妻子宋某的爱恨情仇轩然纸上,低调富豪的家事隐私随之公之于众,国内第一离婚案喧嚣尘上。
杜某现为山东某钢铁集团董事长,总资产高达近500亿元,累计向社会捐款6亿元并资助供养700多名四川地震孤儿。
2010年9月,原告宋某向北京市某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但在开庭当天,杜某律师却拿出2001年衡水中院的一份判决,显示两人早在10年前已离婚,夫妻房产中的一套归宋某所有。
宋某表示,在开庭当日才知10年前衡水中院已判决丈夫与自己离婚。在宋某看来,对于2001年衡水中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疑点重重: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需到庭。法院仅凭一次对所谓物业人员的走访就断定宋某下落不明,直接选择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及离婚判决,致使宋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程序违法;公告的开庭传票也与实际开庭日期不符,剥夺宋某诉权;判决书中在宋某和二儿子的名字、杜某和大儿子儿子出生日期等多个方面均存在错误;案卷中没有当事人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案件中诉争的和判决归宋某所有的房产在北京根本不存在。
关于法律文书,杜某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原因是他当时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某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其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因杜某无法提供宋某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1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2001年7月28日,离婚判决正式生效,13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当时双方达成了一个共同约定:等孩子年满18岁再向他们说明真相。作为条件,宋某提出,她同意抚养孩子,并且她和孩子所有的家庭、学习开支都由杜某来承担。从那以后,宋某和儿子的所有开支都是由杜某来承担,这么多年来,资助超过1000万元。
杜某说,他与宋某走到这一步,一切都是钱闹的。直到其所拥有的钢铁公司因在汶川大地震中捐款过亿而首次受到媒体关注,以富豪身份进入大众视野后,宋某产生了更多的想法。
庭审始末
北京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宋某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宋某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早在2010年11月4日,衡水中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4月,衡水中院补正了当年判决中的诸多错误,而后又通知宋某,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由2001年的判决解决,已经生效。此次再审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衡水中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2年8月29日,衡水中院再审开庭。法官首先对庭审内容进行了释明:根据民诉法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再审开庭不再对离婚部分进行审理,只是对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而庭审的焦点是双方围绕离婚当时的财产状况发表相关的意见,包括财产的起始点、范围。
庭审中,杜某的律师提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案件,应该“另行起诉”。宋某的律师则认为:2001年判决已经中止执行,所有问题都是待定,对于财产起止点、范围,他们已就1988年后所有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梳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1992年、1993年和此后成立的众多公司的股份和产生的收益及股权价值。这些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将会申请对这些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另外,如果法院支持另行起诉,则意味着认可了“被离婚”的事实。由于杜某的资产高达500亿元,宋某将负担不起另诉的诉讼费。
律师解析
关于2001年的离婚判决,虽然在事实部分或程序上存在某些错误或瑕疵,但是从效力讲,仍然会是一个生效的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3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不能提起再审”。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何其他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提起,这个却不可以?
事实上,由于我国离婚案审判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双方离婚的,在判决后15日之内,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再提起上诉的,在过了15天上诉期后,一审判决便是生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任何一方或两方在上诉期限内上诉的,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此时,任何一方均有重新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如果离婚判决再审,意味着判决有可能被改判或者撤销,一旦被撤销,重新缔结的婚姻将涉及重婚。因此,民诉法这样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造成重婚的现象,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对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提起再审,而财产部分是可以再审。
杜某与宋某的案件中,存在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的可能性,这是基于“2001年的离婚判决”中并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完全的、彻底分割,如果宋某可以证明杜某的财产和事业是在2001年离婚前未分割的财产的基础上增值出来的,宋某就有权要求重新分割。
杜某现为山东某钢铁集团董事长,总资产高达近500亿元,累计向社会捐款6亿元并资助供养700多名四川地震孤儿。
2010年9月,原告宋某向北京市某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但在开庭当天,杜某律师却拿出2001年衡水中院的一份判决,显示两人早在10年前已离婚,夫妻房产中的一套归宋某所有。
宋某表示,在开庭当日才知10年前衡水中院已判决丈夫与自己离婚。在宋某看来,对于2001年衡水中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疑点重重: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需到庭。法院仅凭一次对所谓物业人员的走访就断定宋某下落不明,直接选择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及离婚判决,致使宋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程序违法;公告的开庭传票也与实际开庭日期不符,剥夺宋某诉权;判决书中在宋某和二儿子的名字、杜某和大儿子儿子出生日期等多个方面均存在错误;案卷中没有当事人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案件中诉争的和判决归宋某所有的房产在北京根本不存在。
关于法律文书,杜某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原因是他当时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某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其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因杜某无法提供宋某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1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2001年7月28日,离婚判决正式生效,13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当时双方达成了一个共同约定:等孩子年满18岁再向他们说明真相。作为条件,宋某提出,她同意抚养孩子,并且她和孩子所有的家庭、学习开支都由杜某来承担。从那以后,宋某和儿子的所有开支都是由杜某来承担,这么多年来,资助超过1000万元。
杜某说,他与宋某走到这一步,一切都是钱闹的。直到其所拥有的钢铁公司因在汶川大地震中捐款过亿而首次受到媒体关注,以富豪身份进入大众视野后,宋某产生了更多的想法。
庭审始末
北京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宋某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宋某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早在2010年11月4日,衡水中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4月,衡水中院补正了当年判决中的诸多错误,而后又通知宋某,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由2001年的判决解决,已经生效。此次再审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衡水中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2年8月29日,衡水中院再审开庭。法官首先对庭审内容进行了释明:根据民诉法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再审开庭不再对离婚部分进行审理,只是对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而庭审的焦点是双方围绕离婚当时的财产状况发表相关的意见,包括财产的起始点、范围。
庭审中,杜某的律师提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案件,应该“另行起诉”。宋某的律师则认为:2001年判决已经中止执行,所有问题都是待定,对于财产起止点、范围,他们已就1988年后所有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梳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1992年、1993年和此后成立的众多公司的股份和产生的收益及股权价值。这些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将会申请对这些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另外,如果法院支持另行起诉,则意味着认可了“被离婚”的事实。由于杜某的资产高达500亿元,宋某将负担不起另诉的诉讼费。
律师解析
关于2001年的离婚判决,虽然在事实部分或程序上存在某些错误或瑕疵,但是从效力讲,仍然会是一个生效的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3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不能提起再审”。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何其他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提起,这个却不可以?
事实上,由于我国离婚案审判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双方离婚的,在判决后15日之内,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再提起上诉的,在过了15天上诉期后,一审判决便是生效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任何一方或两方在上诉期限内上诉的,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此时,任何一方均有重新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如果离婚判决再审,意味着判决有可能被改判或者撤销,一旦被撤销,重新缔结的婚姻将涉及重婚。因此,民诉法这样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造成重婚的现象,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对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提起再审,而财产部分是可以再审。
杜某与宋某的案件中,存在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的可能性,这是基于“2001年的离婚判决”中并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完全的、彻底分割,如果宋某可以证明杜某的财产和事业是在2001年离婚前未分割的财产的基础上增值出来的,宋某就有权要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