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解及其层次化解决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ydiaji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分析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误解和扭曲及其成因,并针对其成因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层次化的四个建议。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对称性 层次化
  作者简介:郭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84-02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热门话题,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美国学者早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侧重于道德伦理的层次。之后,美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转向法律层次。从发展的角度来讲,中国目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仅仅从道德的层次开始来理解。只是在我国的《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上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一个深入的法律操作细化。使该条成为了一种宣示性的条文。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大众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公司社会责任层次单一化认识。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讲,少数关注本公司社会责任的先进公司来说,从它们社会责任报告上所列举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果上还仅限于道德性,自愿性的活动。如对公司所在地区经济的帮扶,对困难地区的支助,对受灾地区的捐赠。而很少涉及到其与本公司的职工的参与管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公司的内部民主对相关厉害关系人的责任履行。从大众的对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来看,人们也只针对于公司的纯对外捐助行为等其他公司自发的公益性赞助活动来评价该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而没有深入的把握公司社会责任的其他基础的社会责任履行。
  第二,对公司社会责任层次理解的倒置。从法理法的角度来讲,法与道德是一对相互的关系。法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人的责任而言,人们对首先要履行的是法要求的责任而后才是道德要求的责任。而就在公司社会责任领域,人们要求的是道德责任而后才是法律责任,这不得不说是个矛盾现象。
  第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主体认识模糊性。由于受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影响,公司股东地位的不断的强化,而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则出现虚位的现象。公司的功能就是盈利,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职能削弱。利益主体的模糊性也导致了这类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也无法去申请利益救济。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主体一直不确定,导致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时就会无的放矢了。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学研究、保护缺乏类型化和系统化,使各主体利益出现冲突。
  第四,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定层次化不足。公司社会责任要得以履行要发挥作用就需要有法律对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予以规定,对中层次的社会责任予以指导,对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予以提倡。而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其散见于《公司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层次性,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责任问题。法律调控力量层次单一,各法律部门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缺乏关联性,无法类型化,调控手段单一。
  以上问题在中国目前的公司社会责任领域大量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受中国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和改革开放后的西方思潮的冲击出现两个极端。中国企业中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中国的企业承担着各种不该有的责任。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企业承担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由企业承担或企业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的职能等。企业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然而这种现象仍然在有些地方存在,尤其是有些国有企业目前仍有这种困扰。另一个相对应的影响就是改革开放后,西方公司企业理念的冲击。在改革过程中各公司企业完全否定了计划经济所有的制度进行全盘西化。把经济目标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唯一目标,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为虎作伥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听之任之。两种互相矛盾的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同时在中国存在。这是造成目前中国目前公司社会问题复杂原因之一。
  第二,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准备不足。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舶来品,中国的相关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不多。理论成果相对分散无法发挥集体系统性的作用。对公司社会以责任理论的奠基性的成果较少,学科形成发展较慢。理论工作的前期准备不足无法给实践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较为深入者如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教授《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早在1999年就出版。对中国社会责任的理论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就整体而言,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仍有待发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构结架,层次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问题仍有待研究。
  第三,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误导。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还停留在一个道德性的宣扬,而非法律上的责任。目前的媒体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公司外延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如汶川地震,各公司企来纷纷捐款捐物以突显自己履行社会责任,而媒体也只是关注于此。给社会大众造成一种错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外延层次的。公司基于市场的这种需要,畸形的包装其外延社会责任,而忽视其本身应当关注的低层次的内涵公司社会责任,造成公司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三鹿事件”的主角三鹿集团过分宣传其外在的社会责任的履行,而对其本职工作要履行的对于消费者安全的社会责任却充耳不闻。与其相对是的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巨头,万科集团在地震捐款中也出现了“捐款门”。人们对万科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声讨声势浩大,然而人们却没有对万科的楼盘进行如此激烈的讨论。在这过程中,政府,媒体,学者没有对社会舆论焦点进行引导,使公众对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回到其最基础最本质的责任上来。
  第四,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对公司社会责任层次化的规定。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被认为是公司社会责任最直接最高层次的规定。然后我们从条文进行分析时可以这样看”。一切公司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这样的强制性责任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来描述和违反后的责任处理。又因公司社会责任的多样化,一概对责任的都进行强制又不妥当。而目前的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类型化又缺失,哪些是应当履行的,哪些是可以履行的,哪些责任是倡导性的。对于应当适用于法律强制是适当的,对于后两种也要适用强制必须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上文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被扭曲误解的现现状及原因,要加正确理解公司社会责任,争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层次化和类型化。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直在发展,其公司的社会责任不能完全列举限定。但为了法律化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化,类型化,既不会限制社会责任的丰富又能将其运用到操作中。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本身进行三个层次的划分。公司社会责任从被提起就一直在扩展,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学者对此有个初步的共识,那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层次性。目前中国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层次划分有以下几个观点:刘连煜先生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遵守法令的责任、实践公司之伦理的责任、自行裁量责任。卢代富先生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用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对国外学说作了述评。同时,作者采取内涵式界定与外延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揭示。吴越先生在其《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中指出公司社会责任可分为三种维度: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从以上观点来看李连煜先生和吴越教授和观点相似也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笔者也赞同上述的三分法,并将三个层次进行效力明晰。
  第二,突出基础层次的发展,将其为关注的重点。从前文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大的问题是主次颠倒。从我们三层次的分析来看,大众只关注第三层次自发的社会责任,而忽略公司本身的最低的法律意义上的最底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即第一层次的责任。所以我们不管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制定应将重点放到最基础层次。
  第三,对于法律意义上基础层次的法律规定再层次化。我们之所以对于基本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认识薄弱,是因为我国对于公司其基本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缺失,缺乏层次化。我们应将公司社会责任贯穿到整个法侓体系中。正如刘俊海先生在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时说,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力量强大,影响深远。我们必须从最高法的层次上对公司责任进行规定,即在宪法上规定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层次进行规定,在法规中进行细化在规章中进行操作。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层次进行立体式的规定。
  针对前文的分析,如何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执行层次化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内外双层化:
  1.公司社会责任内部监督。可以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参与监督。使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过多级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另外根据公司性质可以允许公司利害关系人代表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使涉及到相关利益主体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够履行。
  2.公司外部的社会责任监督。强化国家的责任监督,?政府与法院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负有重任。政府有关部门,诸如社会事务部门、公司登记与监督部门、国家计划部门、慈善事业监督部门、环境部门、劳动部门与国有公司监督部门等应当注意观察、监督公司的行为,以鼓励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人市民。为了能够胜任处理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事宜的纠纷,法官与律师应当具有相当的才干与经验。应当鼓励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律机制,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理应发挥更大作用。工商业联合会、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和其他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团体也会作出许多重要贡献。突出公众个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对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通过外部的政府,组织,个人三个层次的监督。
  第二,对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追究层次化。针对于三个不同层次公司社会责任的违反予以不同处理方式。对于违反第一层次的,根据其行为的轻重分别处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不同层次的处罚。对于第二个层次,主要通过社会评价体系来进行。使不负该层次社会责任的公司声誉受损,丧失各种机会。对于第三个层次是公司自愿的,如果公司不做不能进行处罚,而对于履行了的进行奖励。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民商法律网.
其他文献
王志东的笑是憨厚的,丁磊的笑是灿烂的,张朝阳的笑是狡邪的,这三张最具代表性 Wang Zhidong’s laugh is simple and honest, Ding Lei’s smile is brilliant, Zhang Chao
早在1858年,电报的发明曾让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们为此欢呼——距离阻隔人们思想交流的时代将不复存在。随之诸如生物工程、原子能技术等高科技的发展让人们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憧
这一天,卡斯佩尔的奶奶正坐在屋前的长凳上边晒太阳边磨咖啡。磨咖啡的磨子是卡斯佩尔和他的朋友赛伯尔送给奶奶的生日礼物,磨柄一转动,磨子就会叮叮咚咚地奏起“五月里万象
四强携手 进军网上旅游 最近,一个叫意高旅游网(EgoChina.com)的网站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它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旅行总社、世界著名的安盛咨询公司、惠普公司及风险投资公司
强大的竞争对手很可怕吗?其实不然,商业投机的成败与竞争没有关系。很多创业者对竞争反映过敏是由于他们害怕对手的强大,以致许多好的投机主意因此半途夭折。实际上,与大公
吉林陆羽茶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羽茶楼)坐落干长春南湖大路1850号,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是集“琴棋书画诗酒茶”于一体的文化民营产业。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超前的文化品位,为
本文通过某中学教学楼及宿舍楼墙体开裂事故的分析,说明蒸压灰砂砖砌体在设计中应慎重使用,如果有关构造措施跟不上,很容易产生墙体等开展。本文还提出了有关改进的构造措施,供今
书桌上放着3部辛亥革命史论文集:《辛亥革命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上、下册)、《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中、下册)和《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8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潭城大厦于1992年11月 8日动工兴建,总建筑面积 2800m~2,高53m,内设商场、娱乐中心、夜总会、餐厅、写字楼、影视厅、宾馆,是集购物、娱乐、办公、住宿、餐饮于一体的高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