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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被害人陈述就被确立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作为我国所特有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因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在主观意志作用和作证能力的限制下,被害人陈述也可能丧失可信性。因此对被害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肯定的同时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在此观点基础上,简要阐述实务中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