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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不是我国的货币,只是一种互联网虚拟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进行买卖。本文通过分析比特币的本质和原理,回溯创立者的初衷,发现比特币本质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支付系统”,其开放性和广泛参与性更是包含了“数字化信用”的概念,与“传统信用”相比,“数字化信用”更符合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信用”和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必将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比特币;传统信用;数字化信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支付系统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1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02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11月1日,由署名“中本聪” 的作者首先提出①。诞生至今,其兑换美元的汇率上涨了数千倍。2013年11月19日,比特币兑换现实货币的比价一度达到8000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也没有国家作为担保,比特币在一些国家被完全禁止交易流通,但仍然有部分开明的国家逐渐在接受比特币的存在。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庭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且受到《联邦证券法》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从国家层面上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第一次正式的获得了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身份。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目前各界对比特币普遍存在误解,本文将客观的揭示比特币的本源和带来的启示。
一、比特币的经济学背景
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面临的争议异常激烈。支持者认为,比特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持有者不必再担心政府的干预和操纵,可以有效地规避通胀和政策风险;比特币的支付和流通不受监管,持有者可以自由进行;比特币不用承担税负。反对者认为,比特币是一场电子版的“郁金香泡沫”②,是为了让早期参与者牟利和后期投机者炒作。
(一)有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Friedrich von Hayek(1976)最早提出了“去中心化”的货币。由于央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当政府面临来自衰退、失业的压力时,很可能会强迫央行通过发行货币来解决问题,这会损害货币持有者的利益。Hayek颠覆了传统的货币制度观念,提出在货币领域引入自由竞争,废除中央银行制度,把发行货币的权利交给私人机构,通过竞争来筛选出最优的货币,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1]。
Milton Friedman(1994)进一步认为,政府掌控货币发行权时,没有力量可以约束其推行通货膨胀的政策。应当建立一套比国家信用更加有保证的新型货币体系,利用计算机技术设置一个全自动的装置来代替央行,按照特定的程序发行货币,避免政府无节制的发钞行为,维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和经济稳定性[2]。
Ben Bernanke①(2013)表示,比特币及“可能拥有长期的前途,或许能促进一个更快、更安全、更有效率的支付系统形成”。
谢平②(2013)认为,“互联网货币”早晚会有巨大的发展,未来很多种商品和服务可以进行在线支付。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很多有着良好声誉网络社区都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以满足在线支付的需要,“互联网货币”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将被广泛应用。
贾丽平(2013)分析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和现实问题,认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要成为货币必须克服经济、法律、技术方面的多个问题。但比特币确实给货币制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启发[3]。
姜立文(2013)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虽然存在诸多风险和争议,但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遵循的是科学的原理,而不是政府的信用,这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是对传统货币观念的重大革新[4]。
(二)不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Adam Smith(1776)呼吁通过纸币代替贵金属货币,因为货币本质上只有象征意义,以贵金属制作货币,是对资源的浪费[5]。Paul R. Krugman③(2013)引用了Smith的观点,认为生产比特币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把比特币当做货币来看待是不明智的选择。尽管比特币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根本不符合货币的真正含义,其价值完全是“预期的自我实现”。同时,Krugman引用了Paul A.Samuelson对货币的观点,货币是一种“社会发明”,无法超然社会之外存在,而比特币试图把货币的价值从它所服务的社会中抽离[6]。
Neil Irvin④(2013)认为比特币没有获得来自政府的认可,使得其不能用于正式交易;比特币供应上限受到限制,最多有2100万枚,这使得它永远不能广泛使用。
吴洪(2013)对比特币进行分析后,认为比特币的出现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如:投机风险、价格巨幅波动风险、社会资源浪费问题、网络犯罪问题、地下交易和洗钱的问题[7]。
王刚(2013)认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很大的风险;相关交易平台极其脆弱,很容易涉及洗钱和非法活动;应当将比特币纳入反洗钱法律框架严格监管,并定期评估比特币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8]。
张光炜(2013)从发行特征、运行机制等角度将比特币与金本位制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比特币同样面临着“特里芬难题”,最终必将趋于崩溃[9]。
二、比特币的本质及其特点
(一)比特币的本质 以下是五个关于比特币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比特币?比特币是以P2P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专门的软件利用公开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产物,可以抽象的看做是一个字符串[10]。
2.比特币产生的速度和总量是怎么来的?比特币基于特定数学算法产生,受到初始程序设定的限制,总量被限定为2100万个,产生的速度则被设定为:开始时系统每小时可以自动产生300个比特币,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速度减半为每小时150个比特币,当总量达到1575万时,速度再次减半为每小时75个比特币,以此类推。
V为新比特币的产生速度
T为上限总量,即2100万单位
N为当前比特币的数量
V1=300单位/h 当0 取极限,T=2100万单位
3.新的比特币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分配的?比特币的生产速度通过算法锁定,每小时有固定增量,与参与者、工作量没有关系。但是到了具体分配的过程中,要实行“按劳分配”,每小时新增的比特币会根据当时参与“工作”的全部生产者的计算量进行分割。
4.“挖矿”过程,所处理的究竟是什么数据?参与者用计算机所处理的数据,实际上是“公开交易记录”,所有已确认的交易全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参与者通过处理这些交易数据,为系统做出贡献,系统则根据参与者的工作量分配新增的比特币。系统每小时产出的比特币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激励,以此确保参与者可以贡献自己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帮助系统将“交易记录”进行分布式处理。
5.为什么要处理这些数据?比特币网络中只要有新的交易发生,就会产生新的交易数据。参与者通过处理交易数据达到确定、完善先前交易信息的目的,促使整个比特币系统中形成一个公认的历史交易序列。
(二)比特币的优点
1.去中心化和可得性。比特币通过特殊算法产生,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避免了政府的操控,有很好的安全和自由保障。系统每小时会产出固定数量的比特币,参与者通过贡献工作量来分割系统新增的比特币,有很好的可得性。
2.自由的支付和流通,不受限制。比特币有广泛的受众,实质上已经超越了国界,可以在全球自由流通和支付;比特币与现实中的货币有着明确的汇率,参与者可以实现二者的自由兑换;比特币可以实现快捷高效的支付,整个过程几乎没有成本可言。
3.不收监管,没有税负。比特币有着匿名账号,支付过程不经过任何机构,基本不接受监管。对于涉及比特币的交易和支付,除了承认其合法性有美国和德国,其他国家都没有明确的税负。
4.唯一性。每一单位比特币的交易记录都被详实的记录在网络中,无法仿冒、伪造和重复支付。当用户将比特币支付到另一个地址后,系统会将交易记录发送至网络上所有的节点,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整个网络进行篡改,这保证了的比特币的安全性,避免了“伪币”的产生。
5.便于储存。比特币的“电子钱包”可以保存在任何存储设备上,每个用户都拥有自己的私有“密匙”,二者同时具备才可以进行支付。同时,用户可以将“电子钱包”进行备份,避免存储设备丢失或者损坏导致的损失。
6.稳定的总量和发行速度。比特币受算法限制,发行速度稳定,总量也固定在2100万个,这种稀缺性保证了系统的稳定性,甚至可以起到抵御通胀的功能。
7.可分割性。尽管比特币的上限为2100万个,但基于计算机技术的优势,每一个比特币都可以分割成十亿个最小单位。良好的可分割性保证了用户群体不至于受到比特币数量的限制,无论有多少参与者,新增的比特币都可以合理的进行分割、分配和支付。
(三)比特币的缺点
1.安全性存在威胁。首先,比特币交易平台和“电子钱包”时刻面临着黑客的威胁,其电子账户是匿名的,而且数量众多,一旦被盗几乎不可能找回。其次,比特币交易平台负责比特币和现实货币的兑换,整个过程中面临着平台操作者“道德风险”的威胁,现实中也发生过交易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案例。
2.容易涉及非法交易。首先,比特币的匿名电子账户提供了隐蔽的交易通道,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进行的非法交易几乎无法追踪;其次,比特币的支付几乎不受限制,这也为洗钱和转移非法资产提供了便利性。不法分子借助比特币进行非法活动,不但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也在不断考验政府对比特币的容忍度。
3.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以泰国、俄罗斯为代表,直接裁定比特币为非法,禁止在其国内交易;第二类,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赋予比特币合法身份,对交易进行监督并征收税款;第三类,以中国为代表,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也不禁止私人对比特币的交易。实际情况中,第三类国家可能给比特币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这类国家没有明确赋予比特币合法地位,可能随时禁止国内设计比特币的活动。
4.投机严重,脱离基础经济。首先,受到投机因素的影响,比特币的价格经常暴涨暴跌,巨大的价格波动又加剧了投机者的炒作冲动;其次,比特币缺乏经济基础,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根本无法作为实体经济的载体;最后,比特币价格的实现,完全是“预期自致”的结果,即人们预期到比特币价格会进一步上涨,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持有者。一旦投机者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投机活动急停,在缺乏基础经济支撑的前提下,比特币究竟还能价值几何,完全是个未知数。
三、比特币产生的初衷
随着比特币推广,有人对其推崇备至,有人则不断地抨击或者“妖魔化”比特币。追根溯源,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是为了探索一种不需要信用中介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以创造性的解决“双重支付”的难题,绝不是要凭空去创造一种新的“货币”。 (一)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看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
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支付系统,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支付,无需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介入。换而言之,如果借助比特币的原理建立起公开化的电子支付系统,互联网交易就可以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支付系统,而是由交易者进行点对点的直接支付。
金融业的建立,离不开信用的基础。社会公众在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实际的接触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切身体会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因此,对传统金融业的信用水平抱有很高的信心。互联网金融以网络技术为载体,对于公众容易造成“虚拟”的错觉,而且有一部分人群尚未接触到互联网金融,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信用水平的信心。此外,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很难保证所有参与者的信用水平。
传统金融业是基于“传统信用”发展起来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通常由交易的双方保证,最多引入第三方进行信用增级。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则是基于密码学原理,通过公开、唯一的算法,取得所有参与者的信任,将全体用户连接起来,交易信息完全公开、可以追溯,账户上的余额无法篡改,也不能进行重复支付。整个过程相当于由全体用户进行保证和“背书”,只要参与者人数足够多,“数字化信用”的信用水平足以和“国家信用”相媲美。
(二)从技术的角度看比特币的创新
比特币的的创新点在于:首先,交易双方进行支付,不同于传统电子支付只是“余额”一增一减的变化,比特币实现的是“金额”的真实转移,并且被公开共享的交易数据记录下来,不能伪造,也不能重复使用;其次,它是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电子现金系统,借助这一系统,在线交易的双方,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这个过程几乎没有成本可言;最后,由于支付环节从传统的三个点转变为两个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避免了交易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极大的降低了成本。
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解决了信用基础和交易成本的问题。就信用而言,比特币摆脱了“传统信用”的约束,完全建立在密码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数学运算来形成约束和规则,人与人之间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但数字绝不会撒谎。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除了涉及交易双方的信用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用问题。借助于类似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绕开第三方进行交易,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第三方介入带来的不确定性。比特币最大的贡献就是用完全确定的“数字化信用”代替了存在不确定性的“传统信用”,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就交易成本而言,借助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系统不但要提供相关服务,而且要对交易做出信用的担保,这不可避免的要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类似于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直接向交易对手进行支付,整个过程几乎是无成本的。
(三)“数字化信用”的优势
1.数字化的硬约束。“数字化信用”受到来自算法的硬约束,数字化“余额”是切实存在的,无法伪造和篡改。“传统信用”面临的约束来自于规则,属于软约束,换而言之,“传统信用”不是不能违约,只是受到规则限制不愿意违约,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存在违约的可能。“数字化信用”除了受到规则限制,还受到算法限制,即使有违约的企图,也不存在违约的空间。例如,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本质上只是一个数字的余额,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平台完全有能力对这个余额进行篡改;而比特币形式的余额,则是切实存在的,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以类似比特币的技术为基础,平台即使有违约的意图,也不存在违约的可能,因为公开的算法无法篡改。
2.自我信用建设。“数字化信用”以公开的算法为基础,公信力可以得到保证,远胜于任何第三方,通过得到用户的认同进行自我建设和自我扩张。随着新用户的加入,参与者和范围不断扩张,“数字化信用”可以得到更多的担保和背书,系统会变得越来越稳定,信用水平也会不断上升。
3.公开性和透明性。由于所有的交易记录都是公开的,每一单位余额的存在和流向都可以追溯,避免了重复使用;系统本质上是一个永不停息的“时间戳系统”,信息不断得到各个节点的确认,整个过程还涉及到“哈希校验”,伪造和篡改完全不可能。比特币的技术原理可以在网络上建立起有效的时间证明系统,信息公开不可伪造,节点众多无法销毁,具有准确的时间特征。
四、基于比特币原理的“互联网支付系统”
(一)当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
1.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经过前期免费服务扩张了市场份额,开始逐步进入收费阶段,对于用户而言“免费的午餐”即将消失,互联网在线支付不再是无成本的选择。
2.在线交易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除了便利性的目的外,也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但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本身就有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一种不确定性代替了另一种不确定性。
3.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是用户以真实货币充值形成的,本质上是个数字,余额只在服务商存在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一旦服务商违约,不能再为余额提供保证,互联网上其他交易者就不会再承认这笔余额的真实性,这会危及到用户的利益。
4.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存放在账户上,但本质是由服务商进行保管,用户并没有实质性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二)“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如何解决问题
1.“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基于开源的P2P分布式网络建立,每一位用户都有自主参与权,支付和转移过程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点对点的支付则避免了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节约了服务费用。
2.“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无需第三方担当中介,直接将交易双方连接起来,避免了引入第三方而导致总的信用风险增加。
3.“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是基于“数字化信用”建立的,其信用背书不是由某一家公司进行提供,而是由全体参与者共同进行保证,等于用确定的“数字化信用”替代了不确定的“传统信用”,不存在由于服务商倒闭而导致用户受损的风险。 4.“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余额,是真实的储存在用户的“电子钱包”当中,用户需要独有的“密匙”才能操控,支付过程也实现了金额的真实转移,避免了重复使用。
五、比特币带来的启示
将比特币作为货币看待是曲解了创立者的初衷。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偿能力,任何一种“货币”的形式都不可能获得货币的实质。与其从货币的角度研究现象,不如从原理的角度切入问题,分析比特币真正带来的启示。
第一,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带来信任问题,同时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存在信用建设的问题。互联网的进入门槛低,参与者良莠不齐,很难保证未来的线上交易的可靠性。依托于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由全体参与者进行信用背书,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二,互联网金融过于依赖技术,安全性面临威胁。当前的第三方支付系统,都是由工商企业提供,用户账户上的余额无非就是一串没有限制的数字,面临着黑客入侵的威胁,在大的竞争环境下,服务商和员工的行为也很难得到约束。如果以比特币的原理建设“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余额就不再是一串数字,而是切实存在的、受到硬性约束的交易媒介。
第三,第三方支付系统开始进入收费阶段,而且用户体验有待升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快捷便利是基础,用户体验是关键,当前各第三方服务商开始对服务收取费用,如果以比特币的原理建设“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对于用户而言可以进行几乎是零成本的支付,而且支付过程的快捷和安全丝毫不逊色于第三方支付系统。■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Friedrich von Hayek,Denationalisation of Money-The Argument Refined :An Analysis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current Currencies[M].London:The Institute off Economic Affairs,1976:51-54.
[2]Milton Friedman,Money Mischief: Episodes in Monetary History[M].Harcourt Brace & Company,1994:77-78.
[3]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4]姜立文,胡玥.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理念的挑战[J].南方金融,2013(10).
[5]Adam Smith,The Wealth of Nations[M].Bantam Classics,1994:163-164.
[6]Paul A.Samuelson,Economics[M].McGraw Hill Higher
Education,2009:273-276.
[7]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比特币的性质与启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8]王刚,冯志勇.关于比特币的风险特征、最新监管动态与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3(9).
[9]张光炜.比特币:金本位复辟式的一厢情愿[J].现代经济信息,2013(10).
[10]于江.新型货币“比特币”:产生原理与发展[J].吉林金融研究,2013(6).
关键词:比特币;传统信用;数字化信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支付系统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1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02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11月1日,由署名“中本聪” 的作者首先提出①。诞生至今,其兑换美元的汇率上涨了数千倍。2013年11月19日,比特币兑换现实货币的比价一度达到8000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也没有国家作为担保,比特币在一些国家被完全禁止交易流通,但仍然有部分开明的国家逐渐在接受比特币的存在。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庭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且受到《联邦证券法》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从国家层面上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第一次正式的获得了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身份。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目前各界对比特币普遍存在误解,本文将客观的揭示比特币的本源和带来的启示。
一、比特币的经济学背景
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面临的争议异常激烈。支持者认为,比特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持有者不必再担心政府的干预和操纵,可以有效地规避通胀和政策风险;比特币的支付和流通不受监管,持有者可以自由进行;比特币不用承担税负。反对者认为,比特币是一场电子版的“郁金香泡沫”②,是为了让早期参与者牟利和后期投机者炒作。
(一)有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Friedrich von Hayek(1976)最早提出了“去中心化”的货币。由于央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当政府面临来自衰退、失业的压力时,很可能会强迫央行通过发行货币来解决问题,这会损害货币持有者的利益。Hayek颠覆了传统的货币制度观念,提出在货币领域引入自由竞争,废除中央银行制度,把发行货币的权利交给私人机构,通过竞争来筛选出最优的货币,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1]。
Milton Friedman(1994)进一步认为,政府掌控货币发行权时,没有力量可以约束其推行通货膨胀的政策。应当建立一套比国家信用更加有保证的新型货币体系,利用计算机技术设置一个全自动的装置来代替央行,按照特定的程序发行货币,避免政府无节制的发钞行为,维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和经济稳定性[2]。
Ben Bernanke①(2013)表示,比特币及“可能拥有长期的前途,或许能促进一个更快、更安全、更有效率的支付系统形成”。
谢平②(2013)认为,“互联网货币”早晚会有巨大的发展,未来很多种商品和服务可以进行在线支付。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很多有着良好声誉网络社区都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以满足在线支付的需要,“互联网货币”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将被广泛应用。
贾丽平(2013)分析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和现实问题,认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要成为货币必须克服经济、法律、技术方面的多个问题。但比特币确实给货币制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启发[3]。
姜立文(2013)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虽然存在诸多风险和争议,但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遵循的是科学的原理,而不是政府的信用,这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是对传统货币观念的重大革新[4]。
(二)不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Adam Smith(1776)呼吁通过纸币代替贵金属货币,因为货币本质上只有象征意义,以贵金属制作货币,是对资源的浪费[5]。Paul R. Krugman③(2013)引用了Smith的观点,认为生产比特币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把比特币当做货币来看待是不明智的选择。尽管比特币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根本不符合货币的真正含义,其价值完全是“预期的自我实现”。同时,Krugman引用了Paul A.Samuelson对货币的观点,货币是一种“社会发明”,无法超然社会之外存在,而比特币试图把货币的价值从它所服务的社会中抽离[6]。
Neil Irvin④(2013)认为比特币没有获得来自政府的认可,使得其不能用于正式交易;比特币供应上限受到限制,最多有2100万枚,这使得它永远不能广泛使用。
吴洪(2013)对比特币进行分析后,认为比特币的出现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如:投机风险、价格巨幅波动风险、社会资源浪费问题、网络犯罪问题、地下交易和洗钱的问题[7]。
王刚(2013)认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很大的风险;相关交易平台极其脆弱,很容易涉及洗钱和非法活动;应当将比特币纳入反洗钱法律框架严格监管,并定期评估比特币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8]。
张光炜(2013)从发行特征、运行机制等角度将比特币与金本位制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比特币同样面临着“特里芬难题”,最终必将趋于崩溃[9]。
二、比特币的本质及其特点
(一)比特币的本质 以下是五个关于比特币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比特币?比特币是以P2P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专门的软件利用公开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产物,可以抽象的看做是一个字符串[10]。
2.比特币产生的速度和总量是怎么来的?比特币基于特定数学算法产生,受到初始程序设定的限制,总量被限定为2100万个,产生的速度则被设定为:开始时系统每小时可以自动产生300个比特币,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速度减半为每小时150个比特币,当总量达到1575万时,速度再次减半为每小时75个比特币,以此类推。
V为新比特币的产生速度
T为上限总量,即2100万单位
N为当前比特币的数量
V1=300单位/h 当0
3.新的比特币从何而来?又是如何分配的?比特币的生产速度通过算法锁定,每小时有固定增量,与参与者、工作量没有关系。但是到了具体分配的过程中,要实行“按劳分配”,每小时新增的比特币会根据当时参与“工作”的全部生产者的计算量进行分割。
4.“挖矿”过程,所处理的究竟是什么数据?参与者用计算机所处理的数据,实际上是“公开交易记录”,所有已确认的交易全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参与者通过处理这些交易数据,为系统做出贡献,系统则根据参与者的工作量分配新增的比特币。系统每小时产出的比特币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激励,以此确保参与者可以贡献自己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帮助系统将“交易记录”进行分布式处理。
5.为什么要处理这些数据?比特币网络中只要有新的交易发生,就会产生新的交易数据。参与者通过处理交易数据达到确定、完善先前交易信息的目的,促使整个比特币系统中形成一个公认的历史交易序列。
(二)比特币的优点
1.去中心化和可得性。比特币通过特殊算法产生,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避免了政府的操控,有很好的安全和自由保障。系统每小时会产出固定数量的比特币,参与者通过贡献工作量来分割系统新增的比特币,有很好的可得性。
2.自由的支付和流通,不受限制。比特币有广泛的受众,实质上已经超越了国界,可以在全球自由流通和支付;比特币与现实中的货币有着明确的汇率,参与者可以实现二者的自由兑换;比特币可以实现快捷高效的支付,整个过程几乎没有成本可言。
3.不收监管,没有税负。比特币有着匿名账号,支付过程不经过任何机构,基本不接受监管。对于涉及比特币的交易和支付,除了承认其合法性有美国和德国,其他国家都没有明确的税负。
4.唯一性。每一单位比特币的交易记录都被详实的记录在网络中,无法仿冒、伪造和重复支付。当用户将比特币支付到另一个地址后,系统会将交易记录发送至网络上所有的节点,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整个网络进行篡改,这保证了的比特币的安全性,避免了“伪币”的产生。
5.便于储存。比特币的“电子钱包”可以保存在任何存储设备上,每个用户都拥有自己的私有“密匙”,二者同时具备才可以进行支付。同时,用户可以将“电子钱包”进行备份,避免存储设备丢失或者损坏导致的损失。
6.稳定的总量和发行速度。比特币受算法限制,发行速度稳定,总量也固定在2100万个,这种稀缺性保证了系统的稳定性,甚至可以起到抵御通胀的功能。
7.可分割性。尽管比特币的上限为2100万个,但基于计算机技术的优势,每一个比特币都可以分割成十亿个最小单位。良好的可分割性保证了用户群体不至于受到比特币数量的限制,无论有多少参与者,新增的比特币都可以合理的进行分割、分配和支付。
(三)比特币的缺点
1.安全性存在威胁。首先,比特币交易平台和“电子钱包”时刻面临着黑客的威胁,其电子账户是匿名的,而且数量众多,一旦被盗几乎不可能找回。其次,比特币交易平台负责比特币和现实货币的兑换,整个过程中面临着平台操作者“道德风险”的威胁,现实中也发生过交易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案例。
2.容易涉及非法交易。首先,比特币的匿名电子账户提供了隐蔽的交易通道,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进行的非法交易几乎无法追踪;其次,比特币的支付几乎不受限制,这也为洗钱和转移非法资产提供了便利性。不法分子借助比特币进行非法活动,不但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也在不断考验政府对比特币的容忍度。
3.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以泰国、俄罗斯为代表,直接裁定比特币为非法,禁止在其国内交易;第二类,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赋予比特币合法身份,对交易进行监督并征收税款;第三类,以中国为代表,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也不禁止私人对比特币的交易。实际情况中,第三类国家可能给比特币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这类国家没有明确赋予比特币合法地位,可能随时禁止国内设计比特币的活动。
4.投机严重,脱离基础经济。首先,受到投机因素的影响,比特币的价格经常暴涨暴跌,巨大的价格波动又加剧了投机者的炒作冲动;其次,比特币缺乏经济基础,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根本无法作为实体经济的载体;最后,比特币价格的实现,完全是“预期自致”的结果,即人们预期到比特币价格会进一步上涨,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持有者。一旦投机者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投机活动急停,在缺乏基础经济支撑的前提下,比特币究竟还能价值几何,完全是个未知数。
三、比特币产生的初衷
随着比特币推广,有人对其推崇备至,有人则不断地抨击或者“妖魔化”比特币。追根溯源,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是为了探索一种不需要信用中介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以创造性的解决“双重支付”的难题,绝不是要凭空去创造一种新的“货币”。 (一)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看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
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支付系统,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支付,无需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介入。换而言之,如果借助比特币的原理建立起公开化的电子支付系统,互联网交易就可以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支付系统,而是由交易者进行点对点的直接支付。
金融业的建立,离不开信用的基础。社会公众在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实际的接触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切身体会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因此,对传统金融业的信用水平抱有很高的信心。互联网金融以网络技术为载体,对于公众容易造成“虚拟”的错觉,而且有一部分人群尚未接触到互联网金融,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信用水平的信心。此外,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很难保证所有参与者的信用水平。
传统金融业是基于“传统信用”发展起来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通常由交易的双方保证,最多引入第三方进行信用增级。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则是基于密码学原理,通过公开、唯一的算法,取得所有参与者的信任,将全体用户连接起来,交易信息完全公开、可以追溯,账户上的余额无法篡改,也不能进行重复支付。整个过程相当于由全体用户进行保证和“背书”,只要参与者人数足够多,“数字化信用”的信用水平足以和“国家信用”相媲美。
(二)从技术的角度看比特币的创新
比特币的的创新点在于:首先,交易双方进行支付,不同于传统电子支付只是“余额”一增一减的变化,比特币实现的是“金额”的真实转移,并且被公开共享的交易数据记录下来,不能伪造,也不能重复使用;其次,它是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电子现金系统,借助这一系统,在线交易的双方,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这个过程几乎没有成本可言;最后,由于支付环节从传统的三个点转变为两个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避免了交易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极大的降低了成本。
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解决了信用基础和交易成本的问题。就信用而言,比特币摆脱了“传统信用”的约束,完全建立在密码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数学运算来形成约束和规则,人与人之间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但数字绝不会撒谎。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除了涉及交易双方的信用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用问题。借助于类似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绕开第三方进行交易,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第三方介入带来的不确定性。比特币最大的贡献就是用完全确定的“数字化信用”代替了存在不确定性的“传统信用”,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就交易成本而言,借助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系统不但要提供相关服务,而且要对交易做出信用的担保,这不可避免的要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类似于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直接向交易对手进行支付,整个过程几乎是无成本的。
(三)“数字化信用”的优势
1.数字化的硬约束。“数字化信用”受到来自算法的硬约束,数字化“余额”是切实存在的,无法伪造和篡改。“传统信用”面临的约束来自于规则,属于软约束,换而言之,“传统信用”不是不能违约,只是受到规则限制不愿意违约,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存在违约的可能。“数字化信用”除了受到规则限制,还受到算法限制,即使有违约的企图,也不存在违约的空间。例如,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本质上只是一个数字的余额,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平台完全有能力对这个余额进行篡改;而比特币形式的余额,则是切实存在的,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以类似比特币的技术为基础,平台即使有违约的意图,也不存在违约的可能,因为公开的算法无法篡改。
2.自我信用建设。“数字化信用”以公开的算法为基础,公信力可以得到保证,远胜于任何第三方,通过得到用户的认同进行自我建设和自我扩张。随着新用户的加入,参与者和范围不断扩张,“数字化信用”可以得到更多的担保和背书,系统会变得越来越稳定,信用水平也会不断上升。
3.公开性和透明性。由于所有的交易记录都是公开的,每一单位余额的存在和流向都可以追溯,避免了重复使用;系统本质上是一个永不停息的“时间戳系统”,信息不断得到各个节点的确认,整个过程还涉及到“哈希校验”,伪造和篡改完全不可能。比特币的技术原理可以在网络上建立起有效的时间证明系统,信息公开不可伪造,节点众多无法销毁,具有准确的时间特征。
四、基于比特币原理的“互联网支付系统”
(一)当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
1.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经过前期免费服务扩张了市场份额,开始逐步进入收费阶段,对于用户而言“免费的午餐”即将消失,互联网在线支付不再是无成本的选择。
2.在线交易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除了便利性的目的外,也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但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本身就有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一种不确定性代替了另一种不确定性。
3.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是用户以真实货币充值形成的,本质上是个数字,余额只在服务商存在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一旦服务商违约,不能再为余额提供保证,互联网上其他交易者就不会再承认这笔余额的真实性,这会危及到用户的利益。
4.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存放在账户上,但本质是由服务商进行保管,用户并没有实质性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二)“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如何解决问题
1.“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基于开源的P2P分布式网络建立,每一位用户都有自主参与权,支付和转移过程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点对点的支付则避免了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节约了服务费用。
2.“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无需第三方担当中介,直接将交易双方连接起来,避免了引入第三方而导致总的信用风险增加。
3.“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是基于“数字化信用”建立的,其信用背书不是由某一家公司进行提供,而是由全体参与者共同进行保证,等于用确定的“数字化信用”替代了不确定的“传统信用”,不存在由于服务商倒闭而导致用户受损的风险。 4.“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余额,是真实的储存在用户的“电子钱包”当中,用户需要独有的“密匙”才能操控,支付过程也实现了金额的真实转移,避免了重复使用。
五、比特币带来的启示
将比特币作为货币看待是曲解了创立者的初衷。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偿能力,任何一种“货币”的形式都不可能获得货币的实质。与其从货币的角度研究现象,不如从原理的角度切入问题,分析比特币真正带来的启示。
第一,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带来信任问题,同时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存在信用建设的问题。互联网的进入门槛低,参与者良莠不齐,很难保证未来的线上交易的可靠性。依托于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由全体参与者进行信用背书,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二,互联网金融过于依赖技术,安全性面临威胁。当前的第三方支付系统,都是由工商企业提供,用户账户上的余额无非就是一串没有限制的数字,面临着黑客入侵的威胁,在大的竞争环境下,服务商和员工的行为也很难得到约束。如果以比特币的原理建设“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余额就不再是一串数字,而是切实存在的、受到硬性约束的交易媒介。
第三,第三方支付系统开始进入收费阶段,而且用户体验有待升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快捷便利是基础,用户体验是关键,当前各第三方服务商开始对服务收取费用,如果以比特币的原理建设“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对于用户而言可以进行几乎是零成本的支付,而且支付过程的快捷和安全丝毫不逊色于第三方支付系统。■
(责任编辑: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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