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外恢复性司法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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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外对于恢复性司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运用研究有很早的起步和快速发展,在理论上研究的相对成熟很多,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本文收集国内外司法研究和犯罪理论的发展现状和最新进展,针对我国的司法研究现状,做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司法;改革;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111 -01
  一、目前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加快了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内容不断深化,社会需要公平和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恢复性司法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方向,它使刑罚观念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改造,从对受害人和社会参与的漠视转向对受害人的抚慰、赔偿以及对社会关系的恢复,进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于 2002 年左右引入我国,从 2004 年开始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课题。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山东、江苏、重庆、湖南、广东等近十个省市明确开展了恢复性司法的试点工作。我国在司法程序中的侦、控、审三个阶段已经开始了具有恢复性司法色彩的措施和方案的探索,换句话说,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学者们的目光主要集中在监狱行刑阶段之前,而对于恢复性司法在刑罚执行阶段的运用则研究较少,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举行的研讨会来讲,04 年南京犯罪与控制研究所召开了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国际研讨会;07 年 4 月,山东大学召开了“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为了促进中国未成年人的司法改革,澄清对恢复性司法的模糊认识,07 年 7 月南京大学法学院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了“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会议”。近几年类似的会议还有很多,不一一列出。
  国内的学术界和理论界对此展开的研讨较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拓宽了研究的领域和范围。如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的狄小华教授在《复合正义和监狱行刑》一文中单纯从理论角度深入剖析报应正义的缺陷与复合正义的优势,复合正义不仅重视社会秩序、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恢复,而且还兼顾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得出的结论是它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监狱行刑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最后环节,应当借鉴复合正义的理念去弥补报应正义的不足。《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一文作者闾刚从刑罚发展史展开论述,结论之一是恢复性司法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将恢复性司法措施适用于监狱服刑人员。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朱沅沅在《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宜适用行刑阶段》一文从民族情感、文化观念、刑罚目的及其变迁、刑法谦抑性、法律亲和化民主化要求和刑法改革趋势几个方面分析得出,行刑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国际趋势并充分论述了恢复性司法运用在行刑阶段的理由,最后得出恢复性司法应当运用在监狱行刑阶段并且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北大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在论文《恢复性司法引入监狱行刑的可行性及设想》中对恢复性司法是否要运用在我国监狱行刑阶段作者持赞同态度,主张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监狱行刑,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犯罪人、被害人、家庭、社区的沟通、谅解,恢复社会关系并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恢复性司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运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大部分只是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做宽泛的介绍,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限,我国对于恢复性司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运用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恢复性司法是一项新兴的刑事司法制度,其发展的历史也超不过半个世纪。“恢复性司法”用英文表达是“Restorative Justice”,Restorative Justice 是建立在社会伦理的基础上对犯罪的一种反应方式,强调各方的责任,寻求解决犯罪冲突的建设性方法。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和国际上很多国家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监狱行刑阶段进行尝试。联合国将恢复性司法规定在《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第 6条中,这一基本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本国法律情况下,主张各国将恢复性司法运用在监狱的行刑阶段。欧洲委员会对恢复性司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运用也持肯定态度,《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对成员国关于刑事调解的建议》的“一般原则”之一也提出将“刑事调解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可以进行”。学者们对恢复性司法能否在监狱行刑阶段运用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丹尼尔.W.凡奈思,他是《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在《世界恢复性司法概论》中提到在监狱中进行恢复性司法的理由很多,理由之一就是有助于帮助在押犯人醒悟,并对受害者的遭遇表示同情。他认为恢复性司法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或幸存者与加害者提供一个见面的机会,让犯人、家庭成员与社区代表会面共同商议如何重建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除了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对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监狱行刑阶段予以重视进行研究外,新西兰、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等国对此也进行了大量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恢复性司法的发源国之一新西兰在2002 年颁布的新保释法案中明确规定,入狱者允许因参加恢复性司法会议而合法地离开其住宅。新西兰司法部也认为监狱行刑阶段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方案一直很关注监狱工作,这类方案包括:判刑后双方的自行调解、狱中的替身调解、狱中的角色扮演调解,这些方案特别强调解决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冲突问题,监狱行刑阶段的和解是法官做出假释决定的重要参考。英国对监狱行刑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也做了尝试,他们将犯罪人与被害人聚集在一起举行会议,起初只适用在交通犯罪中,后来推广到在被判处社区刑罚的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监狱内在押囚犯与社区之间进行。狱中的复和公义教育、狱中的角色扮演调解、狱中的替身调解、狱中的受害者替身宗教调解,是英国狱中主要的调解模式。加拿大在监狱行刑阶段实施了恢复性司法措施,其《刑法典》第 717 条与《青年犯罪法》第 4 条做了规定:在判刑后,和解小组会帮助来满足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情感上的需要,也包括努力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监狱环境以更好地矫治犯罪人。德国制度对此是规定最全面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的所有阶段都有适用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的余地。比利时刑罚的特色是将矫正服务工作与修复性司法联系起来,其实践结果表明,恢复性司法方案对于促进犯罪人的矫正、修复损害、改善损害、改善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三者的关系,建立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国外对于恢复性司法在监狱行刑阶段的运用研究起步比我国早,在理论上研究的相对成熟很多,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文化背景,寻找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监狱行刑之路。
  作者简介:张帆(1990.10-),女,汉,河南,上海政法学院2014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监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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