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中虽然包含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要想依据该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主要措施是要完善征收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弱化政府在商业性拆迁中的地位。同时,要对作为拆迁直接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