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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经常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在实践中,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往往经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即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有人认为,按照集体行权的原则,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要审议后再报送。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提请审议合乎法理
笔者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是监督法条款中的“暗含”程序。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应比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法定程序操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上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这样做合乎法理。
其一,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条款中“暗含”了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必须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报送的程序规定。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要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上报执法检查报告,那么按照人大集体行权的原则,必须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后,才能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上报。“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不能假借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自行审定上报,因为“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无权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其二,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再报送,合乎法理。一是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检查的法定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经法定执法检查主体即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定,符合法理。二是执法检查报告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比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法定程序操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亦符合法理。
由此可见,“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既不是执法检查的法定主体,监督法又没有赋予“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的审定权,若由“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对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自行审定直接上报,显然有悖监督法的规定。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夏立彬 经审议才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报送。
首先,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是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不能越位于人大常委会之上。人大常委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执法检查报告虽经相关领导和主任会议审定,但不能视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只有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受委托执法检查虽然是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授权,但是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因此,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要审议后再报送。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笔者认为,受实际操作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是执法检查报告区别于执法检查情况。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里说的是检查情况。而执法检查报告稿是在执法检查结束后,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等相关材料后形成的。所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需提供检查情况书面材料,主要是给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起草报告提供参考,起协助作用,因此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受委托的执法检查因议题、时间和程序的不确定性,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难度较大。一般说,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每年年初经法定程序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议题,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但受委托的执法检查议题不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事先确定,也没有经法定程序立项,所以执法检查材料也无需送常委会会议审议。从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过程上说,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而受委托的执法检查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布置的时候才会去实施和操作,由于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操作上很难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原计划的会议时间相衔接。再加上程序的不确定性,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是不现实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经主任会议审定即可
我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即可。这是因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作为下级人大常委会首先会面临三个不确定性因素:一是委托上的不确定性,即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到当地直接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即检查什么是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当地是否需要开展这项执法检查,另当别论。三是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即什么时候检查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当地既不能提前,更不能延后。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从时间要求上看,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安排与执法检查报告上报时间出现不一致,是否要增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呢?二是从检查的内容上看,也许某部法律法规就全国或全省来说很重要,但具体到某一个地市,也许就不那么突出了,因此是否需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是两可之事。
监督法只要求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报送。鉴于上述问题,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无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上报,由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任会议审定即可。主任会议审定毕竟不是“某位领导”圈定,并不违背人大集体行权的原则。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曾喜龙 明确委托内涵 减少操作程序
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但具体程序上的规定并不详细,执法检查的一些基本程序是否需要坚持尚没有定论。如受委托执法检查的报告是否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进而,审议意见是否需要报送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是否需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这些法定程序既不能确定在何时进行,也不能确定要不要进行。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理解受委托执法检查的基本内涵入手。一是明确委托权限。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明确受委托后的职责。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情况如实书面向上报告。三是明确监督的主体。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受委托执法检查的主体仍然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只是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挥配合和协助的作用。四是明确监督的对象。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即同级的“一府两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与政府层级监督不同,属同级监督。接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只是为了协助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了解法律在基层的实施情况,并非检查本级法律实施机关的工作,其监督对象应是上一级法律实施机关。
明确了这四个基本问题,受委托的执法检查较之完整的执法检查工作,显然可以减少环节。在具体实践中,主要的操作程序就是出台方案、成立执法检查组、部署并实地检查、审定并提交报告。其中,执法检查报告从初稿到审定,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分析、研究、讨论,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统一认识,提交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是可以的,其监督的对象毕竟是上一级法律实施机关。
下期话题: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不要报乡镇人大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但据最近媒体报道,广东省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集体用地出租而触犯了法律。有人认为,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律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情况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由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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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提请审议合乎法理
笔者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是监督法条款中的“暗含”程序。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应比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法定程序操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上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这样做合乎法理。
其一,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条款中“暗含”了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必须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报送的程序规定。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要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上报执法检查报告,那么按照人大集体行权的原则,必须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后,才能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上报。“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不能假借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自行审定上报,因为“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无权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其二,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再报送,合乎法理。一是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检查的法定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经法定执法检查主体即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定,符合法理。二是执法检查报告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比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法定程序操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亦符合法理。
由此可见,“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既不是执法检查的法定主体,监督法又没有赋予“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的审定权,若由“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对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自行审定直接上报,显然有悖监督法的规定。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夏立彬 经审议才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报送。
首先,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是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不能越位于人大常委会之上。人大常委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执法检查报告虽经相关领导和主任会议审定,但不能视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只有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受委托执法检查虽然是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授权,但是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因此,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要审议后再报送。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笔者认为,受实际操作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是执法检查报告区别于执法检查情况。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里说的是检查情况。而执法检查报告稿是在执法检查结束后,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等相关材料后形成的。所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需提供检查情况书面材料,主要是给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起草报告提供参考,起协助作用,因此无需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受委托的执法检查因议题、时间和程序的不确定性,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难度较大。一般说,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每年年初经法定程序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议题,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但受委托的执法检查议题不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事先确定,也没有经法定程序立项,所以执法检查材料也无需送常委会会议审议。从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过程上说,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而受委托的执法检查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布置的时候才会去实施和操作,由于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操作上很难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原计划的会议时间相衔接。再加上程序的不确定性,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是不现实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经主任会议审定即可
我认为,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即可。这是因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作为下级人大常委会首先会面临三个不确定性因素:一是委托上的不确定性,即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到当地直接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即检查什么是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当地是否需要开展这项执法检查,另当别论。三是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即什么时候检查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当地既不能提前,更不能延后。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从时间要求上看,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安排与执法检查报告上报时间出现不一致,是否要增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呢?二是从检查的内容上看,也许某部法律法规就全国或全省来说很重要,但具体到某一个地市,也许就不那么突出了,因此是否需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是两可之事。
监督法只要求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报送。鉴于上述问题,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无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上报,由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主任会议审定即可。主任会议审定毕竟不是“某位领导”圈定,并不违背人大集体行权的原则。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曾喜龙 明确委托内涵 减少操作程序
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但具体程序上的规定并不详细,执法检查的一些基本程序是否需要坚持尚没有定论。如受委托执法检查的报告是否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进而,审议意见是否需要报送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是否需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这些法定程序既不能确定在何时进行,也不能确定要不要进行。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理解受委托执法检查的基本内涵入手。一是明确委托权限。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开展执法检查。二是明确受委托后的职责。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情况如实书面向上报告。三是明确监督的主体。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受委托执法检查的主体仍然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只是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挥配合和协助的作用。四是明确监督的对象。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即同级的“一府两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与政府层级监督不同,属同级监督。接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只是为了协助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了解法律在基层的实施情况,并非检查本级法律实施机关的工作,其监督对象应是上一级法律实施机关。
明确了这四个基本问题,受委托的执法检查较之完整的执法检查工作,显然可以减少环节。在具体实践中,主要的操作程序就是出台方案、成立执法检查组、部署并实地检查、审定并提交报告。其中,执法检查报告从初稿到审定,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分析、研究、讨论,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统一认识,提交相关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是可以的,其监督的对象毕竟是上一级法律实施机关。
下期话题: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不要报乡镇人大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但据最近媒体报道,广东省某村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集体用地出租而触犯了法律。有人认为,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律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情况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由乡镇人大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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