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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看到两则消息。一则是,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用制度的形式明确了企业决策人的利益,打破了以往只注重个人责任,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局面,去掉了企业决策者的“心病”,大大调动了企业决策者使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形成了敢于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乐于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新格局,加速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和产业化进程。另一则是,江苏省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的,将由政府对技术成果完成人及对技术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一次性奖励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20%—70%;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奖励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20%—70%。毫无疑问,南京市政府出台的《条例》必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产生巨大影响。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目前各地出台了不少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但是像重庆市和南京市专门出台鼓励用新和推新的政策还寥寥无几。这种厚此薄彼,只重创新,不重用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的做法,将非常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的持续进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85%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企业的决策者没有用新的积极性,科研成果的研制者没有推新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使用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决策者要承担失败的风险,而使用新产品、新技术获得成功,企业决策者却不能获益。二是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对厂长经理的考核,大多是以经济效益为标准,没有把科技投入纳入考核的范围。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厂长经理,满足于机器能运转,工资奖金能发,坐稳“椅子”,得过且过者居多。三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大都是为了晋级和评职称进行创新,他们一旦研究出了科技成果,就万事大吉,至于成果能不能推广应用,就毫不关心了。
说到底技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用新,推动生产的发展,促进科技的进步。离开了用新,这个目的就难以实现,再好的科技成果也只能被束之高阁,没有实质意义。没有人愿意用新,没有人愿意推新,创新的投入收不回,可供创新的资金就会越来越少,创新就难以继续下去。由此可见,创新离不开用新,离不开推新。抓好了用新,抓好了科技成果的推广,才能大大促进技术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科技强国,科技兴企。这就要依靠更多的科技创新,也要依靠积极的用新和推新。创新、推新、用新,三个环节彼此依存,相互促进。这样才能形成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充分发挥出科技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目前各地出台了不少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但是像重庆市和南京市专门出台鼓励用新和推新的政策还寥寥无几。这种厚此薄彼,只重创新,不重用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的做法,将非常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的持续进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85%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企业的决策者没有用新的积极性,科研成果的研制者没有推新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使用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决策者要承担失败的风险,而使用新产品、新技术获得成功,企业决策者却不能获益。二是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对厂长经理的考核,大多是以经济效益为标准,没有把科技投入纳入考核的范围。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厂长经理,满足于机器能运转,工资奖金能发,坐稳“椅子”,得过且过者居多。三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大都是为了晋级和评职称进行创新,他们一旦研究出了科技成果,就万事大吉,至于成果能不能推广应用,就毫不关心了。
说到底技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用新,推动生产的发展,促进科技的进步。离开了用新,这个目的就难以实现,再好的科技成果也只能被束之高阁,没有实质意义。没有人愿意用新,没有人愿意推新,创新的投入收不回,可供创新的资金就会越来越少,创新就难以继续下去。由此可见,创新离不开用新,离不开推新。抓好了用新,抓好了科技成果的推广,才能大大促进技术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科技强国,科技兴企。这就要依靠更多的科技创新,也要依靠积极的用新和推新。创新、推新、用新,三个环节彼此依存,相互促进。这样才能形成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充分发挥出科技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