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慈善风波”使得慈善组织在国民心中的信任度骤然下降,慈善事业遇到了一场空前的信任危机。因此,重塑并提升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无疑成为了慈善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任危机;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41-02
绪论
自2011年以来,我国慈善组织被曝出一系列令人发指的丑闻。丑闻始发于“郭美美炫富”事件,紧接着被冠之以“卢美美事件”的中非希望工程以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事件,甚至牵连出了中国青基会,央视还曝出一些社会团体为躲避政府监管通过海外注册来大量吸收资金的案例,这些更让公众对我国慈善组织感到愤怒不已。同年,中国第二大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被曝出可以通过对企业收取额外捐赠资金而给其开具减税发票,1500万元的捐赠发票即可减税200万。另外,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也一度成为大众媒体关注的对象,不但以“公益医保”的名义在农村大量吸收资金,还将所筹集捐款用于放高利贷以及投资商业运营。
以上种种事件都体现了我国慈善组织管理的不規范性,一步步将我国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消耗殆尽。因此研究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重塑问题变得日趋重要,只有真正认识到信任危机的产生根源并进行彻底地改革,才能建立起健康高效的慈善组织体系,从而帮助我国慈善事业走出困境。
一、慈善组织信任危机的影响
慈善组织遭遇信任危机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是致命的。在一份2011年的报告中显示,中国红十字会在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后,次月收到的捐款数量严重下滑,不足前月的50%,之后也不断下滑。当慈善组织的善款资金链断裂后,慈善组织就会受到致命威胁。在面临公信力危机时,整个“慈善圈”会形成一个整体,一家组织遭遇丑闻,整个“慈善圈”都会受到波及。经济上造成的后果不仅是个别慈善组织受到的善款减少,而是整个“慈善圈”收到的善款都会减少,各方面的慈善工作都难以为继。
当民众对慈善机构产生怀疑之后,慈善组织要消除民众的不信任感是其最严峻的挑战,这是一个长期的战斗过程。当然,信任危机也促进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化,推动了关于慈善的立法出台。如果处理不好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就会死亡:渡过了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就会在这一考验下“褪一层皮”,进入发展的新时代,迎来更加健全的新生命。
二、慈善组织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慈善机构自身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规范。慈善组织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受限于政府,行政色彩浓重,缺乏独立性,既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又具有明显的民间组织性质。而政府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却重审批轻监管,导致慈善机构设立的“门槛”越来越高,已成立的慈善机构管理散乱、权责不一、工作任务分工不明确、效率低下。
2.慈善机构操作流程等不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慈善组织主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捐赠救济等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一旦透明度缺乏,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所筹集款项的来源及去向一无所知时,很容易产生各种不必要的质疑与误解,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具有致命打击。
3.慈善机构中实际工作行为与慈善事业本身提倡的工作宗旨差距甚远。慈善组织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的出发点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慈善组织能否良好的履行职责与群众对其的信任度息息相关。但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公益之名打着慈善的幌子以权谋私、为自己增加额外收益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无疑狠狠地削弱了慈善组织的社会声誉以及公民对其的信任度。
4.慈善机构内部专业性不高,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一方面是由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无法为工作者带来高薪酬高收益。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受制于政府,其管理或工作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或选派,这些人中不乏会有浑水摸鱼的工作态度存在,使得慈善工作效率缓慢低下,无法让民众信服。
(二)外部原因.
1.我国传统的信任文化所导致。在中国社会中,习惯于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人们更愿信任与自己血缘关系更近的人,对于宗族以外的个人或组织都表现出明显的不信任或排斥。这样的慈善意识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慈善组织不信任。
2.慈善机构的官办性质使社会成员自身的慈善认知发生偏差。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对慈善事业过度干涉,民众只对一些政府参与设立的大型慈善组织比较放心,对其他一些小型民办慈善组织完全不信任。另一方面,政府的垄断给民众造成了根深蒂固的错误认知,认为慈善活动是政府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全权负责管理,慈善所需的款项也应由政府和富豪们捐赠,与普通群众无关。
3.我国慈善立法起步晚。法律的滞后性极易导致慈善机构的权责不清晰、管理和运营混乱和操作流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对慈善基金进行贪污或挪用制造了法律空隙,阻碍了慈善事业高效健康的发展。
4.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一方面,大多数人民群众都将慈善事业看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把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管的责任全推给政府承担。另一方面,中国民众受到“民不与官斗”这一落后观念的影响,认为普通老百姓即使对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也是徒劳,且慈善事业与自身的直接利益牵扯不大,因此,民众往往将自己摆在 “看客”的位置上。
三、如何重塑并提高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
(一)对《慈善法》进行完善修正。
慈善事业的健康高效发展是建立在充分的法律保障基础之上的。因此,进一步完善《慈善法》,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规范性与法制性,从而提升其公信力。
(二)保证慈善工作的透明度。
慈善机构重塑公信力的首要条件就是保证慈善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真真实实地看到慈善组织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流程,尤其是财务的管理和收支状况。 1.对慈善机构内部进行彻底地改造。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管理体制,避免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财务周转情况必须实时地公示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提高慈善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多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加强组织内部成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建设。注重对慈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改善其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能力,让慈善事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增强慈善机构独立性与自身专业性。
1.必须意识到慈善组织急需脱离政府的干涉,掌握必要的自治权力。慈善事业应以民间力量为主,独立自主地发展,大力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慈善模式,既减輕了政府负担,又给慈善机构提供了更自由的发展空间。
2.慈善机构自身的专业性是提高慈善工作效率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要想提高内部成员的专业水平,首要条件就是工作人员的任命与选派必须由政府放权给慈善机构。由于这些非盈利的组织薪酬待遇不高,为了招募更多的专业人才,政府可以为慈善工作者提供一定的补贴,从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身于我国的慈善事业。
(四)建立多元化的慈善监督体系。
1.从政府监督层面来讲。首先,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对慈善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基金会一类的财务部门,对于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地惩处。其次,政府应加强对慈善组织设立的监督,资格审查一定要严格,避免一些不法组织打着慈善的幌子为自己谋取钱财。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确保慈善活动财务收支的透明公开。
2.从社会监督层面来讲。单由政府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社会监督也是用以规范慈善事业必不可少的手段。广大人民群众应善于利用社会舆论、新闻媒体或公民个人的揭发检举等方式,向慈善组织给予一定的压力,迫使组织内部成员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3.从内部监督层面来讲。首先应加强慈善组织所有内部成员的自律能力。另外,慈善组织内部必须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所有成员,保证慈善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五)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
注重慈善文化的宣传与弘扬,让慈善参与意识深入人心,缓解慈善机构的信任危机,提高慈善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1.将慈善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加入义务教育的教学大纲中,让国民从小学习慈善文化,培养慈善意识,深刻理解慈善事业的精髓与宗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愿意献身于慈善事业中去。
2.将慈善文化渗入到企业中去,提高企业的慈善活动参与率,让慈善组织与企业建立友好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
3.有效利用传播媒介对慈善文化进行广泛宣传与普及,提高国民的慈善意识及其自身的道德素质,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感召力,大力开展社会慈善活动,用实际行动获取群众的重新信任。
参考文献:
[1]赵振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观察与分析——以郭美美事件为视角[J]. 改革与开放,2015,05:26-29.
[2]孙卫东.论中国慈善服务的法律规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03:2-7+36.
[3]吴成,郭剑鸣. 慈善组织监管与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塑路径研究综述[J].财经论丛,2014,11:88-96.
作者简介:李曼(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任危机;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41-02
绪论
自2011年以来,我国慈善组织被曝出一系列令人发指的丑闻。丑闻始发于“郭美美炫富”事件,紧接着被冠之以“卢美美事件”的中非希望工程以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事件,甚至牵连出了中国青基会,央视还曝出一些社会团体为躲避政府监管通过海外注册来大量吸收资金的案例,这些更让公众对我国慈善组织感到愤怒不已。同年,中国第二大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被曝出可以通过对企业收取额外捐赠资金而给其开具减税发票,1500万元的捐赠发票即可减税200万。另外,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也一度成为大众媒体关注的对象,不但以“公益医保”的名义在农村大量吸收资金,还将所筹集捐款用于放高利贷以及投资商业运营。
以上种种事件都体现了我国慈善组织管理的不規范性,一步步将我国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消耗殆尽。因此研究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重塑问题变得日趋重要,只有真正认识到信任危机的产生根源并进行彻底地改革,才能建立起健康高效的慈善组织体系,从而帮助我国慈善事业走出困境。
一、慈善组织信任危机的影响
慈善组织遭遇信任危机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是致命的。在一份2011年的报告中显示,中国红十字会在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后,次月收到的捐款数量严重下滑,不足前月的50%,之后也不断下滑。当慈善组织的善款资金链断裂后,慈善组织就会受到致命威胁。在面临公信力危机时,整个“慈善圈”会形成一个整体,一家组织遭遇丑闻,整个“慈善圈”都会受到波及。经济上造成的后果不仅是个别慈善组织受到的善款减少,而是整个“慈善圈”收到的善款都会减少,各方面的慈善工作都难以为继。
当民众对慈善机构产生怀疑之后,慈善组织要消除民众的不信任感是其最严峻的挑战,这是一个长期的战斗过程。当然,信任危机也促进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化,推动了关于慈善的立法出台。如果处理不好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就会死亡:渡过了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就会在这一考验下“褪一层皮”,进入发展的新时代,迎来更加健全的新生命。
二、慈善组织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慈善机构自身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不规范。慈善组织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受限于政府,行政色彩浓重,缺乏独立性,既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又具有明显的民间组织性质。而政府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却重审批轻监管,导致慈善机构设立的“门槛”越来越高,已成立的慈善机构管理散乱、权责不一、工作任务分工不明确、效率低下。
2.慈善机构操作流程等不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慈善组织主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捐赠救济等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一旦透明度缺乏,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所筹集款项的来源及去向一无所知时,很容易产生各种不必要的质疑与误解,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具有致命打击。
3.慈善机构中实际工作行为与慈善事业本身提倡的工作宗旨差距甚远。慈善组织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的出发点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慈善组织能否良好的履行职责与群众对其的信任度息息相关。但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公益之名打着慈善的幌子以权谋私、为自己增加额外收益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无疑狠狠地削弱了慈善组织的社会声誉以及公民对其的信任度。
4.慈善机构内部专业性不高,缺乏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一方面是由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无法为工作者带来高薪酬高收益。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受制于政府,其管理或工作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或选派,这些人中不乏会有浑水摸鱼的工作态度存在,使得慈善工作效率缓慢低下,无法让民众信服。
(二)外部原因.
1.我国传统的信任文化所导致。在中国社会中,习惯于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人们更愿信任与自己血缘关系更近的人,对于宗族以外的个人或组织都表现出明显的不信任或排斥。这样的慈善意识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慈善组织不信任。
2.慈善机构的官办性质使社会成员自身的慈善认知发生偏差。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对慈善事业过度干涉,民众只对一些政府参与设立的大型慈善组织比较放心,对其他一些小型民办慈善组织完全不信任。另一方面,政府的垄断给民众造成了根深蒂固的错误认知,认为慈善活动是政府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全权负责管理,慈善所需的款项也应由政府和富豪们捐赠,与普通群众无关。
3.我国慈善立法起步晚。法律的滞后性极易导致慈善机构的权责不清晰、管理和运营混乱和操作流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对慈善基金进行贪污或挪用制造了法律空隙,阻碍了慈善事业高效健康的发展。
4.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一方面,大多数人民群众都将慈善事业看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把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管的责任全推给政府承担。另一方面,中国民众受到“民不与官斗”这一落后观念的影响,认为普通老百姓即使对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也是徒劳,且慈善事业与自身的直接利益牵扯不大,因此,民众往往将自己摆在 “看客”的位置上。
三、如何重塑并提高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
(一)对《慈善法》进行完善修正。
慈善事业的健康高效发展是建立在充分的法律保障基础之上的。因此,进一步完善《慈善法》,才能提高慈善组织的规范性与法制性,从而提升其公信力。
(二)保证慈善工作的透明度。
慈善机构重塑公信力的首要条件就是保证慈善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真真实实地看到慈善组织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流程,尤其是财务的管理和收支状况。 1.对慈善机构内部进行彻底地改造。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管理体制,避免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财务周转情况必须实时地公示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提高慈善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多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加强组织内部成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建设。注重对慈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改善其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能力,让慈善事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增强慈善机构独立性与自身专业性。
1.必须意识到慈善组织急需脱离政府的干涉,掌握必要的自治权力。慈善事业应以民间力量为主,独立自主地发展,大力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慈善模式,既减輕了政府负担,又给慈善机构提供了更自由的发展空间。
2.慈善机构自身的专业性是提高慈善工作效率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要想提高内部成员的专业水平,首要条件就是工作人员的任命与选派必须由政府放权给慈善机构。由于这些非盈利的组织薪酬待遇不高,为了招募更多的专业人才,政府可以为慈善工作者提供一定的补贴,从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身于我国的慈善事业。
(四)建立多元化的慈善监督体系。
1.从政府监督层面来讲。首先,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对慈善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基金会一类的财务部门,对于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地惩处。其次,政府应加强对慈善组织设立的监督,资格审查一定要严格,避免一些不法组织打着慈善的幌子为自己谋取钱财。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确保慈善活动财务收支的透明公开。
2.从社会监督层面来讲。单由政府对慈善机构进行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社会监督也是用以规范慈善事业必不可少的手段。广大人民群众应善于利用社会舆论、新闻媒体或公民个人的揭发检举等方式,向慈善组织给予一定的压力,迫使组织内部成员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3.从内部监督层面来讲。首先应加强慈善组织所有内部成员的自律能力。另外,慈善组织内部必须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所有成员,保证慈善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五)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
注重慈善文化的宣传与弘扬,让慈善参与意识深入人心,缓解慈善机构的信任危机,提高慈善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1.将慈善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加入义务教育的教学大纲中,让国民从小学习慈善文化,培养慈善意识,深刻理解慈善事业的精髓与宗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愿意献身于慈善事业中去。
2.将慈善文化渗入到企业中去,提高企业的慈善活动参与率,让慈善组织与企业建立友好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
3.有效利用传播媒介对慈善文化进行广泛宣传与普及,提高国民的慈善意识及其自身的道德素质,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感召力,大力开展社会慈善活动,用实际行动获取群众的重新信任。
参考文献:
[1]赵振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观察与分析——以郭美美事件为视角[J]. 改革与开放,2015,05:26-29.
[2]孙卫东.论中国慈善服务的法律规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03:2-7+36.
[3]吴成,郭剑鸣. 慈善组织监管与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塑路径研究综述[J].财经论丛,2014,11:88-96.
作者简介:李曼(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