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全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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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犯罪主体越来越趋于低龄化和高知识化,而犯罪手段也越来越趋于智能化和专业化,遗留于现场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亦随之趋于少量化和微量化,这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对于刑事技术人员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挑战。面临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繁重的刑事侦查任务,本文将阐述如何运用先进技术尽可能地发现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并予以全面应用。
  关键词 现场痕迹 物证 发现 应用
  作者简介:周雅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案件现场同样具有客观性:现场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也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技术人员只要善于借助先进的仪器和设备,结合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尽可能地发现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并予以综合运用,必然能够更好地为刑事侦查工作服务。
  一、确定现场痕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要充分发挥现场痕迹的作用,首先应认真研究分析痕迹,判明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对现场发现的痕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正确辨别自然痕迹与人为痕迹
  自然痕迹即自然造成的痕迹,指的是因气候环境因素或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客体变形。区别自然痕迹与人为痕迹主要有以下方法:
  第一,了解案发当时当地的气候环境以及材料的存放环境,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这类破坏。第二,对疑为工具破坏的金属客体进行断口分析,通过应力应变分析确认破坏因素或进行强度校核。第三,请专家会诊,共同研究分析破坏原因。第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模拟实验取得科学验证。
  (二)正确辨别案前痕迹、案发痕迹与案后痕迹
  案前痕迹指案发前事主或有关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产生的痕迹,如盗窃案件发生前事主曾对窗户的插销进行过修理而在窗框边缘留下工具痕迹;案发痕迹指案发当时产生的痕迹;而案后痕迹指案件发生后由于某种原因产生的痕迹,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对现场或物证保护不好,使客体又受到破坏;或在承受客体上做实验而没有做好标记造成误会。现场勘查时,在犯罪活动可能触碰到的地方的痕迹不一定都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也有可能是被害人、事主或其他无关人员所留。因此,正确甄别痕迹的来源不仅可以避免侦破工作误入歧途,错伤无辜,而且有助于把握正确的侦查方向,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更顺利地开展侦查工作。所以要紧密结合案件情况和现场情况,做全面具体的分析:第一,通过新旧程度对比进行区分。在相同条件下,案前形成的痕迹轮廓不清晰,痕迹较旧,常有灰尘、泥土;案发后不久的痕迹及案后形成的痕迹轮廓清晰,痕底发亮,少有灰尘、泥土。第二,通过色泽对比进行区分。就工具痕迹而言,案前工痕色泽与承受客体周围色泽趋于一致;案发后不久的工痕及案后工痕色泽与留痕客体周围色泽差异较明显。第三,多处痕迹相互印证。案前痕迹与案后痕迹表现的部位单一,痕迹单一;案发痕迹表现为多种部位出现同一种痕迹,而且痕迹遗留的位置多与犯罪活动相吻合。第四,多种痕迹及其他物证相互印证。根据痕迹与其他物证包括痕迹中附着物i来源的关系,判断痕迹是否为案发痕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第五,访问事主或有关人员(包括有机会接触现场的技术人员),逐个甄别排除。尤其对遗留于较少人接触部位的痕迹,通过排除可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第六,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模拟实验,有助于判断现场痕迹的形成过程,从而进一步判断痕迹是否为案发时形成。
  (三)正确辨别现场痕迹与伪造痕迹
  伪造痕迹属于人为因素改变现场产生的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转移侦查视线,对现场痕迹进行添加、毁灭或作变动处理时产生的新的痕迹。辨别伪造痕迹的关键是判断痕迹是否与现场活动规律相矛盾,包括:第一,痕迹形成先后顺序的矛盾。通过痕迹形态的完整性及附着物的转移进行判断。第二,必要痕迹有与无的矛盾。根据痕迹形成机理,应有痕迹的部位却无,不应出现痕迹的部位却出现。第三,出入口的矛盾。如玻璃由屋外向屋内打,弓型纹汇聚于力点,应在外侧;而伪造现场弓型纹力点出现在内侧。第四,破坏施力轻与重的矛盾。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规律,应轻处重,痕迹大、深、明显;应重处轻,痕迹小、浅、轻微。
  二、广泛捕捉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除了运用痕迹检验中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外,在现场寻找更多可以为我们所用的犯罪信息,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使本身微不足道、看上去不起眼的痕迹及其他物证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作用,在当前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现案件线索,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措施。现场勘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提取到能认定犯罪行为人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但近年来,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方法趋于科技化、智能化,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高。例如,戴手套作案、对现场进行破坏等。因此,为了更多更广地获取痕迹及其他物证,技术人员应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关联现场指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
  为相关的场所,如预伏地点,藏赃、毁证场所。其与主体现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关联现场形成于犯罪活动的次要环节,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多为犯罪嫌疑人预谋、毁证时所留。关联现场与犯罪活动之间具备间接的关系,对侦查的作用相对于主体现场而言较小,但这并不代表关联现场可以被忽略。预谋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而藏赃、毁证则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继续,都从侧面反映出犯罪活动的发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主体现场往往只有一个,而关联现场一般多有几个。一些重大案件中关联现场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恰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侦查活动往往是从关联现场的发现与勘查开始的,需要通过已发现的关联现场分析与寻找主体现场和其他关联现场。常见的如杀人碎尸、移尸案件,侦查工作往往开始于最先发现尸块或尸体的关联现场,通过循迹追索逐渐发现其它关联现场并最终发现主体现场。因此,技术人员对发现的任何关联现场,都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勘查,充分发挥此种现场在侦查中应有的作用。即使发现了主体现场,也不能疏忽对关联现场的寻找和分析,以获得更多的破案线索和侦查证据。   (二)充分利用犯罪现场信息
  现场勘查具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要求。细致是现场勘查工作的宗旨,将贯穿于现场勘查的全过程。细致就是要求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那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和情况,而且要注意发现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只字片纸和细末情节;不仅要注意易接触、易破坏的部位,还要注意易忽视的边角部位;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清晰、完整的痕迹物品,还要注意发现模糊、不完整的痕迹物品,尤其是微量物质物品。因为通过现场反映出的犯罪现场信息ii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还包括通过对这些痕迹物证进行研究分析所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和犯罪活动的信息。若想充分捕捉、提取、分析和利用犯罪现场信息,提高对犯罪现场的分析水平,在现场勘查时,必须把常规痕迹与微量物证并举勘验。
  1.常规痕迹。常规痕迹,即狭义的犯罪痕迹,也被称为形象痕迹,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使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产生接触作用或分离作用,造型客体以承受客体为载体,在作用部位出现的反映形象或承受客体被分离后留下的分离形态,包括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特殊痕迹,如整体分离痕迹、车辆痕迹、牙齿痕迹等。常规痕迹在现场是不可避免存在且较容易发现的,据其结构特征有助于进行同一认定,是现今刑事技术工作中应用率最高的痕迹物证。它的研究利用有助于科学分析案情,同时为侦查提供线索、方向和范围,为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为起诉和审判提供证据。
  2.微量物证。微量物证是借用物理学中微观粒子的概念衍变而来,指在现场中存在的那些体小质微、较为隐蔽、易被忽视、不易毁灭的物质证据,即犯罪行为人遗留于现场的,与犯罪有关的衣物、工具等物体上的微小物质,例如纤维、木屑等。微量物证在现场是客观存在且大量存在的,不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志所能转移的。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在案件现场,只要人或物与另一个人或物接触,必然引起物质的转移、留下或带走某种或某些物质。在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和专业化的今天,微量物证的广泛性、多样性及隐蔽性对发现犯罪线索、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证实犯罪以及打击犯罪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成为案件侦破中利用率较高的有力证据。
  三、全面应用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
  对于捕捉到的常规痕迹和微量物证,应注意把握其间的紧密联系,综合运用于法庭科学调查的各个环节—识别物证、鉴别物证、同一认定以及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指通过对犯罪现场形态、物证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实验室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确定犯罪现场上是否发生特定的事件和事件的整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特征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犯罪现场重建是法庭科学调查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刑警人员赶赴犯罪现场、保护犯罪现场、现场调查访问、记录现场状况、识别和显现及保存现场物证、检验物证以及现场分析最终都是为现场重建服务,为确定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服务。某个单独的分析检验结果都会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与相关的分析检验结果综合研究分析,会提升分析检验结果的价值。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应全面应用犯罪现场信息,不仅需要借助常规痕迹,如墙上的攀爬痕迹,还需辅以微量物证,如鞋底所带的泥土;将现场证据的深度运用与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鉴定及现场重建紧密联系在一起。
  犯罪现场勘查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立体侦查活动,它将现场物证、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与各种刑事技术数据库和犯罪信息系统数据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运用于法庭科学调查的各个环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水平也会与时俱进,相信会有更多更先进的技术与设备为刑事侦查工作所运用。作为刑事技术人员,应坚持技术检验与侦查并重的理念,做到技术与侦查互辅互成,在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和刑事侦查任务日趋繁重的今天,更好更多地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服务。
  注释:
  i附着物,指附着在痕迹或工具等物质上的不属于物质本身的外来物质,如射击弹头在穿过障碍物时在弹头表面附着的障碍物上的细微物质。
  ii犯罪现场信息是指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通过这些痕迹物证和现场客观事物变化等外在表现,进行逻辑推理获得的一种理性认识的总和。肖雄.犯罪现场信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中国司法鉴定.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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