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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图书的数字版权得到了各出版社的重视。其中,引进版图书的电子版权更受重视。然而,在与国外出版商洽谈图书电子版权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多是礼貌的“闭门羹”——对方多以其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图书电子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引进版图书的电子版权,成了“免谈”项目。
我国自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引进版图书已经成为国内出版资源的重要补充。然而缺失的电子网络传播权授权,为国内读者实现便捷的数字阅读带来了障碍。为了解国外出版机构的动机,回顾和分析版权贸易的来龙去脉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开放之初,国内社会生产力水平逐步得到恢复,图书出版领域处于明显的供不应求阶段。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国外社会、文化、科技作品获得了国人的极大关注,相当数量的国外优秀社会、文化、科技翻译作品得到出版,以满足社会需求。当时,我国还未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国外翻译作品的出版并不需要征求原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这点对当时还不熟悉国外版权的法律和商业运作的国内出版社而言,客观上是一种便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出版繁荣。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进入了世界版权贸易的舞台。国内出版社与国外出版社之间开始主要是一种基于版税制的版权贸易活动。这种版税制的版权贸易形式简单,易理解,易操作,为大多数出版社所接受,极大地方便了版权引进工作,丰富了国内图书资源。
随着版权引进工作的开展,国内出版界和读者对国外优质的出版资源和出版品牌逐渐熟悉了解。国内出版社意识到引进版图书对出版社市场地位提升的重要作用之后,越发重视版权的引进工作。在这种形式下,一些国际出版机构陆续摒弃版税制模式,开始采用“合作出版模式”(Co-Publish Agreement)与国内出版社进行合作。
与版税制模式相比,在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外出版社的参与程度更高。各出版机构采取合作出版模式的目的不尽相同,总体上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出于成本考虑的合作出版。
国外有一家以图文书编辑制作闻名的出版社,其所出版的图书多是四色彩图作品,生产费用昂贵。为达到增加印数、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的目的,这家出版社与世界各地的出版社合作,同步推出不同语种的同一内容图书,力求多语种合印,降低单位成本。在这种模式下,国外出版社负责前期选题的开发、内容的制作、印厂的选择等;国内出版社获得中文版权的授权后,主要负责文字的翻译,同时,向国外出版社支付一定的版税。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图文书为主的项目。与版税制相比,国内出版社在出版中的地位未发生本质变化,但在图书的版式、印厂的选择等具体操作层面,国内出版社需按国外出版社要求进行,以达到降低单位成本的目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因成本原因而产生的合作出版,也是西方对合作出版的原本理解。
第二种:为全面进入中国市场而采取的合作出版。
在这种合作中,国内和国外出版社的地位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国外出版社已不再是版税制模式中简单的授权方角色,而是在国内出版领域中的共同出版者(Co-Publisher),甚至是出版者(Publisher)。国内出版社从版税制模式中的被授权方——原来国内图书市场的唯一出版者,变成了共同出版者之一。
出版行为中角色的调整,必然带来权利和义务的调整。版权资源是出版社重要的资源。在这种合作中,中文版权的归属发生了本质变化。在版税制模式中,中文版权的所有者是国内出版社;而在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外出版社已成为共同出版者,中文版权归国内、外两家出版社共同拥有,甚至有的国外出版机构要求中文版权归国外出版社独家拥有。
同时,国外出版社对中文版图书也有很多具体的出版要求。比如,在中文版图书封面等位置,国外出版社均要求在醒目位置摆放其出版社社标(Logo),甚至对位置还给出了具体的尺寸说明;在版权页的标识上,比较极端的情况是,有的国外出版社甚至要求署上国外出版社为该中文版在国外专门申请的国外书号,并标记国外出版社为中文版的版权所有者。这些无疑对国外出版社推广其品牌有着很好的作用,但对国内出版社的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极不利,造成了中文版权资源的流失。
对于国内出版社,版权资源的部分丧失,并没有换回经济条件上的补偿。在版税制模式中,版税计算简单,或以销售数量来结算,或以已印数量来结算。在合作出版模式中,虽然有的合同中写明了出版活动中所需资金由两家共同承担,分享市场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出版社均按折合版税率收取收益,并不实际投入任何资金。而且,国外出版社往往以其优质的出版资源和品牌为由,硬性要求提高版税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内、外出版社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与版税制相比,国内出版社并没获得实际的利益,相反,在中文版版权的归属上反而失去了控制权;国外出版社则通过模式名称的变化,不光经济收入得到了提高,而且还成为中文版权的共同拥有者,甚至是独有者,并通过这种方式变相进入国内出版领域,成为国内图书市场上的“隐性出版社”。
那么,国外大型出版集团的意图何在呢?意图有两点。一是,国外出版机构一直没有放弃全面而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图书出版市场的努力。图书版权贸易的演变路径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种意图。二是,借助这种新的合作出版模式,控制中文版(当然也包括其他语种)版权,依靠翻译作品当地的出版力量进行各语种版权资源的积累,为未来数字阅读真正大行其道、付费阅读跨越国界之时,成为最终的也是唯一的出版者。那个时候,可以想见的是,中国读者可能从Amazon上付费下载阅读中文版的翻译作品,而出版单位不是中国出版社,而是国外出版机构。认清国外大型出版集团的意图,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图书的电子版权成了“免谈”项目。
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之所以能轻易地在国内实施,本不是国内出版社的本意。但是,国内出版社众多,利益点不同,在与国外出版商对垒中难以形成整体,容易被各个击破。同时,一些国内出版社抱着以“市场换技术”的想法,期望借国外出版商的优秀选题资源,抢占国内图书市场的份额。再加上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严,使得违规成本低,变相地“鼓励”和纵容了部分出版单位对这种实质性介入国内出版的做法采取不抵抗政策。
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谐、健康的国内出版市场,建议如下。
第一,国内出版社加强自律,自觉抵制国外出版商的不合理要求;分清短期利益和涉及国内产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应清醒认识到:“市场换技术终是空,自主创新任何时候都不为晚”,大力发展自身的选题能力才是强社之道。
第二,加强行业建设,针对涉及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行动,为行业发展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三,加强行政监管,相关部门可加强对行业重大问题的分析,针对危害行业发展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完善相关法规。实际上,我国加入WTO,政府承诺的只是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针对出版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应有利于正向市场化逐步转型的出版社更好地发展。
试想,如果国内出版社自觉协调行动、政府严加监管,让国外出版商意识到,其实体短期内无法进入国内出版业,那么,考虑到国内出版市场的广阔,国外出版社是有可能重新考虑对国内市场的基本策略。图书电子版权也将不再“免谈”。这对国内出版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文化的繁荣,将是十分有利的。
我国自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引进版图书已经成为国内出版资源的重要补充。然而缺失的电子网络传播权授权,为国内读者实现便捷的数字阅读带来了障碍。为了解国外出版机构的动机,回顾和分析版权贸易的来龙去脉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开放之初,国内社会生产力水平逐步得到恢复,图书出版领域处于明显的供不应求阶段。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国外社会、文化、科技作品获得了国人的极大关注,相当数量的国外优秀社会、文化、科技翻译作品得到出版,以满足社会需求。当时,我国还未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国外翻译作品的出版并不需要征求原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这点对当时还不熟悉国外版权的法律和商业运作的国内出版社而言,客观上是一种便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出版繁荣。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进入了世界版权贸易的舞台。国内出版社与国外出版社之间开始主要是一种基于版税制的版权贸易活动。这种版税制的版权贸易形式简单,易理解,易操作,为大多数出版社所接受,极大地方便了版权引进工作,丰富了国内图书资源。
随着版权引进工作的开展,国内出版界和读者对国外优质的出版资源和出版品牌逐渐熟悉了解。国内出版社意识到引进版图书对出版社市场地位提升的重要作用之后,越发重视版权的引进工作。在这种形式下,一些国际出版机构陆续摒弃版税制模式,开始采用“合作出版模式”(Co-Publish Agreement)与国内出版社进行合作。
与版税制模式相比,在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外出版社的参与程度更高。各出版机构采取合作出版模式的目的不尽相同,总体上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出于成本考虑的合作出版。
国外有一家以图文书编辑制作闻名的出版社,其所出版的图书多是四色彩图作品,生产费用昂贵。为达到增加印数、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的目的,这家出版社与世界各地的出版社合作,同步推出不同语种的同一内容图书,力求多语种合印,降低单位成本。在这种模式下,国外出版社负责前期选题的开发、内容的制作、印厂的选择等;国内出版社获得中文版权的授权后,主要负责文字的翻译,同时,向国外出版社支付一定的版税。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图文书为主的项目。与版税制相比,国内出版社在出版中的地位未发生本质变化,但在图书的版式、印厂的选择等具体操作层面,国内出版社需按国外出版社要求进行,以达到降低单位成本的目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因成本原因而产生的合作出版,也是西方对合作出版的原本理解。
第二种:为全面进入中国市场而采取的合作出版。
在这种合作中,国内和国外出版社的地位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国外出版社已不再是版税制模式中简单的授权方角色,而是在国内出版领域中的共同出版者(Co-Publisher),甚至是出版者(Publisher)。国内出版社从版税制模式中的被授权方——原来国内图书市场的唯一出版者,变成了共同出版者之一。
出版行为中角色的调整,必然带来权利和义务的调整。版权资源是出版社重要的资源。在这种合作中,中文版权的归属发生了本质变化。在版税制模式中,中文版权的所有者是国内出版社;而在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外出版社已成为共同出版者,中文版权归国内、外两家出版社共同拥有,甚至有的国外出版机构要求中文版权归国外出版社独家拥有。
同时,国外出版社对中文版图书也有很多具体的出版要求。比如,在中文版图书封面等位置,国外出版社均要求在醒目位置摆放其出版社社标(Logo),甚至对位置还给出了具体的尺寸说明;在版权页的标识上,比较极端的情况是,有的国外出版社甚至要求署上国外出版社为该中文版在国外专门申请的国外书号,并标记国外出版社为中文版的版权所有者。这些无疑对国外出版社推广其品牌有着很好的作用,但对国内出版社的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极不利,造成了中文版权资源的流失。
对于国内出版社,版权资源的部分丧失,并没有换回经济条件上的补偿。在版税制模式中,版税计算简单,或以销售数量来结算,或以已印数量来结算。在合作出版模式中,虽然有的合同中写明了出版活动中所需资金由两家共同承担,分享市场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出版社均按折合版税率收取收益,并不实际投入任何资金。而且,国外出版社往往以其优质的出版资源和品牌为由,硬性要求提高版税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中,国内、外出版社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与版税制相比,国内出版社并没获得实际的利益,相反,在中文版版权的归属上反而失去了控制权;国外出版社则通过模式名称的变化,不光经济收入得到了提高,而且还成为中文版权的共同拥有者,甚至是独有者,并通过这种方式变相进入国内出版领域,成为国内图书市场上的“隐性出版社”。
那么,国外大型出版集团的意图何在呢?意图有两点。一是,国外出版机构一直没有放弃全面而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图书出版市场的努力。图书版权贸易的演变路径可以清晰地看出这种意图。二是,借助这种新的合作出版模式,控制中文版(当然也包括其他语种)版权,依靠翻译作品当地的出版力量进行各语种版权资源的积累,为未来数字阅读真正大行其道、付费阅读跨越国界之时,成为最终的也是唯一的出版者。那个时候,可以想见的是,中国读者可能从Amazon上付费下载阅读中文版的翻译作品,而出版单位不是中国出版社,而是国外出版机构。认清国外大型出版集团的意图,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图书的电子版权成了“免谈”项目。
这种合作出版模式之所以能轻易地在国内实施,本不是国内出版社的本意。但是,国内出版社众多,利益点不同,在与国外出版商对垒中难以形成整体,容易被各个击破。同时,一些国内出版社抱着以“市场换技术”的想法,期望借国外出版商的优秀选题资源,抢占国内图书市场的份额。再加上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严,使得违规成本低,变相地“鼓励”和纵容了部分出版单位对这种实质性介入国内出版的做法采取不抵抗政策。
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谐、健康的国内出版市场,建议如下。
第一,国内出版社加强自律,自觉抵制国外出版商的不合理要求;分清短期利益和涉及国内产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应清醒认识到:“市场换技术终是空,自主创新任何时候都不为晚”,大力发展自身的选题能力才是强社之道。
第二,加强行业建设,针对涉及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行动,为行业发展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三,加强行政监管,相关部门可加强对行业重大问题的分析,针对危害行业发展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完善相关法规。实际上,我国加入WTO,政府承诺的只是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针对出版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应有利于正向市场化逐步转型的出版社更好地发展。
试想,如果国内出版社自觉协调行动、政府严加监管,让国外出版商意识到,其实体短期内无法进入国内出版业,那么,考虑到国内出版市场的广阔,国外出版社是有可能重新考虑对国内市场的基本策略。图书电子版权也将不再“免谈”。这对国内出版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文化的繁荣,将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