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协同创新计划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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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协同创新计划工作的逐步深入,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能够持续推进协同创新工作,非常有必要对当前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模式进行积极改革,使其能适应协同创新工作的发展。笔者以下就如何建立基于协同创新计划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模式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共享;利益分配
  协同创新计划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旨在引导高校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展开深层次合作,协同攻关,突破重点领域重大关键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关乎高校院所和行业企业等创新主体的自身发展,也是各创新主体之间谋求掌控和激烈竞争的战略重点。而知识产权的竞争将导致各创新主体间的壁垒隔阂,势必影响协同创新工作的开展,因此,如何科学、合理、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是持续推进实施协同创新计划的关键环节。
  一、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共同促进。对于这一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田力普在其讲话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既是协同创新的出发点,也是协同创新的落脚点;知识产权既是协同创新的基础,也是协同创新的衡量指标,进一步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大力实施国家知识產权战略,提高全社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提升我国协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1]。
  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应用和管理之所以能够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对于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具有极强的激励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得到法制的权威保护,能够很好地保障创新主体从其智力成果的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的转让交易中获得应用的利益,从而促使创新主体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长期的财富积累而加大投资,以此来策划更长远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协同创新在其实施推进的过程中,会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延产生一定的影响,能够使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调整范围得到延伸,从而不断推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变化发展[2]。
  二、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概述
  知识产权共享是资源共享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主要指的是在协同创新主体合作开发研究项目中,各协同创新主体对于其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权以及由此带来奖励和荣誉等都是共同拥有的[3]。在当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共享不仅是知识产权共有主体之间的一种共享,更存在于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中。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由知识产权法进行规范,知识产权法中涉及多种利益,这些利益具有一些对立统一的特性,如专有性和公共性的对立统一、一致性和冲突性的对立统一等等。这其中导致利益多样化和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差别以及利益的专有性和公共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协调、平衡,维护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有效配置权力和义务的目的。
  三、协同创新背景下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分配问题的思考
  (一)高校-科研机构
  协同创新鼓励高校院所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协同研究,因此针对特定项目(包括研发、设计、转化等)的联合研究,各协同创新主体对研发成果都做出了贡献,这种情况下,研发成果的专利所有权理应由各协同创新主体共有,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署名顺序。这主要与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误区有关,一般认为对于多个研发主体共有的团体性专利,排名第一、第二等较为靠前的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大,占据的地位较重,作出的贡献较大。这种观念导致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对于专利申请排名十分敏感,各协同创新主体之间往往会由于申请排名的问题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争端,严重影响了团队合作研究的研发效率和成果产出[4]。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完善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明确协同创新工作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在个创新主体间可重复使用,弱化排名的影响,进而引导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转变观念,从协同创新团队的整体利益出发,鼓励协同研发,所取得的成果以共同申请方式进行联合申请。
  (二)高校-行业企业
  协同创新背景下,高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协同合作产出的科研成果在进行专利申请时是否应该对这一成果进行共享。对于高校来说,希望完全拥有成果专利权,从而对该研究成果进行拓展研究以期获得进一步的科研产出。而对于行业企业来说,希望完全拥有成果专利权,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其后续基于该科研成果进行应用转化产出的经济利益[5]。
  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引导高校与行业企业以联合申请人的方式进行专利申请,共享专利权;另一方面,可采用成果产出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各方在达成科研共识之后,高校与行业企业可进行成果产出约定,科研成果专利可无偿用于高校的后续研究,在此基础上产出的新科研成果由高校完全拥有,而行业企业在利用该科研成果专利开发出的产品所获的收益,可协商约定分配比例,在高校与行业企业间进行合理分配。
  四、小结
  协同创新计划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协同创新理念的提出和应用必将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带来深远影响。只有处理好高校与其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问题,才能够为协同创新计划的推进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郭菊娥,李圭泉.“2011计划”的目标追求及其实现路径[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2(5):107-109.
  [2] 李玉壁,周永梅.协同创新战略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13(4):144-148.
  [3] 苏经迁,林清强,等.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2013(3):275-277.
  [4] 范福娟,崔瑞锋,等.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能特点分析与借鉴[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1-2):36-38.
  [5] 杨玲莉,蔡爱慧,等.协同创新模式下高校知识产权有效协作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2):134-136.
  作者简介:蒋龙飞(1988–),男,江苏常州人,硕士,南京理工大学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2011协同创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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