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qw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犯罪不仅是关系到“绿色发展”的热门议题,也是行政刑法中具有多重维度的值得研究的领域.环境犯罪的认定涉及到环境刑法和环境法两个维度.就环境刑法而言,其中既蕴藏着丰富的刑法信息,又隐含着复杂的行政法信息.以“两高”于2016年修改后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可以发现环境刑法存在层递式参照、高随机选择、大幅度拟制等显著特征;就环境法而言,其存在立法上的整体性缺陷、环保执法上的功能性紊乱、配套规定出台滞后或缺失、法律责任设置不够科学严谨等突出乱象.基于对上述环境刑法的特征与环境法的乱象之间互相交织衍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揭示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同时,这种研究思路也能对研究其他领域的行政刑法和刑行交织问题有所裨益.
其他文献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经济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大力推动我国生态经济建设,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rn坚持以人民为中心rn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发展生态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生态经济的价值追求,发
期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是终身课题”,“信仰认定了就要信上一辈子”.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每个党员干部都应当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身课题,把牢理想信念“总开关”,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
期刊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然而未成年人证词在刑事诉讼中应用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在以往的研究中,未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进行区分研究,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不同性.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应以证明过程为进路,在符合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刑法来进行研究,同时引入社会控制理论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鉴于未成年人年龄范围较大,现阶段对其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难以统一标准.在改进路径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鲜亮的底色”,要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要充分发挥红色文化教育作用,引导青年学生传承红色基因、树立红色理想,以实际行动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好、建设好,矢志不渝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期刊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欠缺实质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通过个体识别的方式认定未成年人的实际刑事责任能力,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不法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足以应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价值理念和社会人文基础,对该规则可以借鉴吸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可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与证明主体等方面逐步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该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以此完善现行刑事责任制度.
对于未决羁押折抵刑期的判断标准,当前理论与实践中主要存在程序关联说、事实关联说、综合关联说等路径主张.程序关联性折抵对于羁押条件的非限制性易造成实践中羁押权的滥用,有悖于刑期折抵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其所蕴含的权利事后救济理念亦与刑事法自由保障观相冲突.事实关联说则因判断标准模糊易引发刑期折抵的司法操作混乱,且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当加重,造成犯罪人无辜承担司法过错的不利后果.综合关联判断路径则对程序关联说和事实关联说的弊端兼而有之.对于未决羁押可否折抵刑期的判断,必须在厘清刑期折抵性质定位的基础上,秉持司法限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现行立法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作证规则.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与法官直接审理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囿于未成年人的“脆弱证人”身份,欠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庭证据调查难以实现预期证明效果.从实体权利层面,立法应强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资格,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则,重视作证能力的庭前审查.从程序保障层面,立法应明确未成年人以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并应享有作证豁免权.同时,从优化出庭作证效果视角规范依职权启动的出庭作证模式,为未成年人
我国现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部门政策推动、检察机关主导和社会支持体系薄弱.相关特征既促成了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迅速发展,也成为制约其实践效果的主要因素.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既要立足于本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还应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符合国际标准.未来的制度改革应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确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保护工作模式;二是推动办案机关与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三是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治理特殊社会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协同发展是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大局,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创新社区矫正实践模式的现实需要.京津冀社区矫正协同发展面临协作意识不到位,工作制度不统一,信息沟不顺畅,平等对待不充分难题,需要三地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升协作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互,开展联合督查,向协作互动常态化、协助管理制度化、教育矫正协作化、协商合议平等化方向发展,推动京津冀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