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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有关法律本质的实质性理论,主张法律不是规则而是事实.这里夸大了自由法论题,涉及形式主义偏见、言词主义偏见、历史偏见、唯名论偏见和职业偏见.其有关法律科学本质的形式性理论,主张法律科学不是理性科学而是经验科学.这里夸大了社会学论题,涉及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混淆、对解说与证成的混淆、对法律与伦理的混淆、对实在及其意义的混淆、对概念及其某一构成元素的混淆、对判例与判例法的混淆.严格贯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这两项理论将引发十分荒谬的结果.健全的方法需要健全的方法论支撑;美国和德国的法学家应当寻求合作、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