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借夫生子,离婚时索赔被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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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借夫生子,离婚时索赔被驳
  
  [案情]:玉珍和建强是同村人,1995年两人结了婚。几年过去了,玉珍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到医院诊断,是丈夫建强有问题。后来两人商量,让玉珍出去和别人生个孩子。2000年玉珍与他人生了一个女儿,但夫妻俩矛盾开始激化,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玉珍到法院起诉离婚。建强虽同意离婚,但要求玉珍赔偿其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珍和建强之间的协议虽违背公序良俗,但玉珍所为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行为之范围,故对建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建强未与孩子构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故由玉珍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行负担。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但判决丈夫建强不承担抚养费是不正确的。在本案中,妻子玉珍根本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也没有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借“夫”生子这个行为是夫妻两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即丈夫建强是同意、支持的,并没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丈夫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是不正当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主张。女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故夫妻双方都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所以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费由玉珍一人承担是不合法的,建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无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夏月和杨平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小杨。但自1985年杨平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就长年不回家。夏月得知后多次都没找到丈夫,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平不闻不问,夏月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04年,夏月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平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判孩子随杨平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杨平一次性给予夏月经济帮助1万元。杨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做主,他人无权代理。夏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月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根据婚姻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行为中配偶不得作为代理人或作为法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应由下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夏月之父作为夏某的法定代理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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