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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有着大量的郡县司法文书,在这些文书中笔者发现了一些有关"逐捕有书"的简文,在这些简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逐捕有书"的记载体现了东汉时"逐捕"作为一项极其成熟的制度而存在,"逐捕"的行为需要有"逐捕文书"的保证才能实施;而基层"逐捕文书"由县令(长)发布,在"逐捕文书"下达前需要经过调查核实案件的程序,在逐捕结束后要向上级汇报逐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