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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现状,应对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加以调整,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国情。配偶的继承地位应加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继亲应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外孙子女和孙子女应直接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继亲之间的继承权也应被取消。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仍应发生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