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之风险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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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是关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立法初衷是平衡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业同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冲突,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制度缺失等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建议:(一)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解释;(二)建立健全相关机构,防范医疗风险;(三)建立医疗紧急救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R-05;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39-03
  一、紧急救治权的产生
  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明确当患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以行使紧急救治权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不仅符合医疗机构的职责和设立的初衷,也符合社会基本伦理道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是关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立法初衷是平衡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业同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冲突;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殊途同归,虽然越过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都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是对患者生命权的高度负责。因此赋予了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进行特殊干预的权利,进而避免类似“肖志军”案①的发生。
  二、我国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存在的风险
  (一)行使紧急救治权前
  1.医疗机构面临的困惑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也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站在医生的角度来看,其衡量的是患者生命权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知情同意权,在这种情况下医方会进行权衡,是选择以挽救患者生命为重,及时地履行救治义务,还是保护自己不受诉累而完成所有应有审批等程序之后再进行抢救,但可能会耽误抢救患者黄金时间。就医生乃至医疗机构个体而言,或许后者更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但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生命高于一切,前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其符合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程倩倩等关于对如何解决医疗机构面临“两难选择”困惑的调查显示,面对家属不签字,医疗机构实施救治行为而引起纠纷的问题时,选择“不应当处罚”的比例为42.1%;选择“应当处罚”的比例为20.9%,从中可以看出在医疗机构没有得到患者或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救治的行为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1]。同样,《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对因抢救危急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允许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即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救治,此时不仅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大化,还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除此之外,为避免因紧急救治引起纠纷,笔者建议医方在启动该程序时,应当在病历中对患者病情、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医方审批程序、救治措施等予以明确记录。
  2.患方“知情不同意”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应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道德义务,但是随着患者自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医疗机构在行使紧急救治权时不能忽略患方“是否同意接受治疗”。当医方面对“知情不同意”时,患者自身的健康利益与其自主选择权发生冲突时,该做出怎样的抉择?此时医疗机构需要做出更加谨慎的判断和处理,尽量做到既不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知情不同意”应受到适当的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可见在重大传染病或疫情出现时,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应当让位于公共卫生的安全。由此可见,任何权利都并非是绝对权利,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界限,当患者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医疗机构无需征得患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同意,便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治疗措施,进行适当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基本人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制”的手段和目的应成比例,进而避免产生更加消极的影响。
  (二)行使紧急救治权后
  1.患方拒绝支付产生经济损失
  保证患者生命权是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根本目的。在紧急情况下,面对生命之重,如果医疗机构先行进行抢救,即使成功地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也可能以自己不同意签字为由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拒绝支付也并非是毫无根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该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患者的承诺为前提,笔者认为此时医方与其并未达成真实有效的合意,如果患方拒绝进行救治,则意味着这个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成立,从而医方就无权要求患方支付由此医疗合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现实中这种情形屡见不鲜,即使患者被救治,其近亲属或关系人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因为这个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如因费用承担问题、精神压力、想采取保守治疗、宗教信仰等原因,未打算对患者进行治疗而医方对其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特殊干预,违背其近亲属或关系人的真实意愿时,他们往往会选择违约,使医疗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会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医生在行使紧急救治权后,患者未被抢救成功甚至死亡时,无论其近亲属或关系人是否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医生都会遭到谴责,此时医疗机构不仅无法保障紧急救治的费用,受到经济损失,还为其行使紧急救治权增加了较大的风险,这就促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一些心怀叵测的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会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恶意拒签”的方式来规避自己本应当缴纳费用的合同义务[2]。在这种“恶性循环”的大背景下,即使医疗机构以“无因管理”的理由将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告上法庭,并且医方也极有可能赢得这场医疗费用的诉讼,但是医疗机构在这场诉讼上所耗费的成本(包括因协商、调解、谈判、以及执行程序等所产生的费用)無疑是相当大的。显然从该角度来看,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缺少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它不是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所实施的行为,此时医疗合同并不成立,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实施救治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侵权,如此,大大增加了医疗机构出于”善意”而引发的风险。   二、“新”宗教与世俗之争
  现代性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宗教信仰从处于公共生 活中心的突出位置转移到私人生活领域,在这个领域,只 要不挑战世俗权威、科学或理性,他可以随意践行 [5]。20 世纪从法律上确立政教分离,使宗教正式进入私人领域, 法国的现代化拉开帷幕。教育的改革,强化了新一代法 国人的民族意识、集体观念以及共和思想,政教分离政策 结出了团结统一法兰西的果实。1914 年的第一次世界 大战,法国全体人民众志成城,共抗敌军以及第二次世界 大战中戴高乐领导的抵抗运动无不如此。
  (一)移民国家的雏形
  法国虽然注重民族主义,强调民族意识和共和思想, 但是不可否认,法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法国的形成本 身就是多民族的融合,其包括阿尔萨斯、布列塔尼、普罗 旺斯、勃艮第、科西嘉人等少数民族。共和国时期,各地 人民相聚巴黎共庆结盟节,法国不再有普罗旺斯人,勃艮 第人,布列塔尼人之分,从此都是法国人。第三共和国时期,法语教学的推进,更是拉近了民族情感和凝聚力。所以法国民族主义的形成一直以来都不是地域性的组合, 而是思想、政治的一致集合。如今的法国,是个移民国家。 据统计,法国的移民数量从 1911 年的 111 万人(占总人口 2.8%),逐渐增长到 2013 年的 584 万人(占总人口8.9%)。战后的 1946 年到 1975 年是法国经济发展的“黄金三十年”,法国的移民人数从 199 万人增加到 389 万人。
  法国的移民史可以追溯至 19 世纪资本主义空前发 展的时期,当时的法国急需大量的劳动力以弥补人力资 源匮乏下低效率的工业革命生产,于是法国周边国家,包 括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人,便流入法国,成为法国初期 的移民群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百废待兴的法国为了弥补劳动 力的缺口,催生了第二次移民浪潮,来自波兰、俄罗斯等 国的人民为了寻求政治避难,纷纷移民法国。第三次移 民浪潮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饱受法西斯摧残的 法国人口大幅减少,为了建设法兰西、恢复国家经济和社 会的正常运转,法国政府开放了移民政策,取消各种入境 限制,从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北非国家以及法属殖民地 招募青壮年。根据人口普查资料,1982 年外籍人口约 为 368 万人,占总人口的 6.8%。在这些移民中,阿尔及 利亚人和葡萄牙人最多,各占 21%;摩洛哥人占 12%;土 耳其人占 3%;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各占 9%;突尼斯人 占 5%;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人古 4%;亚洲人占 5%。
  20 世纪后半期,经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而突如 其来的原油危机以及欧洲货币系统危机挫伤了法国经 济,进而引发了社会矛盾。法国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法国 本土公民却将经济社会问题归因于移民者,认为外来移 民享受着社会福利的同时,抢走了本土居民的工作机会, 造成大量法国人成为经济萧条的牺牲品,本土居民与移 民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在此期间,法国政府有意控制 移民数量,出台移民管控政策。一方面通过政策或法令 措施禁止外来移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鼓励移民回其本 国,而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甚微。其中,法国的家庭团聚 政策不仅将限制移民数量的计划化为泡影,反而刺激了 大批外來移民移居法国,致使法国外民族数量持续扩大, 法国社会日趋复杂。
  (二)“异性”伊斯兰教的矛盾涌现
  在法国伊斯兰教还未兴盛之前,法国的基督教和犹 太教尽管在教义和信仰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并非不可 调和。随着政教分离政策的发展,信仰自由带来了信仰 的多元化。但是,随着大批移民的涌入和扎根,伊斯兰教 与基督教不可融合的现象却愈发明显。两者一神教教义 中就有绝对性和独一性的对立,再加上历史上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的十字军东征,屡屡上演征服与反征服,为法国未来社会埋下了宗教冲突的隐患。 法国初期以及第二次的移民浪潮多为欧洲移民,他们有相似的文化环境,相似的宗教,在共和同化政策下快 速地融入了法国社会。而众多伊斯兰教国家并未有彻底 的政教分离,宗教仍然支配着政治和社会,所以第三批北 非移民,在母国宗教影响下,旧有的习俗和生活习惯无法 根除,加之信仰着与法国传统宗教天差地别的伊斯兰教, 使得移民难以融入法国社会和适应法国文化,他们只能 坚持自我,在法国国土上“孤独”地生活。自然,第三批 移民的第二代第三代也难逃此运,他们在父母的信仰影 响下又受到法国社会的浸染,逐渐迷失了自我,更难以找 到身份认同。老一辈的社会认同缺失,加深了伊斯兰教 的认同感。年轻一辈的社会迷茫,需要在精神上寻求慰 藉,这也促成了伊斯兰信仰的再次传递。对此,伊斯兰教 信徒只增不减的现象难以改变。
  早在 1989 年,穆斯林妇女的头巾问题便已成为法国 的公共问题,随后数十年里,法国各地发生了大大小小多 起头巾矛盾,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注意。2004 年,“头巾” 法案通过,禁止在公共场所穿戴任何炫耀宗教符号意味 的头巾;2010 年关于禁止在公共空间穿戴全遮面头巾的 法案获得通过,禁止了穆斯林妇女在公众场合用头巾遮 盖脸和头的习俗。尽管类似的法律不断出台,但头巾事 件还是层出不穷。有学者认为:随着法国社会中天主教 逐渐式微,宗教观念逐步让位于世俗主义,而穆斯林群体 的扩大却强化巩固着伊斯兰教的信仰,这种对比使得普 遍接受了世俗主义的法国主流意识形态难以接受穆斯林 群体的宗教热情 [5]。如此一来,伊斯兰教信仰存在着诱 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其教徒的信仰坚守无疑会激起与 坚守法国现代价值观群体的社会矛盾。此外,随着穆斯 林群体对法国社会的脱离,其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完全的 保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逐渐开始表达政治诉求, 伊斯兰教会开始逐步介入世俗社会,寻求公众权威以实 现自身目的。在此,种族主义倾向开始抬头,而宗教再次 成为社群主义的政治性旗帜。
  三、共和国祛魅的黑洞
  (一)共和模式的移民政策   随着移民数量的增加,社会问题的突出,法国政府积 极践行共和模式政策,帮助移民群体更好地适应社会,以 期维护社会和谐和国家发展。
  共和模式政策是法国土壤的产物,是法兰西特有的 文化遗产,是构建民族国家的基石。法国大革命期间自 始自终萦绕着阴谋论的焦虑以及内部团结的执念,共和 模式政策便是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主义的衍生品,其主要强调社群的统一性以及对国家的高度认同。它秉持着普遍主义一元论的观点,不论文化、种族、宗教,皆属于共和 国公民,皆享有公民的权利同时皆须履行公民的义务。 在此政策下,不存在外籍或者异族之别,只有平等的法兰 西共和国公民个体之分。法国公共政策不会因为人种、 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和差异而差别对待,政府无差别 的人口普查登记以及平等教育的实施便是民族平等性的 體现。此外,共和模式政策不仅突出对人民统一性以及 平等性的要求,它还格外强调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共和 模式政策对移民血缘、种族、属地避而不谈,积极帮助移 民获得法国法律以及政治所承认的公民权,在某种程度 上,该政策促进了移民对国家的认同。
  共和模式的移民政策在初期积极推动了本国少数民 族以及初期移民群体的社会融入,但随着大量穆斯林移 民群体的涌入,政策却逐渐“失灵”。
  共和模式的政策本质上还是服务于民族国家建设, 所以以法兰西民族为基准的“一视同仁”下暗含了内在 的不平等。法国政府积极倡导机会平等而忽视差异,必 然会无视信仰、文化甚至经济水平迥异的移民群体的利 益诉求,从而加深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鸿沟,造 成新的不平等,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当然,为了缓解共和模式政策下不可调和的局面,法 国政府还积极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增加对少数群体 的帮助,促进文化的多元发展。1978 年法国颁布了《移 民儿童教育》政策,承认了外来移民固有的民族与文化 特征,同时针对外来移民聚居地区,一方面在移民学生占 多数的社区建立移民子弟学校,另一方面大力培训移民 子弟教育所需的师资。此外,法国政府于 1982 年实施教 育优先区政策,为经济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群体提供更 多的学习机会以及学习平台,加强对移民群体的扶持。 1981 年修订的《法国社团法》赋予了移民自由结社、建 立社团组织的权利。为保护发展本族文化,捍卫族裔利 益,移民纷纷成立了各种协会,如亚裔协会、阿尔及利亚 裔协会等。但是多元文化政策的基本立足点是建立在遵 守法国法律之上,且该政策并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其实 质是与共和模式政策相抵触的。若该类政策与法国世俗 规定存在冲突时,注定是共和模式的牺牲品。
  诚然,在整个法国民族融合的漫漫长河中,共和模式 政策和政教分离政策对现代法兰西的强大和统一都发挥 了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增多的主流群体与穆斯林群 体的矛盾,两个政策又该何去何从?
  2015 年 1 月 7 日,因《查理周刊》登刊默罕默德的 讽刺漫画,一武装男子闯入周刊总部枪杀了多名记者以 及漫画家。2020 年 10 月,中学老师帕蒂因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默罕默德的讽刺漫画被极端分子斩首。不久,尼斯天主教堂又发生了另一起斩首案。10 月 24 日,49 人联署刊登了呼吁全面推行政教分离的文章,认为只有 彻底地推行政教分离政策,才能保障共和国的和平与和 睦,对此政治领导人有责任为政策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共和国政教分离政策所倡导的精神不是存在于 大革命第三等级人民的街垒,也不存在于拿破仑横扫千 军的刃剑,而是遍布于法国城乡的公立学校。作为第三 共和国民族统一的熔炉,学校培养了拥护共和的人民,含 有法兰西民族精神的人民①。而历史地理老师的遇害,挑 衅了法兰西民族精神,离间了法国人民,破坏了法国民族 共和国民主、自由的根基。
  (二)教权与共和斗争的后续
  教权与共和制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斗争,是根植于一 个土壤下的内部博弈,而伊斯兰极端分子的攻击,显然是 教权与共和矛盾的升级和翻版。其实天主教并不是民主 的绝对敌人,两者还是存在共性的。政教分离政策的世 俗主义强调的是社会公共领域的非宗教性,而在法国已 处于私人领域的伊斯兰教在固守本宗教的传统时若不能 良好地把握公私界限之分,则不可避免地会激发世俗与 宗教的矛盾。而且政教分离政策是建立在天主教权与共 和体制长期的斗争之上的,面对与伊斯兰传统的冲突,政 教分离政策需要一定的革新,而不是跟从于共和模式政 策的普遍主义,这是行不通的。
  伊斯兰教义的封闭性和非世俗化本身就是对世俗社 会祛魅进程的阻碍,在世俗化的法国更是如此。正如社 会学家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一书中所言:“文艺复 兴和启蒙运动给西方人一个新的理念,人的行为举止和 外在表现体现了一个人的心灵。”当然,埃利亚斯所说的 心灵便是人的理性,理性推动了社会从魅惑走向祛魅的 现代化,推动了人们从信仰到理性的追求。恩格斯曾说: “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 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但是有些 伊斯兰教徒显然想在祛魅的现代化社会中把伊斯兰教特殊化,索要他们的特权,但时代已过,自然是徒劳无功的。
  结语
  国家保护个人的平等和自由,若人民主权与个人权 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便是个人权利的量度尺。国家保证 所有公民的平等和自由,若个人权利侵犯了人民主权,应 以人民利益为重。既然人民主权代表了人民的广泛利益, 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当个人利益触犯了人民主权,则相对 触及国家的利益,自然是行不通的。部分信奉伊斯兰教 的移民控诉法国当局侵犯个人的权利,法国政府指责这 些伊斯兰信徒触犯了他人的人民主权,如何实现两者的 平衡,这是个难题,也是法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 尽可能在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平衡大众意志和 国家利益,如何让政教分离的政策更好地适用并减少穆 斯林移民世俗化的困境,或许只有法国能给我们答案。
  注    释:
  ①第三共和国时期,政府大力推行教育世俗化,将历史引入教 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大大促进了民族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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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玮玥(1997—),女,汉族,陕西咸阳人,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法语语言文学。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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