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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性质或高低决定于指控或争议对象的性质、诉讼结果的轻重以及其他相应的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民事证明标准以盖然性权衡为基础 ,又强调一定程度的可变性。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变革的思路在于理性与现实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证明标准的定位以盖然性权衡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中等证明标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