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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连天工伤
2005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产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两人在工厂浴室相遇,两人言语不和,互相谩骂并厮打,李将卫脸抓伤,致使卫第二天不能正常上班。7月9日下午,卫的男友张某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找李论理,李骂张多管闲事,争吵中,张一拳将李鼻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11月19日,李女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以她系因私怨被他人打伤为由,未认定李为工伤。李不服,认为她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事发前两天的工作引起的,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至曝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固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实施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应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李女士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李女士与卫某的男友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她之所以被打伤,起因是其与卫某之间的矛盾和争执打闹。两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固工作需要。因此,劳动部门和法院认定,李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相符,不属于工伤。
相关发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事二
纺织职工洗澡滑倒摔伤,算工伤
某纺织集团女工刘玲下班后,像平时一样,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更衣,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5200元。刘玲找单位领导,要求报销医疗费。单位以刘玲是下班以后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刘玲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认定,刘玲属于工伤。最终,单位进行了赔偿,维护了刘玲的合法权益。
点评:刘玲下班洗澡,当然非其本职工作;但是确系“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此造成伤害的,仍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即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是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还比如,按照劳动卫生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上班前到更衣室更换工作服,下班后到更衣室更换便服,也属于完成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下班洗澡”还需要考虑与工作的联系性。如矿工、环卫工等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从事纺织等粉尘较严重的工作,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下班洗澡”和工作没有什么联系,只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纯粹福利,职工洗澡受伤的,则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事三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2004年12月23日早上,郑州市二七区华美公司女职工邓莲骑摩托车去上班,行至淮河路时,由于速度过快,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邓莲盆骨、左侧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4月21日,邓莲向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职工工伤认定。5月14日,劳动局做出“邓莲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点评:根据2004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具备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以及遭受的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两个要件,规定的(囚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事由,就应认定为工伤。邓莲发生的交通事故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即使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连天工伤
2005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产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两人在工厂浴室相遇,两人言语不和,互相谩骂并厮打,李将卫脸抓伤,致使卫第二天不能正常上班。7月9日下午,卫的男友张某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找李论理,李骂张多管闲事,争吵中,张一拳将李鼻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11月19日,李女士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以她系因私怨被他人打伤为由,未认定李为工伤。李不服,认为她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事发前两天的工作引起的,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至曝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固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实施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应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李女士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但该伤害与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李女士与卫某的男友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她之所以被打伤,起因是其与卫某之间的矛盾和争执打闹。两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固工作需要。因此,劳动部门和法院认定,李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相符,不属于工伤。
相关发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事二
纺织职工洗澡滑倒摔伤,算工伤
某纺织集团女工刘玲下班后,像平时一样,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更衣,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5200元。刘玲找单位领导,要求报销医疗费。单位以刘玲是下班以后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刘玲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认定,刘玲属于工伤。最终,单位进行了赔偿,维护了刘玲的合法权益。
点评:刘玲下班洗澡,当然非其本职工作;但是确系“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此造成伤害的,仍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即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是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还比如,按照劳动卫生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上班前到更衣室更换工作服,下班后到更衣室更换便服,也属于完成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下班洗澡”还需要考虑与工作的联系性。如矿工、环卫工等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从事纺织等粉尘较严重的工作,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下班洗澡”和工作没有什么联系,只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纯粹福利,职工洗澡受伤的,则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事三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2004年12月23日早上,郑州市二七区华美公司女职工邓莲骑摩托车去上班,行至淮河路时,由于速度过快,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邓莲盆骨、左侧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4月21日,邓莲向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职工工伤认定。5月14日,劳动局做出“邓莲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点评:根据2004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具备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以及遭受的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两个要件,规定的(囚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事由,就应认定为工伤。邓莲发生的交通事故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即使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