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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吏某感情不和,于2005年3月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因无处可住,仍与吏某住一套房子。离婚之后我与吏某关系反而变得和睦起来.故在离婚后不久,我们又开始了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日子也过得和谐美满。同居一年后,史某与单位同事刘某关系密切,后来二人竞瞒着我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我非常气愤,法律怎么允许吏某有两个妻子呢?谁还我一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