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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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信息的直接收集者和发布者,界定清楚其在学生行为危及公共秩序时的披露原则,对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国家司法秩序、国家行政秩序、学校管理秩序存在冲突可能性,在公共利益优先的价值抉择下,辅导员披露信息应遵循责任豁免法定、披露与教育相结合、当事人影响最小三项原则。
  关键词 辅导员 保密责任 公共秩序 冲突 平衡
  基金项目: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资助,为《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研究》(16JDSZ2060)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兰婷,成都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娄卫诗,成都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瞿懿韬,成都工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77
  2012年教育部下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上,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管理、教育、引领学生的过程中,必然会接触到学生学业、行为、品性、心理等各方面的私密信息,而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服务与管理二重身份关系,决定了辅导员处理学生私密信息的双重导向,辅导员作为满足学生成长需求的服务者,应该对其接触的私密信息保守秘密,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信息权,但是辅导员同时是学生事务的管理者,从维护国家、社会、学校正常、有序的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向上级主管或其他一些机构披露一些学生并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如此一来,学生的隐私权、信息权和学校的管理权之间就存在冲突,这一冲突最后集中在辅导员身上就体现为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本文结合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价值选择和平衡原则进行分析论述。
  一、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表现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有人说,辅导员的工作是最难的,因为它是以“人”为工作的对象,而“人”具有主体意识,是最不具有确定性的因素。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尚不稳定,其行为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可能脱离正常轨迹,危及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在此情况下,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国家司法秩序之间的冲突
  高校辅导员在与学生心理辅导时,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或正在为违法行为做准备,高校辅导员有两种行为选择:
  一是遵循保密原则,明知学生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结果,而放任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
  二是向国家司法机关上报学生的相关行为,但是学生可能会因为辅导员泄露谈话内容不再信任辅导员,“信任”是一切教育的基础,辅导员失信于学生,可能会对以后的教育工作造成障碍,“辅导员-学生”之间知心朋友的关系难以建立。这时,高校辅导员面临着遵循保密责任,还是为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披露学生信息的两难选择,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国家司法秩序之间发生冲突。
  (二)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国家行政秩序之间的冲突
  高校辅导员在与学生心理辅导时,如果发现学生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辅导员遵循心理辅导交谈内容保密原则,则可能放纵学生行为不利后果的发生,对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如果辅导员向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学生的不当行为,则又与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不相符合。譬如,在重大传染疾病爆发之时,如果辅导员在心理辅导中了解到学生有患病可能性,辅导员遵循保密原则,隐瞒学生患病信息,可能会造成传染病的扩散,危及更多学生的健康安全,为国家疾病防治工作增加困难,但是辅导员向学校或政府卫生部门上报学生的患病信息,如果学生对辅导员的上报行为有情绪上的抵触,那么辅导员与该名学生之间的信任关系则会遭到破换。这时,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国家卫生安全之间发生冲突。
  (三)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学校管理秩序之间的冲突
  高校辅导员在与学生交流时,不时会了解到一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比如,旷课、夜不归宿、酗酒,甚至是考试作弊,通常情况下,这些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要对自身人身安全或学业有着不利后果,辅导员对以上种种行为的处理,同样面临着遵守保密原则有损学校管理秩序建立,不守保密原则公开学生不当行为可能有损与学生信任关系的两难选择。
  二、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之间的价值决择
  高校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国家的司法秩序、行政秩序以及学校的管理秩序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两者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学生的隐私权、信息权与公共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一般情况下,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性,公共安全的价值目标优于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权。
  每個公民个体都有追求生活及享有安全的权利,政府有义务尊重、促进、保障以及满足这些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渴望,是人权建立的基础。同时,公民个人享有私密生活不被外人所知的权利,在当下的信息社会中,也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但是隐私权和信息权虽是一种绝对权,但它不同于生命权,并非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两种权益具有相对性和社会性,当隐私权、信息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利益衡量之中,并不是当然优先保护的对象。
  人类社会生活具有公共性,整个社会的安全、有序,是个体安稳生活的前提,国家安全、社会有序是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客观条件。只有在首先保障国家本身生存、社会井然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即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启蒙思想家认为,个人组成社会时,必然要让渡或放弃一部分权利,即接受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当绝对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权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个人的隐私权、信息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益之间存在紧张的对立关系,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对抗和冲突。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基础条件,各国法律都承认在个人私人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对个体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不允许人们无限制地行使自身的权利而危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也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构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而损害个人的私人利益。   当然,对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权进行限制是以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其限制必然要求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条件、程序、范围内进行限制,并且需要设置一定的救济程序,避免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在以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名字之下被随意践踏。
  三、基于公共利益豁免高校辅导员保密责任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在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而可能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高校辅导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學生的不当行为,并获得责任的豁免。由于我国现在对于高校辅导员的保密责任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课题组认为高校辅导员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学生信息的披露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豁免法定原则
  高校辅导员出于对学生隐私权和信息权的尊重,应该对学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是高校辅导员在基于国家、社会、学校的公共秩序安全考量的情况下,可以披露学生的不当行为或信息,但是披露的程序、范围应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避免辅导员主观臆断、擅自披露学生信息的事件发生。
  (二)披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高校辅导员对发现学生有危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辅导员的披露行为要围绕“教书育人”这一教育工作者的终极目标而展开,辅导员信息披露是为了阻止学生不当行为危害后果的出现,而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披露,让学生深切了解自己行为可能会有的严重后果,对学生起着教育、警示的作用。
  所以,辅导员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将相关信息披露给相关部门,更为重要的是以此加强对学生的说服教育,从思想上消除学生的错误想法。
  (三)当事人影响最小原则
  大学生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从法律上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有成熟的思想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从发展心理上看,大学阶段的学生心理发展充满着各种矛盾和不稳定性。大学生思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反复磨练,才能够日益成熟的过程,在这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虽然可能会受到各种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冲击,甚至会出现迷惑、动摇和怀疑等,但是大学生比较容易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处理思想矛盾,大学生的思想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可塑性,决定了辅导员在披露大学生的不当行为之时,应当尽可能保护涉事学生个人信息的过分曝光,尽可能做到对涉事学生影响最小,为涉事学生改过自新创造好的条件。
  四、结语
  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学生的权利意识觉醒,学生以其隐私权或名誉权受损而起诉学校的案子时有发生,虽然这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的官司,学生学校各有输赢,但是还是可以反映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一些学校的某些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僵化、滞后于逐渐提高的学生权利意识。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在学生信息收集及发布上处于第一责任人的位置,界定清楚辅导员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披露学生信息,对于辅导员保密责任制度、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辅导员保密责任与公共秩序的冲突为研究视角,分析了辅导员的保密责任与国家司法秩序、国家行政秩序、学校管理秩序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提出公共利益优先的冲突价值解决方案,并结合依法治校的大背景和大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提出辅导员保密责任在与公共秩序相冲突时,应遵循责任豁免法定、披露与教育相结合、当事人影响最小三项原则。
  参考文献:
  [1]周家伦. 高校辅导员:理论、实务与开拓.同济大学出版社.2011.
  [2]骆郁廷、周叶中、佘双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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