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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林业产权制度对中国林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已经被国内林业经济理论界充分认识,政府相关部门也通过各自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将同样理念付诸于自己的林业经营管理实践活动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试图对价值类分类经营的国有林权目标模式进行分析,以剖析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解释林权制度改革对发展我国林业的重要性。
【关键词】价值分类经营;国有林权;目标模式
一、林业产权的特点
1.产权的结构性和不完全性
这个特性是由森林资源的结构复杂性决定的,相应包括三种产权结构:一是林地产权;二是林木产权;三是环境资源产权,正是因为有了它,才使得森林资源产权具有不完全性。
2.产权的政府约束性
国家为了保持森林资源量的稳定以持续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会采取一系列行政干预措施,使得林权主不能随意支配自己的林木资产,政府行为在这里起到了制衡作用,因而林业产权的交易受到了政府的约束。
3.产权的自然残缺性和自然增值性
它主要是指森林资源遭到自然灾害(如水、火、虫、风灾)和人为因素(如偷砍、滥伐等)破坏,造成森林资产的流失,使得林业产权主体的收益受损。另一方面表现为林业产权的自然增值性,这是由森林资源的再生增值性决定的。
4.产权主体的多元性
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多元性是由林业所有制的多元化与产权的层次性决定的,目前我国常见的林业所有制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以及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而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有产权的十个层次存在,且每个层次都包含森林资源产权的三种结构,各种产权主体呈现多元化倾向。
二、国有林权制度的目标模式
l.构建明晰化的林业产权
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取决于林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明晰化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明晰化程度。林业产权关系越明晰,利益关系越明晰,林业利用就越经济,效果就越高。反之,林业产权关系越模糊,林业经营中的利益、责任关系越混乱,林业的经营就越不经济,越没有效率。
(1)产权明晰化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国有林业的产权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权益。“公共地悲剧”一再上演。进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就是通过划分产权,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清晰化,使得权利与责任对称,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使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水平实现大幅度提高。
(2)产权明晰化与国有林业的投入沿袭国有国营的产权体制,国有林业无法成为有效投资载体,社会资金缺乏进入渠道和投资激励,林业发展投入只能依赖于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利润,而事实上这两个渠道目前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通过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辅之以资本运营、资本流转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了森林培育投入乏力问题。同时,体制外战略投资者进入国有林区的积极性被激活,进入渠道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现进一步的畅通,同时林业投入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3)产权明晰化与林区生产关系、生产力的解放。这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都交给了职工,从而把职工的利益、职工的积极性和国有林区造林、营林的事业完全融为一体。打破了国有林区国有国营一统天下的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了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林区生产力,有效解决了国有林区长期存在的养林与养人、生存与发展、生态与经济的激烈矛盾冲突,走出了一条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构建排他性的林业产权
(1)排他性产权与“公共地悲剧“。在说服每个林业职工主动自觉去保护森林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政府的最佳选择是供给林业职工排他性的林业产权,把林业资源的林木所有权与林地经营权交给林业职工。在排他性产权确立的条件下,公有资源细化成一块块私有财产,每个职工都拥有了自己的物质利益,精心呵护属于自己的林业财产,最大限度地使其增值,从而根本上消除了破坏林业资源的现象,基本遏制了“公共地悲剧”的重演。
(2)排他性产权与私人财产保护。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生产和生活的不竭动力。排他性的存在,使得财产使用上的所有外部性都被内在化了,消费者会精打细算自己的消费支出,生产者会千方百计节省成本开支,经济效率由此提高,排他性的确立是实现有效保护的先决条件。进行国有林权改革,就是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赋予林业职工。林业职工一旦开始承包经营,林业资源的产权归属便准确界定并依法明确认定,就具有排他性,承包者便会千方百计确保林业资源财产的完整。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承包者会以科学的、积极的、负责的态度保护这片资源,壮大这片资源。
(3)排他性产权与价值预期。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预期是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和力量。建立排他性的产权,有利于物品的产权人建立一种价值预期,从而有利于其投入努力去改善物品的性能,从而提高物品的价值。这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经营权承包给林业职工,五十年不变。这是一个长期的承诺,也是以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的承诺。在这五十年里,林业职工有权处置林木资产,有权在林下经营各种植物。这将有力地提升林业承包者的预期,从而鼓励并推动承包者加大对林业资源的投入。
3.构建可交易的产权
(1)可交易性產权与资产评估。实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地承包经营,必须坚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4A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对每一宗承包林地,均由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有偿承包转让。
(2)可交易性产权与产权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平台是实现产权交易顺畅进行的基础与前提。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致力于把林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一个信息畅通、服务完备、管理规范的林业产权综合文易平台。既要有全国性的总的交易平台,也要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分平台,统一调度,统一配量,统一管理。
(3)可交易性产权与产权交易对象的多元化。林业产权交易对象的多元化,是国有林业产权交易顺畅的保证,也是国有林业实现快发展、大发展的必要条件。关键是要从产权层面放宽林业的准入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股份制,吸收各种资本的参加。随着国有林权改革的逐步深化,在照顾林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要致力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重组国有林业资本。
参考文献
[1]程海林.浅谈推进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 新农村2010(7)
[2]张建成,李健.森林分类经营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林权制度模式设计[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06期
【关键词】价值分类经营;国有林权;目标模式
一、林业产权的特点
1.产权的结构性和不完全性
这个特性是由森林资源的结构复杂性决定的,相应包括三种产权结构:一是林地产权;二是林木产权;三是环境资源产权,正是因为有了它,才使得森林资源产权具有不完全性。
2.产权的政府约束性
国家为了保持森林资源量的稳定以持续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会采取一系列行政干预措施,使得林权主不能随意支配自己的林木资产,政府行为在这里起到了制衡作用,因而林业产权的交易受到了政府的约束。
3.产权的自然残缺性和自然增值性
它主要是指森林资源遭到自然灾害(如水、火、虫、风灾)和人为因素(如偷砍、滥伐等)破坏,造成森林资产的流失,使得林业产权主体的收益受损。另一方面表现为林业产权的自然增值性,这是由森林资源的再生增值性决定的。
4.产权主体的多元性
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多元性是由林业所有制的多元化与产权的层次性决定的,目前我国常见的林业所有制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以及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而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有产权的十个层次存在,且每个层次都包含森林资源产权的三种结构,各种产权主体呈现多元化倾向。
二、国有林权制度的目标模式
l.构建明晰化的林业产权
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取决于林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明晰化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明晰化程度。林业产权关系越明晰,利益关系越明晰,林业利用就越经济,效果就越高。反之,林业产权关系越模糊,林业经营中的利益、责任关系越混乱,林业的经营就越不经济,越没有效率。
(1)产权明晰化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国有林业的产权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权益。“公共地悲剧”一再上演。进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就是通过划分产权,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清晰化,使得权利与责任对称,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使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水平实现大幅度提高。
(2)产权明晰化与国有林业的投入沿袭国有国营的产权体制,国有林业无法成为有效投资载体,社会资金缺乏进入渠道和投资激励,林业发展投入只能依赖于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利润,而事实上这两个渠道目前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通过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辅之以资本运营、资本流转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了森林培育投入乏力问题。同时,体制外战略投资者进入国有林区的积极性被激活,进入渠道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现进一步的畅通,同时林业投入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3)产权明晰化与林区生产关系、生产力的解放。这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都交给了职工,从而把职工的利益、职工的积极性和国有林区造林、营林的事业完全融为一体。打破了国有林区国有国营一统天下的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了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了林区生产力,有效解决了国有林区长期存在的养林与养人、生存与发展、生态与经济的激烈矛盾冲突,走出了一条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构建排他性的林业产权
(1)排他性产权与“公共地悲剧“。在说服每个林业职工主动自觉去保护森林的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政府的最佳选择是供给林业职工排他性的林业产权,把林业资源的林木所有权与林地经营权交给林业职工。在排他性产权确立的条件下,公有资源细化成一块块私有财产,每个职工都拥有了自己的物质利益,精心呵护属于自己的林业财产,最大限度地使其增值,从而根本上消除了破坏林业资源的现象,基本遏制了“公共地悲剧”的重演。
(2)排他性产权与私人财产保护。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生产和生活的不竭动力。排他性的存在,使得财产使用上的所有外部性都被内在化了,消费者会精打细算自己的消费支出,生产者会千方百计节省成本开支,经济效率由此提高,排他性的确立是实现有效保护的先决条件。进行国有林权改革,就是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赋予林业职工。林业职工一旦开始承包经营,林业资源的产权归属便准确界定并依法明确认定,就具有排他性,承包者便会千方百计确保林业资源财产的完整。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承包者会以科学的、积极的、负责的态度保护这片资源,壮大这片资源。
(3)排他性产权与价值预期。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预期是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和力量。建立排他性的产权,有利于物品的产权人建立一种价值预期,从而有利于其投入努力去改善物品的性能,从而提高物品的价值。这次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经营权承包给林业职工,五十年不变。这是一个长期的承诺,也是以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的承诺。在这五十年里,林业职工有权处置林木资产,有权在林下经营各种植物。这将有力地提升林业承包者的预期,从而鼓励并推动承包者加大对林业资源的投入。
3.构建可交易的产权
(1)可交易性產权与资产评估。实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地承包经营,必须坚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4A指标体系和操作规程,对每一宗承包林地,均由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行有偿承包转让。
(2)可交易性产权与产权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平台是实现产权交易顺畅进行的基础与前提。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致力于把林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一个信息畅通、服务完备、管理规范的林业产权综合文易平台。既要有全国性的总的交易平台,也要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分平台,统一调度,统一配量,统一管理。
(3)可交易性产权与产权交易对象的多元化。林业产权交易对象的多元化,是国有林业产权交易顺畅的保证,也是国有林业实现快发展、大发展的必要条件。关键是要从产权层面放宽林业的准入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股份制,吸收各种资本的参加。随着国有林权改革的逐步深化,在照顾林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要致力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吸收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重组国有林业资本。
参考文献
[1]程海林.浅谈推进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 新农村2010(7)
[2]张建成,李健.森林分类经营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林权制度模式设计[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