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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民政局制定了《商丘市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商丘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检察机关建立起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多层面的救济帮助,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意。这有助于疏解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情绪,缓解社会矛盾,有效减少和消除涉检上访,彰显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常来说,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对其而言,触犯刑律,依法获刑,是其罪有应得。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却又值得人们去同情,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如2005年4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家境贫困,妻子离家至今未归,朱某被逮捕后,家中仅有82岁的老母亲和年仅6岁的儿子,朱某的母亲在得知自己的儿子作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后又气又恨,不久便撒手人寰,家里只留下一个6岁的孩子,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捐款将朱某之母安葬,并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代养朱某之子(此事先后被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河南日报》、南京电视台和商丘市所有主流媒体追踪报道),直至朱某刑满释放回家,此举树立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第二个朱某、第三个朱某……,那么又怎能仅靠干警捐款来实施救助?朱某的情况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并非长久之计,而《办法》并没有涉及到需要救助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河南省检察机关2010年公诉工作要点》中提出:“……在做好对不起诉被害人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对生活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行救助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时,如何对处于弱势的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予以救助,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引发了笔者对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思考。
一、实施救助的环节、对象、情形及救助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成立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救助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内的人员,工作办公室可参照《办法》设在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救助的日常事务。实施救助特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环节,应是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还应包括自侦案件的侦查环节),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无法维持的情况。其近亲属的认定,应参照《办法》中对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需要犯罪嫌疑人直接赡养、抚(扶)养的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可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近亲属丧失生活来源和保障,生活极其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近亲属患有严重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4.其他情形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不予救助:1.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2.有吸毒、赌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4.其他情形不宜给予救助的。实施救助的原则应遵循《办法》所规定的弘扬正义原则、便民及时原则、救急解困、适当救助原则、一次性救助原则、经济救助辅以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原则等,且只适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暂时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治困难,不适用于解决其长期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治困难。
二、实施救助的程序
1.救助申请的提出。救助申请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向案件办理的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由刑事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或部门会议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转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2.提出救助申请的环节。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及自侦案件的侦查环节均可提出救助申请,如不在此环节之内提出,可不予受理。
3.审核。救助申请受理后,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经济来源等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制作救助书面报告。
4.作出决定。救助决定由特困刑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救助书面报告后五日内作出,作出救助决定时,应当同时明确救助金额,救助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决定救助的,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和本院纪检部门;决定不予救助的,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该申请如系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话,应将结果通知该转交部门。
5.救助金额的确定。根据《办法》规定,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具体金额由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特殊救助的,由检察长或者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超出规定的标准。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和监督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朱某强奸一案时,通过干警捐款,对朱某实施了救助,此举虽彰显了人性化执法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但仅靠捐款,长久下去,给检察机关及干警都会带来经济压力。检察机关的救助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救助基金的来源方面,主要应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的爱心捐助。如果救助对象遭受的是持续性的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还可建议民政部门加以救助,予以帮扶。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成某挪用公款一案时,成某之妻系植物人,生活起居全部由成某护理,成某被拘留后,为解决成某妻子的生活问题,干警捐款2000元,并同民政部门联系,帮其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在救助基金的管理上,由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由特困刑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救助决定后,通知纪检部门,并在救助完毕后将救助申请、救助书面报告、被救助人得到救助款项的书面材料交纪检部门备案;外部监督是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刑事救助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本级人大、政法委和上一级检察机关,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
[作者简介]郭海涛,河南省豫东监狱;朱晓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通常来说,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对其而言,触犯刑律,依法获刑,是其罪有应得。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却又值得人们去同情,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如2005年4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家境贫困,妻子离家至今未归,朱某被逮捕后,家中仅有82岁的老母亲和年仅6岁的儿子,朱某的母亲在得知自己的儿子作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后又气又恨,不久便撒手人寰,家里只留下一个6岁的孩子,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捐款将朱某之母安葬,并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代养朱某之子(此事先后被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检察日报》、《河南日报》、南京电视台和商丘市所有主流媒体追踪报道),直至朱某刑满释放回家,此举树立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如果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第二个朱某、第三个朱某……,那么又怎能仅靠干警捐款来实施救助?朱某的情况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并非长久之计,而《办法》并没有涉及到需要救助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河南省检察机关2010年公诉工作要点》中提出:“……在做好对不起诉被害人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对生活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行救助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时,如何对处于弱势的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予以救助,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引发了笔者对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思考。
一、实施救助的环节、对象、情形及救助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成立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救助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内的人员,工作办公室可参照《办法》设在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救助的日常事务。实施救助特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环节,应是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还应包括自侦案件的侦查环节),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无法维持的情况。其近亲属的认定,应参照《办法》中对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需要犯罪嫌疑人直接赡养、抚(扶)养的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可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近亲属丧失生活来源和保障,生活极其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其近亲属患有严重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4.其他情形需要救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不予救助:1.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2.有吸毒、赌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4.其他情形不宜给予救助的。实施救助的原则应遵循《办法》所规定的弘扬正义原则、便民及时原则、救急解困、适当救助原则、一次性救助原则、经济救助辅以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原则等,且只适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暂时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治困难,不适用于解决其长期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治困难。
二、实施救助的程序
1.救助申请的提出。救助申请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向案件办理的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由刑事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或部门会议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转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2.提出救助申请的环节。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及自侦案件的侦查环节均可提出救助申请,如不在此环节之内提出,可不予受理。
3.审核。救助申请受理后,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经济来源等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制作救助书面报告。
4.作出决定。救助决定由特困刑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救助书面报告后五日内作出,作出救助决定时,应当同时明确救助金额,救助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决定救助的,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和本院纪检部门;决定不予救助的,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该申请如系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话,应将结果通知该转交部门。
5.救助金额的确定。根据《办法》规定,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具体金额由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特殊救助的,由检察长或者特困刑事案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超出规定的标准。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和监督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朱某强奸一案时,通过干警捐款,对朱某实施了救助,此举虽彰显了人性化执法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但仅靠捐款,长久下去,给检察机关及干警都会带来经济压力。检察机关的救助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救助基金的来源方面,主要应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和个人的爱心捐助。如果救助对象遭受的是持续性的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还可建议民政部门加以救助,予以帮扶。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成某挪用公款一案时,成某之妻系植物人,生活起居全部由成某护理,成某被拘留后,为解决成某妻子的生活问题,干警捐款2000元,并同民政部门联系,帮其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在救助基金的管理上,由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由特困刑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救助决定后,通知纪检部门,并在救助完毕后将救助申请、救助书面报告、被救助人得到救助款项的书面材料交纪检部门备案;外部监督是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刑事救助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本级人大、政法委和上一级检察机关,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
[作者简介]郭海涛,河南省豫东监狱;朱晓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