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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投标公司副经理洪某在负责厦门市政府大宗货物“空调”项目采购过程中,与“美的”空调厦门代理商——厦门美的制冷产品销售公司总经理于某私下“合作”。洪某在随后的招标文件上植入了有利于“美的”空调的参数和系数,帮助厦门美的制冷产品销售公司中标。事后,洪某收受于某贿赂款人民币80万元。
同年5月,厦门海投新阳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绿苑新城”电梯招投标过程中,中澳技电梯公司中标。而供应商王某的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排分第二。开标后,王某联系负责处理质疑投诉的傅某,以中澳技电梯公司试验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诉,要求傅某否决中标结果,以便让自己的公司替补中标。傅某在接受请托后,便要求中澳技电梯公司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并威胁如果质疑属实,就要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罚款。在压力之下,中澳技电梯公司被迫撤回投标,王某所在公司则成为了中标方。事后,王某按照事先的约定,以电梯项目中标价的1.5%,即7万余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傅某。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厦门市政府采购迅速发展。但一些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制不完善、管理模式有漏洞、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借采购之机敛财,不仅降低了商品的质量、规格与服务,还破坏了正常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采购成交价格的虚高,对厦门市的财政支出造成损失。
●案件分析
犯罪呈群体化趋势。当前政府采购程序涉及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限价、投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审及处理质疑投诉等,形成了层层把关,分工负责的模式。供货商为了确保中标,往往多头行贿,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及甲方代表、集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在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行贿案中,就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共六人。窝串案多发,很容易在一个部门甚至一个行业形成不良风气,产生“集体意识”下的腐败,其潜在的腐蚀性、危害性比个体犯罪更大。
贿赂手法有所翻新。原厦门市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站长方某,在全面负责教学仪器站期间,收受供应商的干股,并以干股分红和股东补贴的形式收受贿赂。以收“感谢费”、“劳务费”、吃“回扣”为借口行受贿,仍然是目前政府采购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贿赂双方往往会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如在非公共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等方式进行操作。
同时,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供货商的反侦查意识开始增强。出现以提供旅游、干股分红、为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提供明显可盈利的商业交易机会等新型的行贿方式。
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担任教学仪器站站长的叶某,在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工作期间,收受相关供应商贿赂款长达10年。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达数十次,厦门市某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员江某,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帮助某灯饰公司中标公路路灯设备采购项目,并收受贿赂款20余次,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在政府采购案件中,供货商往往进行多头行贿,且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方、评标专家建立“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受贿人长期、多次收受供货商的贿赂,金额每次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问题症结
症结一:“量身定制”招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为了减少竞争对手,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特殊的标准来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为招标文件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的供应商。有的从业人员违反甚至无视技术配置原则,有意限定供应商资格,在注册资金、授权、经营范围方面做文章。同时,设置排他性技术参数以及设计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办法,在综合评比、性价比、分值设定、权重上做文章。
这些做法,表面上既走了程序,又达到限制和排除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目的。其中,在技术参数上做文章最为常见,而在评标办法中植入歧视性条款的方法则较为隐蔽。在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投标公司经理颜某、副经理洪某受贿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利用负责政府大宗货物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的供应商,事后收受供应商贿赂款。
症结二:招标人员与投标商“里应外合”
个别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商的请托,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还插手某些投标商制作投标文件、修改等事宜。指导投标商制作不会被废标的投标文件、制作能得高分的投标文件,甚至直接帮助投标商修改投标材料,使投标材料更加符合招标要求,从而提高中标几率。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组织招标的便利,打“时间差”,在拿到评标专家名单后,通过短信把评标专家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告诉给投标商,从而方便投标商向相关专家打招呼。更有甚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对供应商不熟悉的评标专家,就采取电话一打就摁断,并称该专家电话无法打通的方式。对供应商“熟悉”的特定评标专家电话则不停地拨打,直到打通以便通知该特定专家来评标,确保供应商能够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关照,顺利中标。
症结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腐化评标专家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专家操纵中标结果是腐败重灾区域,也是当前的监督盲点。参与评标的专家来自不同的单位,担任评标专家是临时性的,非固定职业。因此,对专家的监督仅局限于评标现场,场外活动无人知晓,也无从监督。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评标专家在私下接受委托后,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评标。对特定标书放宽标准,尽量不找出标书中的错误,甚至找出种种理由进行偏袒;对于其他公司的标书,则尽量挑出其中的问题。有的专家在做出倾向性评标的同时,还通过打招呼或暗示的方式,影响其他评标成员,从而帮助相关请托单位或个人最终中标。在查办的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行贿案中,厦门市电梯方面的评标专家有44名,缴获的记账凭证上详细记录该公司给其中43名专家贿赂的事实。
2011年,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投标公司副经理洪某在负责厦门市政府大宗货物“空调”项目采购过程中,与“美的”空调厦门代理商——厦门美的制冷产品销售公司总经理于某私下“合作”。洪某在随后的招标文件上植入了有利于“美的”空调的参数和系数,帮助厦门美的制冷产品销售公司中标。事后,洪某收受于某贿赂款人民币80万元。
同年5月,厦门海投新阳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绿苑新城”电梯招投标过程中,中澳技电梯公司中标。而供应商王某的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排分第二。开标后,王某联系负责处理质疑投诉的傅某,以中澳技电梯公司试验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诉,要求傅某否决中标结果,以便让自己的公司替补中标。傅某在接受请托后,便要求中澳技电梯公司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并威胁如果质疑属实,就要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罚款。在压力之下,中澳技电梯公司被迫撤回投标,王某所在公司则成为了中标方。事后,王某按照事先的约定,以电梯项目中标价的1.5%,即7万余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傅某。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厦门市政府采购迅速发展。但一些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制不完善、管理模式有漏洞、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借采购之机敛财,不仅降低了商品的质量、规格与服务,还破坏了正常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采购成交价格的虚高,对厦门市的财政支出造成损失。
●案件分析
犯罪呈群体化趋势。当前政府采购程序涉及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限价、投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审及处理质疑投诉等,形成了层层把关,分工负责的模式。供货商为了确保中标,往往多头行贿,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及甲方代表、集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在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行贿案中,就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共六人。窝串案多发,很容易在一个部门甚至一个行业形成不良风气,产生“集体意识”下的腐败,其潜在的腐蚀性、危害性比个体犯罪更大。
贿赂手法有所翻新。原厦门市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站长方某,在全面负责教学仪器站期间,收受供应商的干股,并以干股分红和股东补贴的形式收受贿赂。以收“感谢费”、“劳务费”、吃“回扣”为借口行受贿,仍然是目前政府采购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贿赂双方往往会采取相对隐蔽的方式,如在非公共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等方式进行操作。
同时,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供货商的反侦查意识开始增强。出现以提供旅游、干股分红、为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提供明显可盈利的商业交易机会等新型的行贿方式。
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担任教学仪器站站长的叶某,在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工作期间,收受相关供应商贿赂款长达10年。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达数十次,厦门市某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员江某,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帮助某灯饰公司中标公路路灯设备采购项目,并收受贿赂款20余次,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在政府采购案件中,供货商往往进行多头行贿,且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方、评标专家建立“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受贿人长期、多次收受供货商的贿赂,金额每次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问题症结
症结一:“量身定制”招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为了减少竞争对手,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特殊的标准来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为招标文件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的供应商。有的从业人员违反甚至无视技术配置原则,有意限定供应商资格,在注册资金、授权、经营范围方面做文章。同时,设置排他性技术参数以及设计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办法,在综合评比、性价比、分值设定、权重上做文章。
这些做法,表面上既走了程序,又达到限制和排除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目的。其中,在技术参数上做文章最为常见,而在评标办法中植入歧视性条款的方法则较为隐蔽。在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投标公司经理颜某、副经理洪某受贿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利用负责政府大宗货物采购的职务便利,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的供应商,事后收受供应商贿赂款。
症结二:招标人员与投标商“里应外合”
个别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商的请托,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还插手某些投标商制作投标文件、修改等事宜。指导投标商制作不会被废标的投标文件、制作能得高分的投标文件,甚至直接帮助投标商修改投标材料,使投标材料更加符合招标要求,从而提高中标几率。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组织招标的便利,打“时间差”,在拿到评标专家名单后,通过短信把评标专家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告诉给投标商,从而方便投标商向相关专家打招呼。更有甚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对供应商不熟悉的评标专家,就采取电话一打就摁断,并称该专家电话无法打通的方式。对供应商“熟悉”的特定评标专家电话则不停地拨打,直到打通以便通知该特定专家来评标,确保供应商能够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关照,顺利中标。
症结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腐化评标专家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专家操纵中标结果是腐败重灾区域,也是当前的监督盲点。参与评标的专家来自不同的单位,担任评标专家是临时性的,非固定职业。因此,对专家的监督仅局限于评标现场,场外活动无人知晓,也无从监督。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评标专家在私下接受委托后,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评标。对特定标书放宽标准,尽量不找出标书中的错误,甚至找出种种理由进行偏袒;对于其他公司的标书,则尽量挑出其中的问题。有的专家在做出倾向性评标的同时,还通过打招呼或暗示的方式,影响其他评标成员,从而帮助相关请托单位或个人最终中标。在查办的厦门莱茵电梯设备公司行贿案中,厦门市电梯方面的评标专家有44名,缴获的记账凭证上详细记录该公司给其中43名专家贿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