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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旦被制定之后就具有普适性,应当得到平等的适用。同时,规则制定机关也应当受它的约束,这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和基本要求。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身。这样,裁量权才能受到比较合理的规范。裁量权的核心在于它的灵活性,它的存在是为了审批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最好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