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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一个极其鲜明的标志是“开门立法”的长足进步。但也应当看到,立法公开化、民主化进程仍在路上,其广度和深度还存在不少改善空间。
比如,绝大部分立法公开仅停留在调研、起草阶段,征询意见的对象往往局限于部门、专家等“小众”范围,其立法信息,尤其是立法争议的焦点、难点等社会关切的核心问题,也大都处于内部流转的封闭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开门立法”仍具有“阶段性”“阶层性”,尚未真正实现贯穿立法全过程、各个阶层的公共参与。
立法开放程度的不足,必然引发公共参与的滞后效应,从而错失提前制衡立法设计的机遇。而立法草案成型后的惯性,抬高纠错的难度和成本。在极端情况下,一些缺乏公开和民意基础的立法,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民主的核心前提是,全面建立立法公开制度,彻底打开民意介入的大门。尤其是在部门仍然掌控大量立法话语权的现实语境下,民意诉求更须借助立法公开及时、全面介入立法进程,从而使代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声音随时在场,防止失语,以更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危险。
从本质而言,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
来源:《公民导刊》
比如,绝大部分立法公开仅停留在调研、起草阶段,征询意见的对象往往局限于部门、专家等“小众”范围,其立法信息,尤其是立法争议的焦点、难点等社会关切的核心问题,也大都处于内部流转的封闭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开门立法”仍具有“阶段性”“阶层性”,尚未真正实现贯穿立法全过程、各个阶层的公共参与。
立法开放程度的不足,必然引发公共参与的滞后效应,从而错失提前制衡立法设计的机遇。而立法草案成型后的惯性,抬高纠错的难度和成本。在极端情况下,一些缺乏公开和民意基础的立法,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民主的核心前提是,全面建立立法公开制度,彻底打开民意介入的大门。尤其是在部门仍然掌控大量立法话语权的现实语境下,民意诉求更须借助立法公开及时、全面介入立法进程,从而使代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声音随时在场,防止失语,以更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危险。
从本质而言,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
来源:《公民导刊》